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0:58

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柳刑初字第64号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2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月25日晚,被告人解某某到柳河镇蓝天幼儿园对面,为盗窃财物,用双手扣住出租车(车主刘某甲)副驾驶室车门,用力向外掰,将其车门上方掰开,将手伸进车内,打开副驾驶车门,随后进入该车,在该车内未翻找到现金,随后离开。

2、2014年1月26日晚,被告人解某某到柳河镇吉祥宾馆对面胡同内,见一制式出租车(车主刘某乙)停放在该处,为盗窃财物,以同样手法上前掰驾驶室车门,被告人解某某未能掰开驾驶室车门,走到副驶室车门,将副驾驶室车门掰开后,在车内未翻找到现金,随后离开。被告人解某某后又来到柳河镇救助站后院内,见一制式出租车(车主遇某),为盗窃财物,以同样手法将该车驾驶室车门掰开,在车内收音机下方的手扣处翻找到人民币42元,随后逃离现场。将盗窃所得赃款挥霍后,被告人解某某又来到柳河镇和谐小区8号楼楼下,为盗窃财物,先将一辆柳河镇制式出租车(车主杨某)副驾驶车门掰开,未在车内翻找到现金,随后到旁边另一辆出租车(车主孙某甲),将该车副驾驶室车门掰开,在该车驾驶室车门手扣处翻找到手提包一个,将手提包盗走,随后将手提包内的驾驶证、行车证、出租车运营证、两个上岗证、检车证、强险保险单与手提包扔掉,将手提包内的70元现金盗走,后将赃款挥霍。

3、2014年1月27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经过柳河镇联建楼13号楼4单元门口停车位时,见一出租车(车主张某)停放在此处,为盗窃财物,被告人解某某见四周无人,上前用双手扣住其副驾驶车门缝隙,将其车门上方掰开,随后潜入车内,将车内扶手箱内5元现金盗走。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解某某在柳河镇小客停车场后侧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解某某盗窃人民币110余元。经柳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解某某盗窃时损毁六辆出租车车门,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采用破坏方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解某某采用用手将出租车车门掰开,进入出租车车内实施盗窃的方法,先后对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遇某、杨某、孙某甲、张某的出租车车内财物实施盗窃,其中在遇某的出租车内盗窃现金40余元,在孙某甲的出租车内盗窃现金70余元及一些证件,在张某的出租车内盗窃现金5元。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解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解某某共盗窃现金人民币110余元。经柳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解某某盗窃时损毁6辆出租车车门,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解某某的父亲与6名被害人于2014年2月10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6名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元,并取得6名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解某某供述:

(1)、其从辽宁鞍山坐车到柳河找朋友,没找到,其就一直在网吧玩,没钱就出去找车,看看车门能不能掰开,如果能掰开车门,其就进车内,翻看有没有钱,有钱就偷走。其在柳河一共偷6辆出租车。

(2)、2014年1月25日,其走到蓝天幼儿园对面,发现一辆出租车,其将车门上方掰开,将手伸进车内,打开车门,在该车内未翻找到现金,随后离开。

(3)、2014年1月26日晚18、19时许,其走到柳河镇吉祥宾馆对面胡同内,看见一辆出租车,其上前掰驾驶室车门,未能掰开,其将副驾驶室车门掰开后,在车内未翻找到现金,随后离开。其又来到柳河镇救助站所在楼院内,看见一辆出租车,其将副驾驶室车门掰开,在车内收音机下方翻找到人民币40多元钱,随后离开。在网吧玩到21时30分左右,其又出来想再偷些钱,其在一小区看见有两辆出租车,车头对车头停放,其将一辆出租车车门掰开后,未在车内翻找到现金。随后到另一辆出租车将车门掰开,在该车收音机下面的盒子里翻找到60-70元钱,还翻到几个证件,其看证件里面没有钱,就把证件扔掉,然后回网吧继续上网。

(4)、2014年1月27日晚上18时许,其走到柳河镇联建楼13号楼4单元门口时,看见一出租车,其将车门上方掰开,在车内找到5元钱,刚拿完钱,其听见楼上有个女子在喊,其就往人民大街跑,后来被两个男子抓住并报警,警察将其带至派出所。

2、被害人张某陈述:其系出租车司机。其家位于柳河镇联建楼。2014年1月27日晚上18时许,其将车停在其家楼下。饭后,其听见车钥匙报警器响,其让妻子去看看车,其妻子看后说有人开车门上车了,其妻子在阳台喊了一声,其往楼下跑,到楼下发现上车的人不见了,其妻子说穿蓝衣服、戴帽子的就是。其和二哥去找,后来在奔腾网吧对面的胡同里,将上车的人抓获,其报警后警察将人带走。其车内丢失5元钱,副驾驶的车门上方有被掰的痕迹。

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其系出租车司机。2014年1月26日晚上18时许,其将车停在吉祥宾馆对面的胡同里。2014年1月27日早8时许,其发现车门被撬。其车内没丢失物品,驾驶室和副驾驶的车门被撬坏了。

4、被害人遇某陈述:其系出租车司机。2014年1月26日晚上18时许,其将车停在柳河镇救助站楼后面。20时许,其发现车门被撬。其车内丢失42-43元钱,驾驶室的车门被撬坏了。

5、被害人刘某甲陈述:其系出租车司机。2014年1月25日晚上18时30分许,其将车停在蓝天幼儿园附近的停车场。2014年1月26日早8时许,其发现车门被撬。其车内没丢失物品,副驾驶的车门被撬坏了。

6、被害人杨某陈述:其系出租车司机。2014年1月26日晚上18时50分许,其将车停在柳河镇和谐家园楼下。2014年1月27日早7时许,其发现副驾驶的车门被撬坏了。

7、被害人孙某甲陈述:其系出租车司机。2014年1月26日晚上其车内丢失70多元钱,手提包中的一些证件丢失。

8、证人孙某乙证实:其系张某的哥哥。2014年1月27日晚上18时40分许,张某的出租车遥控器报警,张某的妻子看见一名穿蓝色棉袄的人往出租车里钻,张某的妻子喊干什么的,那个人往外跑,其和张某去追,在商厦后门处其追上将人抓住并报警,警察将人带走。张某出租车的副驾驶的车门被拽开,车锁被拽坏。

9、证人梁某证实:其系张某的妻子。2014年1月27日晚上18时30分许,张某的出租车报警器响了,其从窗台上看见出租车的车门开了,其喊了一句:“干什么的”,张某和孙某乙去追,其下楼看见出租车里的手抠被打开,具体丢什么,其不知道。后来,张某和孙某乙把偷东西的人带回来,报警后警察将人带走。

10、证人王某证实:被损坏的6辆出租车均系在其店里维修的,6辆车除车门外没有其他部位损坏,修复一个车门需要500元,共计3500元。

11、协议书:被告人解某某的父亲与6名被害人于2014年2月10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6名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元,并取得6名被害人的谅解,6名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解某某从轻处罚。

12、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该案涉及的车门修复鉴定价值为3500元。

13、扣押及发还清单:从被告人解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元并发还给张某。

14、张某、刘某甲、孙某甲、杨某、刘某乙、遇某等人的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

15、扣押现金及被盗的出租车照片。

16、被告人解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解某某于1994年11月8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7、抓获经过:被告人解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被抓获归案。

18、被告人解某某的审讯光碟。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解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车辆的方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杰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