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风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1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85号

罪犯李风云,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和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风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9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风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3年12月9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二年。原判认定,被告人李风云伙同申全会(已判刑)、姚桂珍(在逃)、郑雅文(在逃)等人,于2008年6月份一天晚上,乘坐被告人李风云驾驶的蓝色北斗星牌HA3785号北斗星车去长白山途中,在安图至长白山路边的小镇散发法轮功小册子255册,光盘70张,宣传单199张。2008年9月8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风云伙同申全会(已判刑)骑摩托车到和龙市头道镇延丰村附近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法轮功小册子646册,VCD光盘65张,宣传单161份。2008年9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风云的交代到延吉市河南街李风云、申全会(已判刑)的家进行搜查,扣押了法轮功书刊29册、以法轮功为内容的光盘18张、法轮功画报4张等法轮功物品。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转化学习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4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风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风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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