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终129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凤奎,男,1945年3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建,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系吕凤奎之子。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凤奎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吕凤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凤奎及其辩护人吕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