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兴彪,许志礼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1:0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集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兴彪,曾用名宋小虎,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兴彪、许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兴彪、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宋兴彪、许某某伙同于某某(在逃)利用宁夏怡心堂润昊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以每瓶9.50元的价格从通化市劲峰医药有限公司非法购买复发茶碱麻黄碱片200件(每件1000瓶,每瓶100片装),共计20万瓶,后又以每瓶18.50元的价格将200件复发茶碱麻黄碱片卖给肖某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180万元,除给付宁夏怡心堂润昊医药有限公司40万元外,余款140万元宋兴彪分得80万元,许某某分得60万元。20万瓶复发茶碱麻黄碱片中盐酸麻黄碱的含量为200千克。

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宋兴彪非法所得180万元,追缴许某某非法所得8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兴彪、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证人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黄某、肖某某证言,书证药品销售合同、发票回执单、发货回执单、货物运单、电汇凭证、办案说明、罚没收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自首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兴彪、许某某明知复方茶碱麻黄碱片是易制毒物品而非法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兴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减轻处罚。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三十二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兴彪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 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聂振鹏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光锋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