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601号
罪犯孙楠,女,1981年2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长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孙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9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初,赵宏伟同刘怀宇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决定去云南购买毒品麻古回长春贩卖。随后赵宏伟同其妻子罪犯孙楠及刘怀宇之妻李新琴到南京市与刘怀宇汇合。后四人驱车至云南省景洪市,购买毒品麻古40000粒,重3974.8克。此后,被告人赵宏伟、孙楠将1700粒毒品麻古,重168.93克,通过他人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刘时义,赵宏伟、孙楠留下人民币35000元后,将剩余50000元交给李新琴。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赵宏伟、孙楠住处搜缴毒品麻古4735粒,重444.74克。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参加发料员工序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1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50.1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结果严重,社会危害大,且系毒品犯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