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杨某某犯包庇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于2014年8月,用伪造的肖桂茹的火化证明骗领了肖桂茹的社保工资、养老保险金、抚恤金等共计21950.74元。被告人杨某某系肖某母亲,在明知肖某骗领了肖桂茹的社保款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谎称是自己伪造肖桂茹火化证明后骗领的社保款,帮助肖某逃避法律追究。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帮助肖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于2014年8月份,用伪造的肖桂茹(系肖某父亲)的火化证明骗领了肖桂茹的社保工资、养老保险金、抚恤金等共计21950.74元。被告人杨某某(系肖某母亲),在明知肖某骗领了肖桂茹的社保款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谎称是自己伪造肖桂茹火化证明后骗领的社保款,帮助肖某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2016年1月7日,杨某某以自己改动了其丈夫肖桂茹的火化票据骗取骗取社保继续给肖桂茹开工资合计二万余元为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1月11日肖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3.火化证明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8日在榆树市社保局调取的肖某向该局提供虚假的肖桂茹于2014年8月7日在榆树市殡仪馆火化的火化证明。
4.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8日在榆树市社保避调取的肖桂茹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清单,记载肖于2014年9月1日在该局领取31369.86元。
5.死亡注销证明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8日在榆树市社保避调取的死亡注销证明,记载肖桂茹死亡日期为2014年8月7日,于同年8月27日注销。
6.榆树市殡葬收费票据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8日在榆树市殡仪馆调取肖桂茹的殡葬收费票据,记载死者肖桂茹于2013年9月13日殡葬费用情况。
7.榆树市社保局证明证实,2014年9月1日,该局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肖桂茹的家属肖某,持日期为2014年8月8日的火化收据及户口注销证明,办理领取肖桂茹抚恤金、丧葬费手续,该局将抚恤金、丧葬费33244.20元打入肖桂茹账户。经公安机关调查,肖桂茹死亡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经该局重新核对,肖桂茹家属冒领肖桂茹养老金及抚恤金共计21950.74元。
8.肖桂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肖桂茹银行交易情况。
9.刑事判决书证实,肖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某于1983年4月25日出生。被告人杨某某于1952年9月4日出生,在管区居住期间未发现前科劣迹。
(二)被告人肖某供述,我父亲肖桂茹是2013年9月份死亡的,当时有人和我说先不报死亡注销,能多领点工资,而且我听说有不少人都这么做的,当时我没去办理我父亲的死亡注销,工资也就一直领着。2014年9月份,快按指纹了,我看不办理不行了,就想起到派出所得开死亡注销证明了,我就通过一个在火葬场的人,这个人是谁我想不起来了,当时花了一千元钱,给我办了一个为化证明,死亡日期是我让他写成2014年8月份,这样我就拿着这个火化证明去培英派出所办理的死亡注销证明。我拿着死亡注销证和假的火化证、我爸肖桂茹的身份证和我的身份证去社保办理的手续,过了几天钱就打到卡里了,我去繁荣大街的那个邮储银行领取的钱,我在领完工资后,我告诉我母亲说多领工资了,后领的三万多元钱让我花了。因为我身份证丢失了,去社保局的当天我办了一个临时身份证。我办这些事儿,没和我母亲杨某某说,也没和他商量,但是每个月领工资都是她领的。去办理死亡注销证明我母亲没去。我母亲到公安机关投案是为我顶罪。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3年2月左右,我丈夫肖桂茹因脑出血死亡的,三天后在榆树市殡仪馆火化后埋在我老家泗河镇杨木井屯的东山上了,我丈夫有社保工资,我为了能多领几个月的社保工资,我就没有拿肖桂茹真的死亡证明去社保局办理死亡手续。2014年6月份我在我家楼道里发现有办假证的,通过电话我联系让他给我办了一张肖桂茹于2014年6月份死亡的火化证明,当天晚上那个人在我家楼下给的我火化证明,我给了那个男的三十元钱,天黑我没看清那个男的长啥样。第二天我就去培英派出所办了肖桂茹的死亡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又拿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去榆树市社保局办的肖桂茹的死亡手续,社保局一次性给了肖桂茹十个月的社保工资及丧葬费用,钱都打到肖桂茹的社保工资卡上了,后来被我领出来了。肖桂茹的真实火化证明没有了。我多领社保工资的事我家人不知道,这钱都让我账了。
另供述,2014年8月份,去榆树市社保局办理工资结算时是我和我儿子肖某去的,肖某在工资结算单上签的字,去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证明也是肖某去办理的。我办完假的火化证后,我告诉肖某说用这个去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能多领他爸的社保工资,他就同意了,后来去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及去社保局办理工资结算,都是我儿子肖某帮我办理的。骗工资的事儿是我提出来的,我打工的时候,有人知道我老头死了,说开个假证明能多领工资,我开始怕不行,后来别人说偷着开没人能查到,后来我就想多领工资。多开的工资都是我支取的,平时花销了。最后的三万多元钱是肖某支的,钱拿出来就归我了,我用这个钱还外债了。
我丈夫肖桂茹是2013年9月份死亡的,肖桂茹死后的社保工资是肖某办理并领取的。我到公安机关自首是为了不想让我儿子蹲监狱,我替他顶罪,假火化证明、死亡注销手续及办理的肖桂茹的死亡补助都不是我办理的,是肖某去办理的,补助钱也不是我领取的。肖某办这个事我开始不知道,后来他告诉我他多领钱了,后来警察来我家找,当时肖某不在家,我一听说是肖某多领钱的事,我怕他们抓我儿子,我就说这个事儿是我办理的。我取保回家后,知道我儿子也被抓了,我知道这个事也瞒不住了,我就实话实说了。肖桂茹死亡后工资一直开着,这钱是我领取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肖某、杨某某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肖某犯罪,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鉴于二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罚金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晗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