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96号
罪犯刘慧杰,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8)长刑一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慧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9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慧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0日晚12时许,被告人刘慧杰受其丈夫吕彦滨(另案处理)指使,将1800粒(重162.23克)麻谷携带到长春市平阳街63号楼附近,交给被告人黄立志,黄立志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2008年3月12日晚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慧杰让张建东帮助把自己手中的毒品麻谷卖掉,在长春市二道区亚泰会馆附近,张建东以毒品质量不好为由,只购买了两粒半麻谷并自己吸食,付给刘慧杰毒资200元人民币。当日晚20时许,刘慧杰被抓获,从刘慧杰身上缴获“麻谷”45粒(重5.05克)。经鉴定,缴获的红色片剂“麻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8.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慧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慧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