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2014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解回,2015年1月2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解回,同年3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11日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同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崔某某,女。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捕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犯诈骗罪、肖某某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孟某乙(未到案)在松原市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交12 800元定金赊购一台宁波迪尔254型农机车,后被孟某某母亲卖掉;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开车拉周某某、李某某(未到案)在松原市祥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交2800元定金,赊购一台宁波迪尔254型农机车,后被王某某通过赵某某、张某乙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经鉴定二台农机车价格为55 000元。
2014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在松原市祥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交10 000元定金,赊购一台宁波迪尔320型农机车,后被孟某某母亲崔某某卖掉。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4 800元。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开车拉着周某某在松原市祥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交5800元定金赊购一台宁波鼎野小拖20型拖拉机,后经井某某、莫某某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2 800元。
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岭镇吴某某聚力农机经销处赊购一台宁波鼎野牌240型四轮车头,后被其卖给齐艳洲。经鉴定该车头价格为16 400元。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开车拉周某某在查干花镇张某丙家农机店交3300元,赊购一台打花生机和一台起花生机,价值13 900元,后经王某某卖给齐某某(已判刑)。
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岭镇胡某某升达农机经销处,交3000元钱赊购一台价值12 380元24马力松拖牌四轮车头,以80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后王某某以13 000元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
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岭镇代某某开的电焊修理交1500元钱,赊购一台价值5800元的四轮车斗,以40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后被王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大月子的人。
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领着王某乙(未到案)在长岭镇胡某某升达农机经销处,谎称其是两姨哥哥,交3000元钱,赊购一台价值12 380元24马力松拖牌四轮车头,开回去后一直放在肖某某家。2013年冬天肖某某以12 000元价格卖给其岳父孟某某,2014年7、8月份孟某某以10 000元价格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王某乙、肖某某在查干花镇张某丙农机店交2500元,骗取一台价值9500元的花生摘果机,拉回去后以7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数额为77 600元;被告人孟某某诈骗数额29 500元;被告人肖某某诈骗数额为70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12 380元;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 59 580元;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9500元;被告人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2 300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赊购的名义骗取四轮车头、花生机等物品,并以低价出售,周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孟某某、肖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明知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无辩解意见,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无辩解意见,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无辩解意见,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无辩解意见,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无辩解意见,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无辩解意见,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孟某乙(未到案)在松原市祥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交12 800元定金赊购一台宁波迪尔254型农机车,后被孟某某母亲卖掉;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开车拉周某某、李某某(未到案)在松原市祥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交2800元定金,赊购一台宁波迪尔254型农机车,后被王某某通过赵某某、张某乙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经鉴定二台农机车价格为55 000元。
2014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在松原市祥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交10 000元定金,赊购一台宁波迪尔320型农机车,后被孟某某母亲崔某某卖掉。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4 800元。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开车拉着周某某在松原市祥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交5800元定金赊购一台宁波鼎野小拖20型拖拉机,后经井某某、莫某某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2800元。
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岭镇吴某某聚力农机经销处赊购一台宁波鼎野牌240型四轮车头,后被其卖给齐艳洲。经鉴定该车头价格为16 400元。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开车拉周某某在查干花镇张某丙家农机店交3300元,赊购一台打花生机和一台起花生机,价值13 900元,后经王某某卖给齐某某(已判刑)。
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岭镇胡某某升达农机经销处,交3000元钱赊购一台价值12 380元24马力松拖牌四轮车头,以80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后王某某以13 000元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
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岭镇代某某开的电焊修理交1500元钱,赊购一台价值5800元的四轮车斗,以40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后被王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大月子的人。
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领着王某乙(未到案)在长岭镇胡某某升达农机经销处,谎称其是两姨哥哥,交3000元钱,赊购一台价值12 380元24马力松拖牌四轮车头,开回去后一直放在肖某某家。2013年冬天肖某某以12 000元价格卖给其岳父孟某某,2014年7、8月份孟某某以10 000元价格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王某乙、肖某某在查干花镇张某丙农机店交2500元,骗取一台价值9500元的花生摘果机,拉回去后以7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数额为77 600元;被告人孟某某诈骗数额29 500元;被告人肖某某诈骗数额为70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12 380元;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 59 580元;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9500元;被告人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2 300元。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的赃款已返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破案经过证实,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投案自首。
2.提取笔录证实,松原市祥通农机有限公司收到周某某车款25 000元。依法扣押王某某交来赃款9380元和5000元。
3.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均无前科劣迹行为。
4.长岭县法院判决书证实,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孟某某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5.扣押笔录及返还笔录证实,依法扣押王某某交来赃款9380元和5000元。返还给胡某某被骗四轮车款、返还给代某某被骗四轮车斗款(均系王某某交)。
6.收据证实,被害方祥通农机公司收到车款2.5万元。
7.说明证实,本案中涉及的肖某某与肖亮为同一人,张某某与张力为同一人,孟某乙与孟令友为同一人。
8.欠据两张证实,崔某某返还祥通农机公司车款1.7万和1.8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松原祥通农机公司销售员,2014年8月3日,周某某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来的,当时交10 000元钱,买一台27 000元的宁波迪尔320型农机车,欠17000元,是今年5月份来一个人把这17 000元还上的。2014年9月7日周某某和孟某乙来赊购一台30 800元的宁波迪尔254型农机车,当时交12 800元,欠18 000元。2014年9月22日周某某自己进他公司屋,外边是否有人他不知道,交了5800元,买一台14 800元的宁波鼎野小拖20型拖拉机,欠9000元。2014年10月7日周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开车来的,交2800元买一台27 800元的宁波迪尔254型农机车,欠25 000元。
2.证人卫某某证言证实,去年秋收时,孟某某放他家一台绿色320型农机车,是新车,他用来秋收时拉苞米粒了,秋收后被肖亮开走了,现在在哪他不知道。
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孟某某是她丈夫。他从周某某那买两台农机车,她不知道啥型号,啥颜色。孟某某被抓后,她婆婆和她商量把其中一台卖掉,好象是2015年几月份忘了,正好有两男的,哪里来的不知道,说要买车,她婆婆和他们谈一万七千元卖了,她不懂没参与。她婆婆说把这钱还前郭农机公司了,说是周某某打的欠条,然后把欠条抽回来了。一个月后另一台也卖了,不知道卖哪去了,她也没问过这事。
4.证人孟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快秋收时,他看见孟某某开一台绿色320农用车,问是不是在松原赊车了,孟某某说周某某和孟某乙欠他钱,他就明白周某某、孟某乙欠他钱肯定还不上,就用赊来的东西顶帐了,赊东西欠的钱跟孟某某没关系,所以他敢用。他知道他们三人从松原还赊回一台254型农用车。孟某某被抓后,他问他母亲孟某某是不是在松原赊了,她说赊了,这两人都欠孟某某的钱,他说孟某某和周某某都被抓起来,赶快把320的车钱还上,卖主也没报案,如果不还以后露了还得追究他们责任,这样他母亲给他拿一万八千元,他去松原把钱还上,把欠条拿回来,还钱时间忘记了。2015年末孟某某要判刑前,公安局的人要抓孟某乙,他觉得孟某乙要被抓住孟某某的事还不能完,他就去找他母亲说孟某乙赊的这台车也得还上,过两天他母亲让他去取二万五千元,他通过信用社汇给松原一个朋友,这人替他去还的二万四千元,抽回三个欠条共二万五千元,他得一千元好处费。后来,卖车的找他帮要帐,把欠条发给他,他看见孟某乙欠的是一万八千元,所以他觉得还错了,就找卖车的,对方把给他的三个欠条拿回去了,把孟某乙的欠条给他,又给他打六千元欠条,说最后事弄清了再给他。孟某某家的这两台车卖给在他们村盖地震房的民工了,民工是谁他不知道,包工头是他屯高胜利,不知道是他父母卖的还是孟某某妻子卖的,咋卖的他不知道,钱数不知道,肯定便宜。
5.证人井某某证言证实,去年阴历九月十三那天,他小舅子周某某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买四轮子的,让他帮着问问,他就问莫某某了,莫某某说他朋友买,他就把莫某某电话告诉周某某了,他俩咋联系的,具体情况他不知道,当天周某某把车送到客运站那边,和周某某一起来的有李大孩,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6.证人莫某某证言证实,他通过井某某给他小舅子卖一台四轮车,卖给前郭灌区姓林的,不知道叫啥名,是在灌区大步子井屯种稻子的,他们自己谈的价,可能是一万元左右,现在联系不上姓林的。
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准,王某某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买四轮车的,手里有一台254型车,他就给他镇高家屯的张某乙打电话,让帮着联系一下,她是开修理部的,不几天张某乙说有人买,他让张某乙和王某某联系,后来他知道买妥了,当时他没到场,不知道卖给谁,事后他问张某乙卖多钱,最少是二万元。
8.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前年秋天赵某某给她打电话问有没有买四轮车的,有个黑龙江的来她家修车,他说要买,去你们领来的这人(王某某)家取的车,她看不出来是啥车,二万元现金给王某某了。
9.证人毕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冬天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张洪泉打电话说让他帮周某某赊一台拖拉机种地,他问是否准成,说到秋肯定给钱。他就和吴某某说了这事,吴某某同意了,这样周某某在这赊一台16400元的鼎野24马力红色拖拉机,赊销合同他是担保人。当时周某某没交定金,2013年底把钱还清。过了半年吴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周某某一分钱没还,他就给周某某打电话催他还款,他一直说过几天还,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他去周某某屯子了解过,听说拖拉机开回来就卖给齐艳洲了,他感觉被骗了。
10.证人齐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2、3月时,周某某跟他说,手里有一台赊来的红色鼎野240型24马力四轮车(齐朋也知道是赊来的),想要卖给他16 500元,正好还他欠他的4000元钱,他想正好能还欠他的钱,他就买了,扣掉欠他的4000元给他12 500元。现在四轮车还在他家放着,没有给他手续,后来就找不到周某某了。
11.证人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9月份时,具体哪天忘了,他碰到王某某和周某某,在唠嗑时他说想买一台起花生机器,王某某说他家有一台,是周某某顶账顶回来的,他说不管是谁的,要想卖咱们就研究价格,王某某说行,一会去他家看机器。当天下午三点多他和房景泉打车去王某某家,当时周某某也在他家,他看见这两台机器在他家门口放着,全是新的,他相中了,他和王某某最后定一万元买下一台起花生机和一台打花生机,傍晚王某某和周某某开三轮车把两机器送他家,卸完机器他给王某某2000元钱,告诉他剩下的钱等卖完花生给他,王某某同意。后来他陆续给他总共8500元,剩下的钱他没要他也没给。他感觉这两台机器是他俩骗来的,怎么能用新机器顶账呢,这两台机器市场价格16 000元,他图便宜就买了。这两台机器没有商标,他不知道啥牌子,王某某说是顶账来的,没有发票。
12.证人齐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后,周某某把从长岭赊回来的一台红色宁波鼎野240,24马力四轮车卖给齐某乙了,当时是16 500元,去掉周某某欠齐某乙的钱,是以12 500元买的。周某某赊四轮车他知道,因为手里没钱,毕二帮他联系赊的,当时周某某有偿还能力,他家种五六垧地,钱都让他媳妇拿走他就没钱了。周某某没有给他好处费,他给的一千二百元是他欠的平时用车和吃饭钱。
13.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冬的一天,周某某问他能不能找人赊四轮车,要种地了,没钱买,他听说毕二能赊,他就和毕二联系,说周某某要赊车,毕二说可以,他就把毕二联系方式给周某某,但他不知道周某某从毕二手赊没赊到四轮车,他帮周某某联系赊车没收好处费。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丁陈述证实,她是松原市祥通农机有限公司老板,2014年8月3日周某某来到她公司买农机车,当时是员工孙某某接待的,购买一台宁波迪尔320农机车,他说现在没钱付不了全款,先交一部分,过两天把剩余款给她们公司,订的还款日期2014年11月初,当时他欠17 000元。这钱是2015年3月12日买他地的人来还的。2014年9月7日周某某领着孟某乙来公司,他给孟某乙担保,订一台宁波迪尔小254,车价27 000元,孟某乙和店员孙某某说先付8000元,剩余18 000元10月7日还清,如果还不清就把车按18 000元顶给公司,到10月7日周某某和孟某乙都没还款。当天周某某来公司,孙某某没记清当天是还款日,周某某也没提还钱事,周某某又买台宁波迪尔小254型农机车,车价27 000元,他说先付2000元,当天下午再汇款5000元,三天后汇款10 000元,十天后付最后10 000元,而后把车开走。2014年9月22日周某某来公司,说他姐要买一台鼎24野马力农机车,车价15 000元,周某某交了6000元,欠了9000元,剩余款10月30日前付清。后来她发现周某某到还款日也没来还钱,她就给周某某打电话,一个号欠费,一个号关机。她去东三家子找他,当时他没有家,他妈说他好几年不回家,他又骗你们啥了,她现在也联系不上周某某。他总共欠她公司52 000元钱。
2.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9月9日周某某一个人来他家农机店(张微农资机械大全),周某某和他父亲张海谈的价钱,在他家赊一台摘果机和一台起花生机器,当时讲摘果机是11 500元,起花生机是4800元,这两台机器共16 300元,周某某当时给他父亲3300元订金,还欠13 000元,他在欠条上签字,还款日是2013年10月30日。当天他找个大三轮车把摘果机和起花生机拉走了,取车来的三个人中他父亲就认识周某某自己。他赊走的两台摘果机都是扶余县三井子镇造的,绿色,机器身上都有文龙机械厂,还有电话,但电话号现在不记得了,起花生机也是扶余县三井子镇造的,是松丰牌,是全皮带的。2013年10月25日,周某某领两人来他家农机店赊走一台摘果机,这三人中有一人叫王某乙,他和周某某在欠条上签字,这台机器以11 500元钱卖给他们,他俩先交2500元订金,还欠9000元,还款日2013年10月30日,到还款日联系不上周某某。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17日,他家邻居张玉文领周某某、高云健来他家农机店,周某某赊一台松拖牌24马力四轮车,原价17 200元,周某某先付3000元,剩下14 200元十月底给他,给他出一张欠条。他到东三家子西太平村周某某家找他,他父母说不在家,而且也没有往家开过四轮车,他才知道被骗了。2013年9月24日上午,周某某领王某乙来他家,说王某乙是他表兄弟,王某乙要赊一台松拖24马车四轮车,原价17 200元,王某乙交3000元,周某某作担保,说好月底还钱。
4.被害人代某某陈述证实,他在县检察院西边道南开电焊修理。2013年10月30日,周某某赊一台价值6500元的四轮车斗,给了1500元还差5000元。他是通过毕二认识周某某的。
5.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27日,周某某通过毕某某来他家赊一台价值16400元宁波鼎野24马力红色四轮车头,他说种地使用,他用身份证做的产品赊销合同,2013年12月25日把钱交齐,但至今周某某都没有还钱。后来多次找他,始终找不到,但听说周某某把这台四轮车头赊出当天就卖给齐艳洲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他总共去松原市祥通有限公司四次,买了四台家机车。2014年8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孟某某说他缺钱了,他当时手里也没钱,所以他们研究决定去松原市祥通有限公司,以买农机车名义骗出一台,再转卖别人,卖出的钱他俩分。他自己去江北祥通公司,孟某某给他10 000元钱,后出去办事,他先付10 000元买一台绿色宁波迪尔小320型农机车,该车售价27 000元,签了17 000元的欠条,之后他把车交给孟某某,孟某某找人把车开走,后来他给孟某某打二、三次电话,问车卖没卖,如果卖了好分钱,孟某某说没卖,后来他被抓,余款也没还。2014年9月7日,孟某乙找他去松原祥通农机公司买农用车,他、孟某某、孟某乙一起去,买一台绿色四驱宁波迪尔254农机车,车价28 800元,孟某乙交的首付款,具体交多少记不清了,当时签了欠据,欠款人是孟某乙,担保人是他,欠款18 000元,10月7日还清,如果不还,车归祥通公司,孟某乙把车开走,后来车的去向他不知道也没分到好处费。第三次是2014年9月22日王某某找他,问他能不能再赊台车转手卖了,他俩分点钱花,当时他动心了,他、王某某就来到松原市祥通有限公司,赊一台鼎野24马力农用车,车价是15 000元,王某某交给他6000元,他交给售货员,打了9000元欠条,把车开到王某某家,王某某负责卖,王某某问深井子他姐夫井某某有没有买车的,当时有个人听着了说想买,这个人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把车开过去,过几天他和李某某、王某某在深井子见面,看妥后讲到一万元,具体他想不起来了。王某某收的钱没给他分,给没给李某某他不知道。也没给他钱。2014年10月7日他和王某某又去这个公司,赊一台绿色宁波迪尔小254型农机车,车价是27 000元,王某某给他2000元交首付,其余的钱说过几天再给农机公司,李某某开出来送到王某某家,他进看守所时车还没卖,也没分着钱,也不知道王某某还没还余款。车整回来后说卖了再给他钱,先给他一台夏利车开着,后来又回去,卖了4300元。2013年2月27日齐鹏开车拉他到长岭鼎野农机公司,领他找到毕某某,毕某某之前和农机公司谈好他要赊车,他赊一台宁波鼎野24马力拖拉机,价格是16 500元,赊销合同赊款人是他,担保人是毕某某,当时没交定金。车开回后,他卖给齐艳洲16 500元,当时他给齐鹏12 500元,那4000元顶欠帐。齐鹏扣下3000元好处费,给他9500元。他把拖拉机开回来之后没有还过鼎野农机公司欠款,当时想把拖拉机整出来之后再卖了,就想整点钱花。
2.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2014年8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他对周某某说缺钱花了,他们研究决定去松原市祥通有限公司以买农机车名义骗出一台,再转卖给别人,卖出的钱他俩分,怎么分当时没定。他们就一起去江北,他没带身份证,去别的地方办事,他给他10 000元钱,周某某自己去的,相中一台绿色宁波迪尔小320型农机车就买了,买完打电话,他雇人开回来的,事后周某某告诉他这车全款27 000元,还欠多少他不知道,这车现在卫某某家,因为他借这车拉玉米料了。2014年9月7日,周某某、孟某乙找他再整一台农机车,他们三就去松原祥通农机公司,他没进院,他俩去的,他给他俩拿15 000元钱,他俩提回一台宁波迪尔小254,他俩说这台车全款32 000元,当时他们仨谈好,15 000元买车款他出,车要回来就是他的,和他俩没关系,他拿给农机付多少首付他不知道,车提回就在他家了。他就想对付点钱花,研究把首付款付了后,其余的钱就不想给了。
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2013年9月,周某某和王某乙在长岭镇赊回一台24马力松拖牌四轮车头放他家里,他开着这个车头收地了,2013年冬他以12 000元卖给孟某某了,2014年7、8月份被孟某某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卖多少钱他不知道。2013年10月他和周某某、王某乙在查干花赊一台打花生机器,当时他交2500元,原价是11 000多元,周某某担保,机器拉到村部门口,张某某看妥了,他开车送到他家,讲好是7500元钱,钱是他收的。2014年9月一天,周某某联系他,要他联系孟某某,周某某将他赊的一台四轮车斗卖给孟某某。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去年秋天时,他开车拉着周某某到松原江北一个卖四轮车的商店,他没进屋,周某某进屋的,交多少钱他不知道,赊出一台红色四轮车,开回长岭放在他家有半个月,然后周某某开着四轮车头,雇他车跟着到深井子镇,找周某某的姐夫联系给卖了,多少钱他记不清,之后他又把他拉到长岭,又过不长时间,周某某雇他车拉着周某某、李某某还是到上次去的店,周某某进屋,赊一台宁波迪尔254型农机车,他不知道咋和卖车人讲的,周某某和李某某两人开回来的,放他家二、三个月,他用一台夏利车和周某某换了,他这台轿车值一万七八或二万元,他又给周某某一万五千元,又过一个月,联系赵志超,把这台车卖了三万元,买车人是哪的他不知道。2013年秋天时,周某某雇他车去查干花镇赊起花生机器,到那后,他没进屋,周某某去赊的机器,赊好后他开车把花生机器拉回来,回长岭后把机器放在他家一、二天,他和周某某去东三家子一个屯,遇见齐波(大名不清楚叫什么),周某某问齐波要不要花生机器,齐波说要,但没钱,然后齐波向他借10 000元钱,给他出一万元欠条。和齐波谈好后,齐波和他两个回长岭,他开车和周某某把花生机器送到东三家子齐波家。他不知道花生机器多少钱卖给齐波的,周某某是农民,种地的,他不知道他赊这么多四轮车、花生机、种子等并且低价往出卖。二年前他在周某某那花八千元买一台松拖牌四轮车头,被查干花附近一个人给联系的人卖了,卖了13 000元,买四轮车的人他不认识,给他联系的人姓白,叫大月子。周某某卖他的车正常得13 000元左右,他说是赊来的,他觉得挺便宜就买了。二、三年的夏天,他知道周某某在西环城红绿灯附近一家赊出来一台车斗,问他4000元要不要,他同意买了,买完后不几天他以5000元卖给大月子了(只知道他姓白),这个车斗正常值5500元,周某某卖的明显便宜,他不知道他是咋赊的,价钱多少。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013年秋天,他在他们村部前边花7500元买一台打花生机器,当时把钱给肖亮了,当时在场有周某某和肖亮,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没有正规手续,市场价9000元吧。
6.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孟某某是她二儿子,他从周某某那买来两台农机车,第一个四轮320,第二个不知道是什么,都是绿色的,孟某某被抓后, 2015年几月份忘了,她家商店来两男的,说要买车,她就和他们谈的价格一万七千元卖一台,卖完后她让他大儿子孟某乙去松原把钱还给农机公司了。过了三个月左右,她又把第二台以18 000元价格卖了,让孟某乙把钱给农机公司汇过去,她汇24 000元,对方给她打一张6000元欠条。这两台车是她卖的,买主她不认识。
五、鉴定意见
1.花生摘果机二台(松原扶余县三井镇文龙机械厂产,新机)鉴定价格为19 000元;
2.起花生机一台(松原扶余县三井子镇产、新机)鉴定价格为4 400元;
3.松拖牌莱动138ED24马力拖拉机鉴定价格为12 380元;
4.四轮车斗,规格长3米、宽1.7米、高0.9米新车斗鉴定价格为5800元;
5.宁波迪尔254农用拖拉机2台鉴定价格为55 000元;
6.宁波迪尔320型农用拖拉机一台鉴定价格为24 800元;
7.宁波鼎野20型农用拖拉机一台鉴定价格为12 800元;
8.宁波鼎野240型农用拖拉机一台鉴定价格为16 400元。
上述事实,有法庭宣读的被害方李某丁的调查笔录,并经法庭认证予以证实。
综合以上证据,有书证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判决书,证人孙某某、卫某某、郭某某、孟令友、井某某、莫某某、赵某某、张某乙、毕某某、齐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丁、张某丙、胡某某、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关于花生摘果机、超花生机、松拖莱动24马力拖拉机、四轮车斗、宁波迪尔254型农用拖拉机、宁波迪尔320型农用拖拉机、宁波鼎野20型农用拖拉机、宁波鼎野240农用拖拉机鉴定价格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赊购的名义,骗取四轮车斗、四轮车头等多种物品,并以低价出售,周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孟某某、肖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明知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崔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崔某某赃款已返还,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罪现象,依法应当就漏罪部分判决后,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崔某某无社会危害性,没有前科劣迹,建议适用缓刑接受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管和矫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孟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判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七、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方财物损失23 400元(其中退赔祥通农机有限公司7000元、聚力农业机械销售处16 400元)。
审 判 长 马丽敏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孙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尚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