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榆刑初字第482号
自诉人张亚静,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
诉讼代理人丛金鹤,高中文化。
诉讼代理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侵占罪,2016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张亚静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和解,现自诉人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和解及自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亚静的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