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柳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2年8月3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3年8月30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10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10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刘某甲的沙场和三源浦镇居民李某乙的沙场相邻,因界限一事产生矛盾。2012年8月30日晚8时许,刘某甲在听说李某乙父亲李某丙等人在自家沙场采沙路上用钩机挖开一条沟,致使沙场工人无法采沙时,便驾驶自家沙场铲车堵在自家沙场打更房附近的道路中间,并打电话叫来其亲属刘某乙、李某甲二人,当李某乙的弟弟李某丁等人乘坐黑色宝来轿车途经此处时,被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三人砸坏。经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宝来车损失价值为8160.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刘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被告人刘某甲和薛某甲(已相对不起诉)为种人参,于2012年7月在柳河县三源浦镇阳光村老营沟刘某甲自己承包的山场内(21林班,7小班)将楸树、柞树、落叶松、杨树砍伐后,非法占用林地种植西洋参19.643亩,致使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刘某甲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及证据。
被告人刘某甲的沙场和三源浦镇居民李某乙的沙场相邻,因界限一事产生矛盾。2012年8月30日晚8时许,刘某甲在听说李某乙父亲李某丙等人在自家沙场采沙路上用钩机挖开一条沟,致使沙场工人无法采沙时,便驾驶自家沙场铲车堵在自家沙场打更房附近的道路中间,并打电话叫来其亲属被告人刘某乙、李某甲二人,当李某乙的弟弟李某丁等人乘坐黑色宝来轿车途经此处时,被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三人砸坏。经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宝来车损失价值为8160.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刘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2年8月30日,因为当天晚上李某乙和李某丙他们带了挺多人到我的沙场闹事,他们扬言不让我再采沙了,如果我再采沙他们就要干死我。当时“小不点”就开着陈某甲的宝来车也到我的沙场了,当时还有一辆轿车也上来了。我们人少,我给刘某乙(我侄子)、李某甲(我外甥)打电话叫他俩来我的沙场。我把铲车开到路中间堵着,那辆宝来车看过不去就停下了,这时我和刘某乙、李某甲我们三个人就过去砸那辆宝来车,我用斧子砸了风挡玻璃一下,刘某乙也砸风挡玻璃了,李某甲也砸车了,具体他们拿什么砸的我记不住了。我们砸车时车里应该有4、5个人,我只看清有李某丁、“小不点”,其他人我没看清。我们砸完宝来车之后,我过去把铲车开过来,把宝来车推进路边的玉米地里了,我用铲斗又把宝来车往上挑了一下,然后我用铲斗向宝来车的机器盖上拍了一下,当时车里的人就都下车跑了,车里的人跑了之后,我又用铲斗砸了一下宝来车的车顶,宝来车的车顶变形了,天窗和风挡玻璃都碎了,前保险杠也碎了,车内部的零部件肯定也有损坏的。我开铲车已经开了挺多年了,我自己心里有数肯定伤不着车里的人,我就是想砸车。
2、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刘某甲和李某乙是因为沙场界限发生的矛盾。2012年8月30日晚上9点左右,我叔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李某乙领了不少人来沙场闹事,你来一趟。我接完电话就开车去了沙场,我去的时候,李某甲和刘某甲在那了。我家的铲车停放在路上,什么车也过不来,我到的时候,正好李某乙他们的车(“小不点”开的黑色宝来车)过来堵在那了。刘某甲拿着东西上去就照车的风挡玻璃砸,我看我叔上去砸了,我和李某甲跟着上去砸,我在打更房拿的劈柴火的斧子上去砸车的挡风玻璃,我一共砸了两下,我把车的挡风玻璃砸碎了,李某甲也拿斧子砸车了,他具体砸在什么位置,我没注意。我们砸了几下之后,刘某甲开着铲车就把车推到路边的苞米地了,之后我叔用铲车把轿车拍了一下,他们的人就都跑了。我们报的案,不一会警察就来了。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2年8月末的一天晚上8、9点钟,我叔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李某乙他们带了挺多人到他的沙场闹事,让我赶紧过去。我到刘某甲沙场打更房那,看见刘某甲在沙场的里面。这时李某乙他们这伙上来两辆轿车,其中有一辆就是被砸的宝来车,这两辆车也开进沙场里面。然后刘某甲就回来把铲车开到离打更房不远的路上,把路堵上。这时,刘某乙也来了,也在铲车附近。不一会那两辆轿车开过来时,刘某甲就过去砸那辆宝来车,我和刘某乙也跟着过去砸宝来车,我们都是用斧子砸的车。刘某甲过去先砸的风挡玻璃,我和刘某乙也跟着过去砸车,刘某乙也砸的风挡玻璃,我砸的是车门,当时车里有4、5个人。我们三个人用斧子砸完车,刘某甲又过去把铲车开过来,把宝来车推进路边的玉米地里。刘某甲又用铲车的斗拍了一下宝来车的机器盖,然后车里的人就都下车跑了,之后刘某甲又砸没砸宝来车,我就记不清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2012年8月30日,杜某把我车借走了,被刘某甲用铲车砸坏了,车挡风玻璃碎了,驾驶室都变形了。我和刘某甲已经达成协议,刘某甲一次赔付我宝来车修理费8000元,将我的宝来车修复至我满意,车辆修复后我不再追究刘某甲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在修车后,刘某甲觉得过意不去,主动提出按当时宝来车的新车价格给我赔钱,然后被砸的车由刘某甲处理,我接受刘某甲的赔偿了。
5、证人李某戊的证言:我是刘某甲沙场的工人。2012年8月30日晚上7点半多钟,红星村的李某乙带着一辆钩机到我们沙场把路给破坏了,钩机旁边还有十多个人拿着砍刀、镰刀在那站着。不一会,又来了一辆宝来车和一辆羚羊车,还有一台摩托车。我看情况不对,就给刘某甲打电话,把事告诉刘某甲。刘某甲让我们先回来,别去干活了,之后我们就回来了。然后刘某甲开了一辆铲车在李某乙他们破坏路的不远处等他们,后来那辆宝来车先开过来了,刘某甲就用铲车把那辆宝来车掘起来扔进苞米地里了,之后刘某甲又用铲车把那辆宝来车给砸了,宝来车里的人就都下车跑了。
6、证人朱某的证言:我是刘某甲沙场的翻斗车司机。2012年8月30日晚上7点多钟,我开着翻斗车拉沙子,走到半路发现前边一台钩机把走车的路给挖开,钩机不是刘某甲家的钩机,钩机边上还站着不少人,这些人手里拿着镰刀。我把车往回倒,停在路旁开阔的地方了。我和其他两辆拉沙子车司机刘某丙、另一个不认识的站在那里,看看怎么回事。后来,又开过来两台轿车,过了40多分钟,我们3个人看活不能干了,就把车往回开。这时,这两台轿车也开回来超过我们的车,这辆车走到刘某甲供我们吃饭休息的房子边上,我就听到有砸车的声音,等我们到砸车地点的时候,人都没有了,一台宝来车被砸了,车前脸被砸坏了,挡风玻璃都碎了。
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是李某乙的父亲。2012年8月30日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我儿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刘某甲的沙场又开始干了,钩机正在那挖沙子呢。我说我上去看看。我骑摩托车来到了刘某甲的沙场,看见他家的沙场有几个人正在干活,当时我们谁也没有和对方说话,我骑摩托车就来到刘某甲家沙场挖沙子的钩机旁边,给我沙场的钩机司机打了个电话,叫他们把钩机开上来。他们开钩机上来,在刘某甲钩机回去的路上把道给挖断了。然后,我骑着摩托车就回去了。当时我还没等往回走的时候,李某丁(我二儿子)就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的一台车被刘某甲给砸了,不让他们过来,我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就将摩托车推进旁边的玉米地里,我顺着河套走回我的沙场。回到沙场后,我看见在我沙场有好几个人,我都不认识,其中一个人跟我说刘某甲用斧子砍车,然后又用铲车把车给推了。不一会的功夫,我二儿子李某丁也回来,他也跟我说了同样的话。
8、证人李某丁的证言:2013年8月30日,我和“小不点”(姓杜)在三源浦吃饭的时候,我家沙场的铲车司机给我打电话叫我回去接班,“小不点”就借了一辆宝来车送我回沙场。到了我家沙场的时候,我没有看见铲车,就给铲车司机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了,他告诉我在上边了,小不点就开着车拉着我、还有三个女的从刘某甲家沙场绕到我家钩机所在的位置,当时我父亲李某丙对我说:“今天你过生日,今晚不干活了”。这时我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找我玩。之后“小不点”开着车拉着我、还有那三个女的往回走,当我们走到刘某甲家沙场那离他家小房不远的地方的时候,刘某甲家的铲车就迎面过来,撞了我坐的车一下,接着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拿着斧子就来砸我们的车,这时那辆铲车将我们车推到旁边的壕沟里,又将车给铲起来又扔到地上,接着就用铲车的大铲去拍车,拍了两下以后,我们五个人从车里爬出来,跑了。
9、证人李某己的证言:我是李某乙沙场的铲车司机。2012年8月30日晚上,我们老板李某乙让我们去刘某甲的沙场看看刘某甲他们挖沙子过没过界限,然后宫某开着钩机,我和王某甲、涛哥就一起去了,但我们不知道两个沙场的界限。李某乙的父亲说刘某甲他们过界了,就让宫某去把刘某甲他们修的路给挖开,说不让刘某甲他们干活了,然后宫某就开钩机把路给挖了。宫某挖完路之后,我们几个就坐钩机下去了。这时候,我看见“小不点”开着一辆宝来车拉着李某丁去沙场,过了一会,李某丁他们跑下来说刘某甲开铲车把那辆宝来车给砸了。
10、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宫某的证言:2012年8月30日晚上,王某乙和宫某、李某庚、王某甲四个人由宫某开钩机去两个沙场交界。当时我们看见刘某甲的工人在我们沙场界内采沙,李某丙让我们在我们两家沙场的交界用钩机钩开一道沟,当时是宫某钩的,我们在旁边看着了,等钩机钩完之后,我们就回去了,以后的事情我们就不知道了。
11、证人吴某的证言:我是三源浦镇出租车司机。2012年8月30日晚上,一个男子雇我车跟着一辆黑色宝来车到刘某甲的沙场。这个男子到了沙场下车,让我一会儿再把他拉回三源浦。等了一会儿,这个男子让两个男子坐我车回三源浦,我就跟着宝来车往三源浦走,车快到沙场小房那,我看见宝来车往后倒车,我就赶紧回头倒车,等我把车倒挺远,回头一看宝来车没了,前面挺远路上一个铲车停在道上。我看见李某甲几个人上我车这边,我说我是出租车。我车上的三个人在我倒车时候就已经下车跑了。我在我车那等着,我听沙场人报案了,等派出所人来了后,我到铲车那看见在铲车前面苞米地里,宝来车车顶被砸了。
12、证人杜某的证言:2012年8月30日晚上,李某丁说要回他家沙场接班,我借了一台宝来汽车拉着李某丁、耿某、赵某、姚某一共五个人就往李某丁家沙场方向走,我们当时没有直接奔李某丁家沙场去,李某丁当时跟我说让我一直走(已经路过李某丁家沙场了),我开车就一直往前走。在公路左边有一个小道,李某丁让我开车往这个小道走,李某丁说他家的铲车在那个地方呢。我们走了一段,我们的车过不去了,李某丁就跟我说“这个地方过不去,你就往上走吧(指原路返回再顺着公路往前走)”。我把车倒出去之后,走了一段距离之后,来到一个沙场(指刘某甲的沙场),我们到这个沙场之后就停在了道上。当时我看道前面挖了一个大坑,车过不去,这时李某丁看到他爸站在大坑边上,还有李某丁家沙场的几个司机。我们到地方之后,我就下车跟李某丁他爸说了句话,这时我听李某丁他爸说今天晚上不干活了,李某丁说不干活了让我回来干啥,这时我就上车调头往回走,走到停一排大车附近的时候,我看见一台铲车就奔我开的车过来,我当时就把车停下来。我刚把车停下,就有好几个人拿着斧子奔我们车来了,其中有一个男子拿斧子朝我车的前风挡就砍了一斧子,当时风挡玻璃就碎了,接着在副驾驶的方向又上来一个男子,也是用斧子砍了风挡一斧子,然后这台铲车把我们车推沟里,又用铲斗把车挑起来了,接着又给扔下来了,这台铲车又用铲斗直接朝我们的车顶往下拍,这时车楼子就变形了,我们五个人赶忙往外跑,都跑出来了。
13、证人耿某的证言:2012年8月末一天晚上8点左右,杜某(外号“小不点”)开车拉着我、李某丁、姚某、赵某我们五个人开车往李某乙的沙场走。我们到沙场之后,离我们挺远的地方好像有工人在干活。我们下车之后,杜某和李某丁就往工人那边走,我和姚某、赵某就在车旁边站着了。过了一会,杜某和李某丁回来,我们就都上车往回走。我们走了一会,前面有一辆铲车堵在道中间了,杜某按喇叭示意铲车让路,这时过来好几个人,围在我们车旁边用斧子砸我们的车,有个人用斧子把风挡玻璃砍碎了,还有两、三个人也在旁边砸我们的车。这时,那辆铲车就开过来把我们的车推进路边的玉米地里了,然后这辆铲车就用铲斗向我们车的机器盖上拍了一下,之后有人说赶紧下车,我们都下车跑了。
14、证人李某丁的证言:2012年8月30日晚,“小不点”开车拉着我、赵某、姚某、耿某我们五个人一起去刘某甲的沙场。我们开车往回走时,刘某甲家的铲车就堵在路中间,我们的车开不过去,这时就有3、4个人拿着斧子过来砸我们的车,我记不住这几个砸车的人是谁了。然后刘某甲家的铲车就开过来把我们的车推进路边的沟里了,好像还把我们的车往上撅了一下,我有点记不清了,又用铲斗拍了我们的车一下,然后我们车里的5个人就都下车跑了。之后,铲车又拍没拍我们车,我记不住了。
15、地市常住人口查询:
刘某甲,男,汉,1973年7月3日出生,
刘某乙,男,汉,1981年5月19日出生,
李某甲,男,汉,1991年1月15日出生,
三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6、破案经过: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被传唤到案。
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及维修清单:
(1)发票:时间:2012.9.8,项目:配件及修理费,金额:8160.00元。
(2)维修清单:合计8160.00元。
18、赔偿协议及收条:
(1)、刘某甲、陈某甲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2012年9月8日,刘某甲一次赔付陈某甲修理费8000元,将车辆完全修复至陈某甲满意。陈某甲不再追究刘某甲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双方协商签字生效。2012.9.8。
(2)、陈某甲收到刘某甲修车款8000元。
19、办案说明:本案卷中体现出的“李正国”与“李某甲”为同一人。
20、机动车查询结果:车主:陈某甲。
21、扣押、发还清单:
(1)、扣押清单:2012年8月30日在刘某甲手中扣押铲车一辆、斧子三把。
(2)、发还清单:2012年10月25日发还刘某甲铲车一辆。
22、作案用斧子照片。
23、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该案涉及宝来轿车损坏配件及修理费,总鉴定价值8160.00元。
2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二、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证据。
被告人刘某甲和薛某甲为种人参,于2012年7月在柳河县三源浦镇阳光村老营沟刘某甲自己承包的山场内(21林班,7小班)将楸树、柞树、落叶松、杨树砍伐后,非法占用林地种植西洋参19.643亩,致使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
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2年7月份,我和薛某甲合计整点参地,薛某甲出十三、四万块钱,我出三万多元钱和二十来亩地,以后挣钱我们平分,怎么批参地的事我俩没说,都知道干参地柳河不批。2012年9月份,我们在三源浦镇阳光村老营沟我个人承包的天然山场内开的参地。我给薛某甲打电话,说明天咱们上山把树砍了,你再雇几个人帮着捞捞树,干点活。薛某甲在野猪沟村找的他父亲薛某乙、李某辛、李某壬、王某丙帮我们上老营沟打场子,完事给每人每天80元钱。第二天,薛某甲开着四不像拉着雇的这几个人,他们带的手锯、绳子、板斧一起到兴隆村接的我,我自己带一把油锯。到山上以后,我和薛某甲轮着放树,薛某甲的父亲他们用手锯、板斧砍底材,砍完以后我们一起把树捞到地边。我们干了三天,砍的树有楸子、柞树。第四天,我开着我自己的钩机挖的树茬子、璇地,干了两天。2013年5月份,我们开始种的人参。总共开了不到30亩地,种参种了19.643亩。开参地没有林业的审批手续。
2、同案犯薛某甲的供述:2012年7月份,刘某甲跟我说他有山场,想整点参地。他出地,钱由我俩共同出,以后挣钱了我俩平分,怎么批参地的事我俩没说,都知道干参地柳河不批。我出了十三、四万了,刘某甲出了三万多元和这二十来亩地。2012年9月份,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明天咱们上山把树砍了,你再找几个人帮着捞捞树,干点活。打完电话后我就在野猪沟村找的我父亲薛某乙、李某辛、李某壬、王某丙,完事给他们每人每天80元钱。第二天,我开着四不像拉着雇的这几个人,他们带的手锯、绳子、板斧,我们一起到兴隆村接的刘某甲,他带油锯。到山上以后,我和刘某甲轮着放树,我父亲他们用手锯、板斧砍底材。砍完以后我们一起把树捞到地边。我们干了三天,我们砍的树有楸子、柞树、杨树、落叶松。第四天,刘某甲雇的钩机,挖的树茬子、璇地,干了二天。我们今年5月份开始种参,我在野猪沟雇的十多个人,我们先给参地坐床,然后再播籽。床是1.6米床,0.8米的道。参叉子是冬天我雇的人劈的。6月28日,我们又栽了一茬。参地没有手续,林业部门的审批手续根本批不了。
3、证人薛某乙的证言:我是薛某甲的父亲。薛某甲和刘某甲合伙在刘某甲承包的山场林地内开参地、种参。开了能有20多亩地,大约有500多帘参床。2012年7月份,薛某甲和刘某甲雇的工人,先清的山场,就是在要种参的山场里,工人先把树先砍倒,做成一米长的参叉子。然后,用刘某甲的钩机把山场里的树根都挖出去放在地边,接着工人再用耙子把地整平。到了八月起的参床,九月份正式种的参。
4、证人王某丙、陈某乙、李某辛、李某壬的证言:均证实刘某甲、薛某甲在刘某甲的山场内开山场、种参的事实。
5、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没收刘某甲作案工具变卖所得款30000.00元。
6、不予收押决定书:刘某甲因胸电报告双肺肺结核,不予收押。
7、证明及林地承包手续:
(1)、三源浦朝鲜族镇兴隆村出具的证明:兴隆村刘某甲和刘某丁是夫妻,因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2)、柳河县农村承包合同签证书:刘某丁申请承包周家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林地。
(3)、柳河县农村承包合同签证申请书:老营沟的天然林发包给刘某丁。
(4)、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审批表:刘某丁承包三源浦镇前老营沟东坡天然林,承包期限:2008.5.30-2058.5.30,金额18万。
(5)、三源浦镇周家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本:经村委会决定将老营沟山场发包50年,最低包价15万。
(6)、山林及林地使用权承包合同:三源浦周家村将1402.321亩林地经营使用权承包给刘某丁。
(7)、发包方案公示照片。
(8)、林地权属调查因子登记表。
8、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13年8月29日,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薛某甲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9、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1)、非法占用农用地森林案件现场勘查笔录:
勘查时间:2013年7月3日9时10分;
勘查地点:三源浦镇光阳村老营沟21林班7小班,北坡;
现场勘查出:19.643亩林地已全部种植西洋参、园参,后栽的樟子松大部分死亡;
毁林程度:严重,植被已严重破坏,改变林地用途。
(2)、柳河县公安局刘某甲、薛某甲滥伐森林案件根径检尺笔录:
提取地点:三源浦镇光阳村东营沟21林班,7小班;
滥伐柞树、楸树、落叶松、杨树立木材积10.1734立方米。
10、办案说明:刘某甲非法占用农地案卷体现的“刘文志”、“刘文治”与“刘某甲”系同一人。
11、破案经过:刘某甲系投案自首。
综上,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