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新聚众斗殴、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0:4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刑终7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新,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太平庄3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新犯聚众斗殴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葛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葛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冯瑞明(另案处理)与于占涛(另案处理)因土地承包而产生矛盾纠纷。2015年4月17日,冯瑞明与于占涛相约在德惠市殡仪馆附近举行械斗。晚18时许,冯瑞明、于占涛分别纠集被告人葛新及张斌、郑国彬、郑军、高伟军、李春雨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长把板斧、扎枪等来到相约地点殴斗,致于占涛、郑国彬受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占涛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葛新在德惠市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为吉AQ601A的宝来轿车,约定租用期间为2015年6月27日至8月2日,日租金为人民币200元。次日,葛新便以该车作抵押,向德惠市聚鑫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2015年8月2日,葛新与德惠市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到期。经德惠市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多次联系令其归还车辆并给付租金,葛新先是推拖,而后便失去联系。2015年10月6日,德惠市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德惠市东四道街将吉AQ601A的宝来轿车寻回。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该宝来轿车价值人民币109 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葛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葛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葛新提出,其向德惠市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交纳租金一直支付到2015年8月25日,其因被拘留无法与租赁公司联系,不是诈骗,其向德惠市聚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属于私人借款,没有用租来的车做抵押。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葛新聚众斗殴、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葛新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葛新与德惠市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8月2日,葛新辩解租赁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间断向德惠市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交纳租金,但没有书面凭证,而德惠市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赵立金称葛新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交还车辆和继续交纳租金的行为,葛新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葛新侦查阶段多次供认2015年6月28日将租来的宝来轿车抵押给德惠市聚鑫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经营者刘清借款3万元;与刘清的证言相互印证。葛新虽在庭审中否认其抵押借款行为,但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卖、抵押、转租车辆,而葛新在租车后次日即将该车抵押给他人用于借款3万元,并将所借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生活支出,葛新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葛新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冬冬

代理审判员  何 福

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禚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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