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243号
罪犯刘德柱,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德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刘德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3日,刘德柱在孙某家接到朋友李某琢电话,说要做抹灰的清包工程,需要刘投资,刘德柱和孙某夫妻协商,用刘德柱女儿刘某名下的和平小区20号楼2门202面积92.27平方米的房屋做抵押担保给孙某夫妻,写了房屋买卖协议,用孙某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抵押在德信寄卖行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月利息6分由刘德柱支付。后,刘某给孙某出具15万元的收条。8月,刘德柱因欠李某钱,将刘某名下抵押给孙某夫妻的楼房卖给李某。李某将刘某名下房屋按揭欠款还给银行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刘德柱又将该楼房以29万元卖给张某艳,将其中的卖楼款25万元还给李某,另外的4万元还给了德信寄卖行。此外,刘德柱按本金15万元为基数还德信寄卖行4个月利息3.6万元,按本金11万元为基数偿还利息6个月3.96万元。按法律规定最高利率二分四厘计算,刘德柱尚欠本金6.464万元无法偿还。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一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79.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5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德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德柱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