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闫丽丽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2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97号

罪犯闫丽丽,女,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磐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丽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76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81665元,运动鞋一双、半袖衫一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99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闫丽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25日,被告人闫丽丽为偿还被其挪用的单位公款,产生盗窃同事冯敏银行卡的念头,后伙同他人经预谋,于2008年5月26日上午10时许,在磐石市朝阳山农电所办公室内,趁被喜人冯敏不备之机,从其办公桌下的拎包内盗得邮政储蓄卡一枚,后在被告人邱密林安排下,经关世海转交给被告人郭春贺,被告人邱密林又让被告人郭春贺帮助其去银行多次取款,共计取出人民币88,0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款81,665.00元追回,连同追回的运动鞋一双、半袖衫一件,返还给失主。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95.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22.0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闫丽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八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丽丽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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