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玉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1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78号

罪犯徐玉芳,女,1950年6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玉芳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徐玉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寻衅滋事事实:被告人徐玉芳因吉林市北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禁止商贩在园区内进行经营活动而影响其收入,多次到北山园区闹事。二、妨害公务事实:2015年5月30日北山庙会期间,被告人徐玉芳伙同韩殿升、徐玉苹于当日6时起,因强行带香客进庙上香与关帝庙工作人员韩志国发生撕扯,徐玉芳又持扩音器大骂关帝庙住持释国宴,引起不明真相的游客大量聚集,致使现场严重混乱,拥堵群众近千人不能通行,极易发生踩踏坠落事故。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紧急调来数十名民警进行疏导一个小时,才将在去往关帝庙台阶路上拥堵的人群疏导开,在此期间,被告人徐玉芳、韩殿升、徐玉苹三人不听劝阻,继续大吵大闹,并与执勤民警发生撕扯,执勤民警在把围堵群众安全疏导后将三名被告人强行带离现场。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包装清洁巾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7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玉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结果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玉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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