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53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81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8日被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扶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无籍豪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扶余工业集中区史丹利化肥厂回陶赖昭镇罗家村韩家屯,沿扶余市三岔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公用街路口处时,与沙某某驾驶的×××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沙某某无责任。

经吉林黄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邢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044毫克。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沙某某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无籍豪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扶余工业集中区史丹利化肥厂回陶赖昭镇罗家村韩家屯,沿扶余市三岔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公用街路口处时,与沙某某驾驶的×××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沙某某无责任。

经吉林黄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邢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044毫克。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酒精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邢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乙醇含量为168.044毫克。

2、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证明,记载被告人的自然信息、无前科记录情况。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未查询到邢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4、扶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经过,2015年8月8日20时许,交警大队接到110转警后立即出警,经查,邢某某有洒后驾车嫌疑,对其提取静脉血。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044毫克,于2015年8月18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沙某某无责任。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事故照片,证实事故案发现场情况。

7、证人沙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8日晚上8点多,我开车从陶赖昭镇去扶余市高铁,当时我开车沿着公用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三岔河大街交汇路口处时,我看见我车前面的信号灯是绿灯,当时显示是7秒,我就开车左转弯驶上三岔河大街,当时在三岔河大街的南侧路边路口的西侧停着三辆大挂车,当我车刚驶上三岔河大街时,我就突然发现由西向东驶来一辆摩托车,我发现那摩托车时,距我车也就有两三米远了,我急忙刹车,那摩托车就直接驶到我车前面与我车撞上了。撞上后,我们两车都停下了,我下车,见那摩托车司机倒地受伤了,我就打120报警了,同时交警的巡逻车也到现场了,后来120将那伤者拉走了。我有驾驶证,我车上没人受伤。

8、被告人邢某某供述,我在史丹利化肥厂打工,2015年8月8日晚上,我在厂子吃饭,我喝了四两半散白酒,晚上8点多,我想回家看看,我就骑我的摩托车往家走,骑到扶余二中跟前红绿灯那块时,是红灯,我一看我前边就停着一台大货车,我就闯了过去,我刚超过那台大货车在路口南侧开上来一台客车,我想躲就躲不开,我们两车就撞到一起了,完了我就啥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就在医院了。我的车没落籍,也没牌照号,没有驾驶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念其初犯,虽造成事故,但导致本人受伤住院,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帮教措施,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丽君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邢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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