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彪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20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01974号

c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赵振彪,男,满族,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人,现在北郊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北郊监狱于2015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赵振彪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现在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401.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振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振彪终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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