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249号
罪犯沈秀岩,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九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秀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继清出庭履行职务,长春市净月监狱刑罚科滕志洋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沈秀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沈秀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10日22时25分许,沈秀岩、赵立文在营城镇煤机厂楼与营城曙光区之间,伙同李某敏割断通信电缆三根共320米,赃物未带离现场即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14元。同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沈秀岩、赵立文在九台市卡伦镇街道路边盗窃备用通信电缆100米,价值8346元。同年10月30日晚,沈秀岩、赵立文在长春市绿园区民丰4组,盗窃通信电缆70米,价值4760元。综上,沈秀岩、赵立文共盗窃三起,价值21120元,得赃款2100元,案发后返还通信公司1800元,赵立文得赃款2400元已在案发后全部上缴。沈秀岩部分犯罪事实未遂,认罪。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二监区参加系绳 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0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沈秀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秀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