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喜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0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154号

罪犯田喜庆,男,1991年6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农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喜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60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田喜庆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1日,田喜庆伙同王海涛、韩兆林采取持刀威逼手段,在农安县浴池、镇政府、食品厂、客运站等地,先后实施抢劫犯罪六起,抢得款物共价值人民币4397元,在抢劫中致一人轻微伤。案发后,两部手机收缴返还。田喜庆犯罪时未成年。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田喜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六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喜庆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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