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鲍某某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4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某于2006年7月至今任长岭县太平山镇新太平山村治保主任。2014年其在负责该村农业保险具体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借用身份证套取土地保险理赔款70 200元被其侵吞。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主动到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作为太平山镇新太平山村村治保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他人身份证套取土地保险理赔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鲍某某于2006年7月至今任长岭县太平山镇新太平山村治保主任,2014年其在负责该村农业保险具体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借用身份证套取土地保险理赔款70 200元被其侵吞。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到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现已全部缴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破案经过证实,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长岭县太平山镇新太平山村会计鲍某某涉嫌贪污农业保险赔款一事。经电话通知,涉案人鲍某某主动到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鲍某某于1969年3月4日生。

3. 办案说明证实,证人杨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等人经多方查找未找到。

4.长岭县太平山镇新太平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2014年春,根据镇政府关于农业保险会议精神,该村由报帐员刘某某、治保主任鲍某某负责这项工作。

5.银行流水明细表、中航安盟投保清单、定损清单、保险理赔款发放明细表证实,借用身份证套取理赔款的具体数额为700 200元。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到新太平山村任村会计。王某某书记兼村长,陈某某是文书,鲍某某是治保主任。2014年,他负责他们村耕地农业保险的具体工作。2014年刚上任村会计,镇政府就通知他去镇里开会,会议主要是通知他们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让他们回到村里做好宣传工作。他记得是2014年4月10日左右开的会,会议是镇长李旭峰主持的,农业保险工作当时是由农经站站长孙某某传达的。会议主要是让村会计回去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动员老百姓积极参保。同时给每个村布置了农业保险工作任务,投保面积不得低于村里耕地面积的70%-80%。他们村书记让鲍某某帮助他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他和鲍某某也没有具体分工,但这项工作还是以他为主,各社社主任将该社投保户名单及保费报给他,他汇总后上报镇农经站,并把保费存到农经站指定账户。他参加过三次镇农经站召开的会议。前一次是动员会让他们做好宣传,后来两次都是催促村会计尽快汇总,把投保汇总表交到镇农经站,保费交到农经站的对公账户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共27页,都是由各社社主任和鲍某某报给他的,他再进行汇总形成的汇总表。他们村要求各社社主任负责本社村民投保工作的登记,村民携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保费到社主任处报名,社主任登记汇总后报给他,他再重新登记汇总,最后将汇总表上报镇农经站。但有的他熟悉的村民也直接到他处报名,他也可以给登记,也有的村民到鲍某某那报名,鲍某某登记收款后给他。他把鲍某某报给他的投保户都统一放在一起,上报时把他们放在最后了,在汇总表中能挑出来。这27页中,最后面四页从24页到27页是鲍某某给他提供的,保费也是鲍某某交给他的,投保户从刘某乙至王某乙共计三十四人。村上进行农业保险工作期间,不光是各社队长到村里找他投保,还有一部分村民也直接到村上报名参加农业保险,他一个人实在忙不过来,并且王书记也说了让鲍某某帮他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报名人多的时候,鲍某某也在旁边帮他数数钱、管管账。后期鲍某某给他拿了几张表,鲍某某说是在村里帮他收的九社农民的保单和保费,他当时也没多想就收下了。但是他怕鲍某某收的与他收的出现差错,于是他就把鲍某某收的保单登记在他汇总的清单的最后四页,从24页刘某乙到27页王某乙,都是鲍某某给他的报表。开始的时候农业保险没有经过村书记核实。到2014年秋天镇里开会要求各村自查自纠,要求各村书记对投保情况进行自查。村书记将他们村上报的汇总表审核时,他将后四页是鲍某某拿给他的情况和王书记说了,审核后王书记在后四页上没有签字,其余的页全都签字了,之后将那份汇总表又给农经站拿回去了。农经站孙某某让他调保险理赔款,孙某某告诉他怎么办他就怎么办的。名单是鲍某某给他提供。这些都是孙某某给一个表让他照着表抄。他也不知道咋回事,也不知道填那个表与保险理赔款有关,等钱发下来才知道他给填的那个表与发放的保险理赔款有关系。孙某某当时没有说要对表格进行调整的原因,就是让他按照给孙某某给他的人名在定损一栏填百分之多少。2014年每公顷自交保费60元,他们村农业保险理赔款每公顷是600元,这个事农经站孙站长通知的,同时告诉给他们村2万块钱让自己调,具体是什么钱说不太清楚,就是孙站长说是农业保险给的,但跟土地保险肯定有关系。经他和他们村书记王某某研究决定,就把这两万多块钱给各社社长了,因为各社社长每年工资没多少钱,干的话还挺繁重,具体操作是他操作的。他和各社社主任说“孙某某从保险公司给咱们争取2万多块钱让村里自己处理,书记和我研究把这些钱给你们社分了,这钱得通过保险理赔走,你们找可靠人,我把钱走到他们保险理赔款里”。孙站长说给他们两万块钱是王某某书记和他说的,孙站长没和他说。农业保险理赔款下发之前孙站长给他打过电话,说让他在表上调,同时也说鲍老三那有一个单也按那个单给调一下。单是鲍老三拿给他的,之后他就按照那个单给抄到定损表上了。每个小队长给多少由他掌握。社主任是一社梁某某、二社黄某某、三社逯某某、四社谷某某、五社蒋某某、六社潘某某、七社刘某某、八社王某某、九社张某某。他按照农业经站给他的一张农业保险理赔表,上边有定损的系数,每个社长给多少钱他心里有个数,按照他们投保地数调一下定损系数,这样他们的理赔款就增加。这跟地的实际损失没有关系。他没有定损的资格。王某某书记说这事他也挺辛苦自己也调点,他就给他自己调了点。王书记一分没得。具体情况是:一社梁某某投保105亩得款5980元;二社黄某某投保75亩得款4770元、黄某某妻子孙某某投保60亩得款4710元;三社陆某某投保面积45亩得款2850元;四社谷某某投保75亩得款4710元、谷某某妻子李某某投保75亩得款4710元;五社蒋某某投保30亩得款1890元;六社潘某某投保45亩得款2820元;七社刘某某身份证是刘海江投保90亩得款5670元、刘某某妻子徐某某投保90亩得款5670元;八社王某某儿子王某某投保60亩得款3780元;九社张某某投保75亩得款4740元、王某某是张某某外甥投保75亩得款4740元;他投保90亩得款7776元,他妻子孙某某投保90亩得款7776元。以上合计投保面积72公顷,应得理赔款43 200元,合计得款72 592元,差额29 392元,这些是他经手的。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至今任新太平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负责村里的全面工作,对农业保险这项工作他抓全面,具体工作都是由会计刘某某做的。2014年5月份的时候,镇里有一次开会他参加了,当时孙某某站长要求各村尽量完成任务,投保的面积不能低于各村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八十。在开展此次工作过程中,农经站没有给他们村干部及社主任好处要求他们必须完成多少投保面积,就是孙站长要求尽量完成任务。在开会时孙站长就是要求按耕地面积投保,对每户能投保多少没做具体要求。他负责召集各社队长开动员会,告诉各社队长回去做好宣传工作,把农业保险通知到各家各户,之后,各社队长把各社的参保户以报表的形式送到村会计刘某某处,经刘某某汇总后拿给他核实,经他核实确认无误后,他在汇总表上签字。他们村在开会的时候已经要求各社社主任宣传此项工作,并对各户投保数量进行把关。他们村治保主任鲍某某参与此项工作了,鲍某某自己拿了一部分投保名单及投保款给会计刘某某让给上报镇里农经站,会计上报时跟他说这个是鲍老三拿来的需要他签字才能上报,他说不是各社社主任拿来的他不能签。后期到秋收的时候才跟他说报上去了,但具体怎么回事他不清楚。会计刘某某应该能说清。当时给他们保险赔偿款是每垧地600元。但孙某某对他说 “我手里有点农业保险赔偿的浮动指标给你点,你回去调整一下,看看都给谁”。他当时就对孙某某说 “那就把这部分浮动指标给各社社主任吧,他们平时事不少,工资还挺低的,分给别人容易出现矛盾”。他回到村里找到刘某某会计说了这事,并让刘某某跟孙某某联系,剩下的事就是刘某某联系办的。后期刘某某跟他说过,按照大小不等分配到各社社主任名下了,给每个社主任多少钱也跟他说了,现在记不清了。当时刘某某跟他说钱还剩点,他对刘某某说“反正你也参加保险了,剩下那部分钱就给你吧”,具体剩多少钱他也不清楚。他没参加农业保险,也没参与分这2万元钱。他知道,孙某某给的这2万元钱就是保险理赔款。他们村一共九个社,他和刘某某会计研究完以后,决定把这笔钱给各社主任分掉。然后他就让刘某某告诉各社主任找些可靠人把这部分款打到他们理赔款里,以便于各社主任支取。他见到个别社主任也是这么嘱咐他们的,刘某某也是这么通知他们的。九个社社主任都得到钱了。他对这部分钱是29 392元没有异议。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太平山镇新太平山村在农业保险中是否有虚假投保的情况他不太清楚,因为都是经过村里报上来的。投保开始的时候他没跟鲍某某说过让他多保点的话,他就说你看任务完不成,去年没灾还赔20块钱,保点行咋的也赔不上。投保之初他就知道鲍某某多保了,但多保多少,用谁的身份证投保的这些他都不知道。鲍某某在农业保险过程中是否有虚保、替保等违法的情况他也分不清,因为他本身是村干部,他们村是统一报上来的。在镇里组织各村自查自纠中,要求各村支部书记签字,确认这些保户的真实性。他发现有没签字的也没有联系书记,就问鲍某某你们村怎么有书记没签字的呢,鲍某某就拿走了说要找王书记签字,后期拿回来字就签上了,他也没有看,鲍某某就交给微机员杜艳峰了,这事就过去了。按照安盟公司定损标准,他们镇每公顷耕地理赔款是810元。经太平山镇党委会研究决定,永安村给810元每公顷,其余普遍给600元每公顷,剩余210元由本村调整重灾户。这样,新太平山村书记王某某及会计刘某某就从这210元中安排出去一部分,具体怎么安排的他就不清楚了,大约安排三万元左右,他们安排还有挺多,他就和村书记王某某说了剩余的他安排点费用,王某某也同意了。他就找鲍某某让他给找些可靠的投保户多报了四万元钱。这四万元钱鲍老三现在给他9720元用于给永安村的投保户周胜文等二人,那个记不清是谁了,另外让鲍某某给杀猪的牛彪送1万元猪肉钱,这钱是过年农经站职工搞福利分点猪肉钱,剩余的部分现在还在鲍某某那儿。剩余的钱也由他支配,但是这钱也要用于三户投保过程中因村上工作失误落下的投保户的赔偿。他认为这钱归他支配也属于违法。

2014年太平山镇农作物保险理赔款有浮动一事,叫调给重灾户。西保安村是统一给的每公顷810元,其余的村是以600元每公顷为基数,灾重的可以上调理赔款。灾情轻重由各村自己报。之前他没有实地看过各村灾重户实际情况。村里谁也没有定损资格,怎么报他们都认可,然后上报给保险公司。保险定损的规定是由保险公司人员、他们、各村代表参加,保险公司聘请的农业专家实地测量定损。《报定损清单》各村都是由村文书或者村会计填写的,都是根据由他提供的一张保险公司出具的表格填写的,他还告诉他们初步定损成数(%)的上限71%,于是各村都是按照要求填写,并且由农经站上报给了保险公司。他们各村定损清单上报之前没有专家签字,他们是什么时间签的字他不清楚,他们上报定损清单时他在首页和尾页签字,各村具体填写人员每一页签定,表示他们对定损清单内容的认可。保险公司高来宾经理、农险经理王艳辉都给他打过电话,告诉他保险理赔款平均给每公顷600元,剩下那些重灾户给调调,没有给他相关文件,他跟领导汇报了,不是和龙书记就是向李镇长汇报。之后他们召开镇党委会研究的,党委会有会议记录。上调保险理赔款这个事农经局没说,在理赔这块农经局就不管了都是保险公司说的算了。太平山镇通过这种方式共计上调了多少保险理赔款这个数他没有具体统计过,以定损清单和保险理赔款发放明细表为准。理赔款下来之后西保安村周中全队长找来了,说咋给落下25户呢,他们一查这些人的确投保了,他们的理赔款保险公司也给了,这些钱让车木铺村、三教寺村等村占了。他找他们几个,一家给拿点。三教寺村4万,吴大屯村6万,车木铺村4万,新太平山村不到1万。这些钱都打给西保安村各户了,其中新太平山村是两户合计9720元。共计33户,合计136 080元,还有1万元支付给西保安村买手机款了,这里还少给李树海打了810元,这钱也给他了,还剩2000多元在他这。原来周中全找他时说还有贾凤贤落下了,这钱也带出来了,后期理赔款下来一查贾凤贤已经理赔了,所以剩了这2000多元。新太平山村鲍某某通过提高定损成数帮助他套取理赔款4万元,剩余3万元给我付1万元猪肉款,剩余2万多元还在鲍老三那呢。猪肉给职工(7名职工,除了任立军没分着,剩下的都分着了)搞福利了,不全是猪肉还有菜。这2万多元钱原来打算处理点吃喝费啥的,现在这钱都没动。2014年各村报完保险之后,各村剩了7万多元钱,他、鲍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他们四个在一起,跟他们说剩的钱要不也让保险公司缴回去了,你们就把钱提出来作为办公费用和每年都有理赔农户差账的,鲍某某的农户多,就通过鲍某某农户多打出了4万多元钱,具体多少他不清楚。鲍某某把钱支出来之后受他支配。这些钱用来给永家村农民打了两份4860元,但是因为账号错误,没有打过去,鲍某某就把现金给他了,他又以现金的形式付给农户了,农户给他收据了,还有农经站搞福利猪肉款1万元。他家换的塑钢窗还差1800元,他没有让鲍某某给还钱。鞋、衣服、熟食店、牙膏这些东西确实是让鲍某某在网上买的,但是他没有让鲍某某用土地保险钱付款,事后,他把钱还给鲍某某了,是他和鲍某某之间的个人往来。他也没有同意让鲍某某从这4万元里面扣除欠安盟保险公司佣金1万元。剩下2万元,已经让镇上缴回了。他在会上跟大家说,重灾重赔,他不知道他们是否上调,都是统一上报的,多报的他就以为他们是受灾重区。

9.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住新太平山村九社。她家两口人。她家的耕地是用他老伴儿鲍国林的身份证参加的农业保险,她的身份证借给她小叔子鲍某某了,具体做啥了她不清楚。他们家只得到3000元理赔款,另外一个5940元的赔偿款她没有得到。

10.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太平山村九社。她家两口人。他们家的耕地是用她老伴儿鲍国喜的身份证参保的,她的身份证借给她小叔子鲍某某了,他用她的身份证参加的农业保险。鲍某某用她的身份证具体干啥了她不知情。

1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太平山村九社。她家六口人。她老公公家和她家都有地,分别用她老公公的名字夏某某和她老公夏某某的名字参加的农业保险。她和她婆婆的身份证都借给鲍某某了,具体做啥她不清楚。他们家得到了夏某某的3000元,夏某某的3600元,其余的两份,丁某某5940元,刘某某3600元,他们没有得到,具体以情况她不太清楚。

12.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太山镇政府道南。她家两口人。她家用她老伴刘某乙的身份证参加了农业保险。她的身份证借给过鲍某某,具体干啥了,她不清楚。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玉米种植保险赔款发放明细表”序号84,被保险人刘某乙,赔款3600元;序号161,被保险人许某某3600元中,她家得到1200元赔偿款,其余的钱都是鲍某某取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1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太平山村九社。他家五口人。他家用他的身份证参加农业保险。他父母的身份证让鲍某某借走参加农业保险去了。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玉米种植保险赔款发放明细表”序号78,被保险人刘永录3600元;序号76,被保险人刘希国1800元;序号134,被保险人王某乙5940元,他只得到他名下的1800元,其余的他父母名下的赔偿款都被鲍某某取走了。其余的理赔款与他们家的耕地的受灾情况没有关系。

1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住太平山镇镇政府道南。他家两口人。他们家的耕地用他的身份证参加了农业保险,一共投保了六垧地。他老伴儿的身份证借给过鲍某某,具体他拿去做什么了,他不清楚。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玉米种植保险赔款发放明细表”序号3,被保险人鲍某某5940元;序号175,被保险人张电军3600元,他家得了3600元理赔款,鲍某某的赔偿款没有发给他。

15.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其住太平山镇新太平山村姜菜园屯。他家两口人。2014年他家没有参加农业保险。他老伴儿于某某的身份证借给鲍某某参加农业保险了。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玉米种植保险赔款发放明细表”序号170,被保险人于桂兰3600元中,“于某某”是保险公司人写错了,身份证号是他老伴儿于某某的,这3600元的理赔款被鲍某某取走了,他没有拿。于某某的农业保险理赔款与他家耕地的受灾情况没有关系,是鲍某某拿着他老伴儿的于桂凤的身份证参保的农业保险,他家没有得到赔偿款。

16.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新太平山村2014年农业保险这项工作是他和会计刘某某俩办这个事,他俩没啥分工,他协助刘某某开展农业保险这项工作,刘某某主要负责填表他也填表,他主要是跑外、复印。2014年开展保险业务时,农经站要求各村投保面积应超过80%,完成任务给一千元奖金,他为了完成任务得点奖金,再加上他自己本身是安盟公司的业务员,知道点内部消息能返本赔不上,就把他们村剩下那100左右垧找身份证投保了。他交保费大约八、九千元。用的都是他家亲属的身份证投保的。刘某乙是他邻居他自己投保2垧,剩下4垧是他投保的,徐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姜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孙某某、谭某某、牛某某、刘某某、丁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吕某某、鲍某某、鲍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是他投保的,张某某是他家属,这22个身份证每个投保6垧,共计虚报130垧。他和身份证本人就说借身份证使使,也没具体说干啥。他借用他人身份证投保村会计、书记、孙某某他们知道。保险理赔金每垧地是600元,这些钱都是他领取的。多于600元的理赔款是孙站长找他,通过他投保户孙站长多打了一部分钱,这部分钱是孙站长争取的跟他没有关系。投保后孙站长来到他家,对他说“我有一些费用要处理,你在你的投保户中找一些可靠户,我让保险公司多打些理赔款给这些户,到时你好能把多打的理赔款支给我”,他说行。孙站长通过他的投保户多打了大约四万元左右,用于处理点费用及永安村整错了给人家补偿。具体数在理赔款上能看出来,就是通过提高理赔金额实现的,具体是村会计刘某某操作的。理赔款下来好像是2015年年初的时候,孙站长打电话告诉他理赔款下来了,让他给送去两万元,当时他在太平山信用社支取的理赔款,当时支取了6万多元,他把其中的两万元送到了孙站长的办公室,当时在场的还有永安村周屯的两个村民,他当时拿这钱给了这两个村民每人各4860元。几天后孙站长打电话给他,付牛家肉铺猪肉款1万元,孙某某同意让他扣下欠安盟佣金1万元,给孙某某付购买的日常用品款,也是孙某某让他去付的,包括塑钢窗1800元、鞋298元、衣服268元、熟食店400元、牙膏170元,剩余一万元放在他那,但是孙某某随时可以支配。他经手的这些投保清单在镇里要求各村自查自纠中,村书记王某某没有签字,是他自己签的“王某某”的名字,农经站孙站长知道这事,当时王某某没签字,孙站长找他了,他说那他找王某某签吧,他就拿回来自己就签上了,孙站长也没注意这事就过去了。孙站长开始的时候就知道他投保了。孙站长在投保之前就和他说多整点吧,怎么也赔不上,咋地本都能返回来,安盟公司高来宾经理也和他说这话。所以他才投保的,要不他也怕赔钱。他没有给孙站长任何好处。投保的钱都是他自己投的,理赔钱也是他自己得了。他们村保险理赔款每垧地是600元,他及他用他人身份证投保的22户中超过3600元部分都是给孙站长打钱的户。这136垧保险的保费都是他的,保险理赔款每垧地600元也是他领取的。

17.光盘证实,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名单一份证实,该村虚保的21名百姓收到保险款的具体名单及金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套取土地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某犯罪后经电话通知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犯罪后有一定悔改表现,赃款现已全部缴回,未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被告人鲍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监管环境较好,建议纳入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鲍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九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鲍某某贪污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七万零二百元依法上缴国库。

审 判 长  马丽敏

人民陪审员  李德坤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尚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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