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76号
罪犯赵桂英,女,1940年8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桂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桂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被告人赵桂英于2011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谎称白山市江源区富强二区27号营业楼的2号门市房为其所有,并以将该门市房卖给邓金英为由,先后骗取邓金英购房款31万元。2、被告人赵桂英于2011年10月31日,谎称自己在江源区富强二区有一处住宅,欲低价出售,骗取刘颖、申桂新购房款5万元。3、被告人赵桂英于2011年11月3日,谎称自己在江源区富强二区有—-处住宅,欲低价出售,骗取郑丰昌现金6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清洁巾装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77.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4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6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桂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桂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