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靖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户籍地:靖宇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庆龙、鲍秀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17时45分许,靖宇镇居民李某某因怀疑受害人与自己丈夫有不正当关系,酒后便到受害人司影所开办的靖宇县鑫地绿生源健康中心,与受害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鑫地绿生源健康中心门、窗玻璃砸坏,将显示器、药品等物品毁坏。经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物品价值为5 53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司影的证实,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司某某、苏某某的证言,靖宇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价格鉴定结论书靖价鉴字[2012]15号、[2013] 2号,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李某某原毁坏财物与现评估价格不同的说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司影的谅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怀疑其爱人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便到受害人处故意将受害人财物毁坏,经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 5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表示不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李某某此次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作俊
审 判 员 赵洪伟
人民陪审员 薛翠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 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