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4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7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2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7日早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南广场DNA宾馆518室内与其网友王某某约会时,将王某某的朋友被害人贲某某用刀扎伤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贲某某已构成重伤,八级伤残。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贲某某的陈述,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早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南广场DNA宾馆518室内与其网友王某某约会时,将王某某的朋友被害人贲某某用刀扎伤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贲某某已构成重伤,八级伤残。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贲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贲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0 000元,贲某某对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被告人的相关责任,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0日12时许,董某某被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抓获,后移交北京大街派出所处理。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董某某伤害被害人贲某某后被上网追逃。

4、情况说明,证实长春市宽城区南广场DNA酒店已于2014年年末闭店,此楼已出租,内部设施更换,无法进行现场指认。董某某扎伤贲某某的工具刀已于2011年12月17日在逃跑过程中丢弃。

5、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辨认出12号照片(董某某)为2011年12月7日早上到DNA酒店518客房的网友,用刀将“果冻”(贲某某)扎伤。

6、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董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贲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30 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和董某某是上网认识的,认识不到一个月,我和“ 果冻”也是同一天在网上玩QQ游戏认识的,我先和“果冻”见的面,和董某某见面是第一次。2011年12月1日,我从浙江宁波回长春,在上海坐的飞机,“ 果冻” 去机场接的我,找个酒店我俩住的。12月2日,他把我安排到DNA酒店,我和他一直住到12月7日。2011年12月6日晚上23时许,“ 果冻”领我到酒吧玩,我女朋友王艺璇和“果冻”的两个朋友一起到的酒吧,我们几人正喝酒的时候,“果冻”出去接人,回来后没有位置就坐到桌子对面去了,我要过去挨着他坐,果冻没让还生气了,并说这里坐的都认识他和他爸,不方便,这时我接了我一个妹妹陈梦竹的电话,我就出去接她了,接回来我们一起玩蹦迪喝酒,过了能有半个小时,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果冻”要领我走,我们就都散了,我打车送我妹妹回家,我妹妹看“ 果冻”生气了,就先送的我回DNA酒店。过了不一会,果冻回来了,我俩吵起来了,他给我打了,又拉我走了,到了一个地方,我俩又撕巴,果冻就把我踹车下面去了,他开车走了,我就打车回DNA酒店,服务员帮我开的门,我发现门坏了,我就进屋了,大约凌晨2点多,果冻又回来了,给我送手机来了,我俩又吵起来了,他又走了,我等了半天他没回来,打电话他也不接,发短信给果冻,果冻说不回来了,分手了,我哭了很长时间,又喝了很多啤酒,就给董某某打电话让他来。董某某是早上6点多钟的时候进入我的房间的,我和他先唠了一会嗑,他又上了会网,后到卫生间洗漱,脱光衣服上床了,大允7点半多,果冻来了,他踢开门进屋时,董某某就下地了,他俩就打起来了,直接在走廊就打起来了,等我穿完衣服出来时,走廊上已经没人了,我就上楼了。

2、证人国某某证言:我和贲某某在一起居住,我们还没结婚,我们感情挺好,他一般结交工地上的人,他通过视频认识一些网友。2011年12月7日上午8点多钟,我叔给我打电话,说市中心医院打电话说贲某某浑身是血,在医院。我到医院后,大夫说是一个警察把他扶进医院的,告诉我我叔一个电话号码,我叔就给那个警察打了一个电话,问了一下情况,警察说他自己开车到医院门口,下车时不行了,向警察挥手,警察把他扶进来的,我们就打“110”报警了,后来在贲某某电话里收到了有人问贲某某受伤情况的信息,知道贲某某是在DNA酒店和人打的架。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贲某某陈述:我和王某某是在网上认识的,认识大约有半个多月了。2011年12月1日晚上大约6点多钟的时候,我到飞机场接我朋友王某某,我当时给她拉到车站汉口大街接她的一个女朋友,到乐府酒店开的房。第二天我办完事后,把她接到DNA旅店开的518房间,我们在518房间共住了2宿。2011年12月7日早7点半左右,我到DNA旅店518室去看王某某,我刚走到518室门口时,听见屋里我朋友王某某和一个男的在说话,听说话内容是怎么算计我,我一生气就踹门进屋了,我第一眼看见一个男的一丝不挂拿刀冲我来了,王某某在床边叨个管,她像在溜冰,这时那个男的就把我推到外边来了,我俩就打起来了,他用刀把我扎伤了,我就跑到一楼开车上医院了。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2011年11月份左右,我用QQ号联系了一个女网友王某某,聊了大约一两个月,2011年12月初一天早上6点多,我在网吧包宿时,那个女网友给我打电话说她要回宁波工作,要见我一面,当时她说她自己在南广场的DNA时尚旅店518房间内,我就过去了,因为之前我俩聊天时因为有时候聊不好时她说要找人揍我,所以当天我去的时候带了一把20厘米的卡簧刀放在上衣兜里了,到了之后我就脱光了衣服上床,我俩聊了一会,我想与她做爱,但是当时她没答应,我因为困了躺在床上就要睡着了。正在我要睡着的时候,听到很大一声响,我就把枕头下事先放好的刀拿出来冲出去了,当时看到一个男的拿着消防栓,门应该是直接被踹倒在地上了,紧接着我和那个男的就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当时我拿刀扎了那个男的肚子位置两刀,这男子就跑了,我见这男子跑了,我就穿衣服离开了。当时我看见我的刀上有血,知道我把人给扎伤了,刀被我跑时扔了。2015年12月10日中午,我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2号1-6-8室正要出去时被民警抓住了。

(五)鉴定意见

1、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贲某某血气胸伴呼吸困难构成重伤,左肩部及左臀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2、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贲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3、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贲某某开放性胸外伤情况评这为八级伤残。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董某某无异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已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并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代理审判员  魏庆辉

人民陪审员  付金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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