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155号
罪犯王佳滨,男,1991年8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2日作出(2008)通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佳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白中法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1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佳滨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8日15时许,王佳滨接到幼女王某某的短信后即与王春亮、胡猛、王博、田立博、孙庆华提出一起去旅店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人员均同意。王佳滨便约王某某到通榆县广发旅店3号房间内,采取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由孙庆华先对王某某奸淫,之后王佳滨、王春亮、王博、田利博一起将王某某轮奸,在轮奸时还将生殖器放在王某某嘴里,王佳滨把精液射在王某某脸上,王春亮把精液射在王某某嘴里,之后王佳滨找来在另一房间的胡猛当着所有人的面将王某某奸淫。王佳滨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3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佳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七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佳滨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