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2刑终9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智慧,吉林省吉林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丰,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智慧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智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智慧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王智慧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晖、代理检察员张一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智慧及其辩护人王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伟华
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博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