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153号
罪犯朱凯,男,1993年5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凯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朱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0年1月20日因引诱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认定,2010年7月,朱凯因打仗怕公安人员抓捕躲藏在一朋友住宅,因缺钱花,便指使其女友逄某(未满16周岁)找一处女卖处,逢某将一女中学生许某(未满14周岁)骗至其住处,朱凯明知许未满14周岁,却引诱其”卖处”,并欲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许某“处女”卖至其联系的延吉鞠某涵处,在去延吉途中,因公安人员电话询问许的下落,朱、逄领许某返回白河后被家长领回。2009年12月份,艾军对朱凯谈起其朋友刘仁贵好色,欲找小姑娘(嫖娟)。朱凯便将郑某、沈某(1995年2月4日生)介绍给艾军,艾军、朱凯将郑、沈带至延吉市,艾军将二人介绍给刘仁贵卖淫。在延吉市金刚城洗浴中心,刘仁贵同俩个女孩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刘仁贵给艾军人民币l000元。朱凯系累犯,有坦白情节,未给许某造成更大的身心伤害;在共同引诱妇女卖淫犯罪中,朱凯系从犯,其犯罪时未成年。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3.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朱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八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凯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