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靖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1978年2月13日出生于靖宇县,捕前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荆绍帅、马庆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高某某、陈某甲、孙某甲、林阳、刘某某说:“自己要在延吉市开个现货电子交易公司很挣钱,自己没钱干不起来,你们每人都集点钱,肯定不能让你们个人赔本,每年给你们2分的利息,等一年以后如果想要回钱,按2分利息连本带利返给你们,就算赔了,也算自己的”。五人共集资30万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5月26日成立了“延吉鸿泰大通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以“延吉鸿泰大通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0年6月9日与高某某、林阳、孙某甲、刘某某、陈某甲签订了股权、分红、运营协议书。被告人陈某某由于所经营的公司亏损,在没有能力偿还集资款的情况下,借着开办公司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实施集资诈骗。
2010年7月11日,以每月给付4分的高回报利息,骗取林阳集资款20万元。
2010年8月份,以每月给付4分的高回报利息,骗取张祥珍集资款10万元。2010年10月,以每月给付4.8分的高回报利息,骗取张祥珍集资款10万元。2011年6月10日份,以给月给付4分的高回报利息,骗取张祥珍集资5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给付张祥珍集资款的利息4.4万,给付第三次集资款的利息0.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直接骗取张祥诊集资款20.4万元。
2010年8月以后,以每月给付4分的高回报利息,骗取郑某某集资款5万元。2011年2月20日,以每月给付3.5分高回报的利息,骗取郑某某集资款5万元。期间给付郑某某两次集资款钱的利息3.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直接骗取郑德盛集资款6.7万元。
2010年10月份,以每月给付4.8分的高回报利息,骗取邢某某集资款10万元,期间给付邢某某利息4.3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直接骗取邢云飞集资款5.68万元。
2011年2月28、29日左右、4月9日,以每月给付4.8分的高回报利息。分两次骗取张国霞集资款4万元,2011年4月1日给付张国霞利息960元。被告人陈某某直接骗取张国霞集资款3.904万元。
2011年3月28日,以每月给付利息4分的高回报利息,诈骗朱某某集资款5万元。
2011年6月20日,以每月给付3.5分的高回报利息,骗取王某集资款5万元,期间给付王某利息款3500元。被告人陈某某直接骗取王某集资款4.65万元。
2011年7月7日,以每月给付3分的高回报利息,骗取徐艳集资款4万元,期间给付徐某利息1200元。被告人陈某某直接骗取徐某集资款3.88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所骗取的70.214万元集资款,除支付房租款外,另给付高某某10.86万元、陈某甲1.55万元、刘某某2万元的“利润分红”。余款被被告人陈某某用于投入电子现货交易及吃、喝、游、玩等,将所骗取的集资款全部挥霍。2011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去向不明。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网上通缉。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靖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林阳、邢云飞、张祥珍、郑德胜、王琴、朱义恩、徐艳、张国霞的陈述,证人高某某、孙某甲、刘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卜某某、焦某某、张某甲、孙某乙、陈某乙、张某乙、王某乙、梁某某的证言,中国人民银行文件及办案说明、查询存款、汇款明细清单、延吉鸿泰大通咨询有限公司核准申请书、审核表、章程、纳税申报表,延吉鸿泰大通咨询有限公司文件,鸿泰大通客户投资委托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汇款凭证,延吉铭心电脑质保单,被告人陈某某归案情况,靖宇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开办公司的幌子,能给付集资人高利率为回报,骗取多人为其集资70.2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在2011年12月13日被网上通缉后,于2012年2月8日主动到靖宇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洪伟
审 判 员 杜 丽
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玉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