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267号
罪犯马刚,男,1981年10月10日生,满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长经开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马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马刚隐瞒自己已结婚的事实,在佳缘网上注册账号,以恋爱为名接近单身女性。同年5月12日,马刚谎称自己单身与宋某相识,在接触过程中,马刚向宋某借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修车,后将宋某手机拿走。而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还给宋某400元,并承诺赔偿一部新手机。同年6月2日,马刚以给宋某买一部新手机和还钱为由,将宋某骗至长春净月潭公园内,在自己搭建的帐篷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原审期间,宋某明确表示不接受经济赔偿,不谅解马刚。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四监区参加劳动一线装线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刚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