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0:40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柳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柳河县人,农民,现住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1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字(2013)第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1日18时许,通化市二道江区居民许某甲开车拉着父亲许某乙、女朋友鲁某甲、鲁某甲的妹妹鲁某乙来到罗通山镇保安村鲁某甲家探亲。2013年1月12日零时许,许某甲开车拉着父亲许某乙、女朋友鲁某甲从保安村返回通化市,途中车行至罗通山镇福民村朱某某家卖店时,许某甲口渴下车进卖店买水,同时在卖店内喝酒的李某某(已判刑)从卖店内出来后,酒后无故拍打许某甲停在路边的小汽车,并谩骂坐在车内的许某乙,后李某某开始殴打许某乙,许某甲从卖店出来后见状上前拉架,接着李某某开始殴打许某甲、许某乙二人,后又纠集韩某某(已判刑)、杨某甲(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将许某乙、许某甲再次殴打,至许某乙脚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许某乙所受伤为轻伤,许某甲所受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零时许,李某某酒后从罗通山镇福民村朱某某家卖店出来时,看见通化市二道江区居民许某甲开的银白色轿车停在卖店前面路边,便上前用手拍打轿车玻璃,用脚踢车身,当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许某乙质问李某某时,二人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当下车到卖店买水回来的被害人许某甲从卖店出来后见状上前拉架,李某某开始殴打许某甲、许某乙,后李某某喊来杨某甲、高某某、韩某某,杨某甲找来刘某甲,再次将许某乙、许某甲殴打,造成被害人许某乙脚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许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许某甲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许某乙、许某甲经济损失12,0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3年1月12日零时许,杨某甲从我家大门跳进来,说:“冰哥跟人干起来了”,我俩奔朱某某家卖店跑过去,到现场以后,我看见李某某在和一个小伙唠嗑,我问李某某怎么回事,李某某当时啥也没有说,我就继续往前走,走到一个白色轿车旁时看见车旁站着一个老头,我当时以为李某某肯定是和这个老头打仗,就上前踹了老头两脚,踹在老头肚子上面了,接着老头退了几步,这个时候李某某就把我推一边去了。

2、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11日晚上,我在朱某某家卖店喝酒。第二天凌晨零点多的时候,我出卖店的时候,使劲大了把卖店的门玻璃给震碎了,我看见卖店对面的道上停了一辆银白色小轿车,我好奇就过去隔着玻璃往车里看,没看见什么,接着我掰了几下车的后视镜,用拳头搥了几下车门玻璃,然后一使劲就把驾驶位置的车门拽开了,副驾驶有个人问我:“你谁啊,你干什么”,我看见车里坐着一个老头和一个女的,我见这个老头挺横的,就和他吵吵了一句,这个老头也跟我吵吵了一句,我当时喝酒了觉得挺生气的,就绕到副驾驶位置,那个老头也下来了,我就和这个老头厮巴在一起了,厮巴到车前面的时候,那个老头被我给打倒了。这时从卖店出来一个小伙,奔我过来打我,我也打这个小伙,旁边的老头也从地上站起来打我,把我打倒了,我看打不过,就冲卖店里喊:“大伟快出来,大哥挨揍了”。然后杨某甲、韩某某、高某某就出来帮我打他们,杨某甲、韩某某打小伙,我和高某某打老头,对老头拳打脚踢的,接着,我转身和杨某甲、韩某某一起打小伙,将小伙的脸打出血了,小伙求饶了,就停手了。小伙掏出手机打电话,杨某甲在一边叫号,老头接着和杨某甲吵吵起来了,我和杨某甲就奔老头去了,要揍老头,这时小伙拦着,我和杨某甲就开始打小伙,当时打了几下,小伙就求饶了,我见小伙流血了,就没再打。后期小伙和老头要离开,杨某甲不让走,要他们赔衣服。之后,杨某甲把刘某甲找来了,刘某甲来了之后和杨某甲说了几句话,就踹了老头两、三脚,老头后退几步,我过去把刘某甲拽回来了。

3、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11日晚,我在福民村朱某某家卖店和李某某、杨某甲、韩某某、杨某乙、岳某某喝酒,到了12日零时左右,李某某说要出去上厕所,李某某出门的时候,我听见门玻璃碎的声音。李某某出去没几分钟,我在卖店里听到李某某在外面喊:“大伟,你快出来”。接着卖店里的人都赶紧出去看看,当时李某某正在和一个小伙、一个老头互相厮打,杨某甲、韩某某上前打年轻小伙,打了几下之后,我上前厮巴老头,李某某、韩某某、杨某甲围着小伙打,打了几下之后,年轻小伙求饶,大家就都停手了。小伙掏手机要报警,杨某甲与老头又发生口角,接着李某某、杨某甲两个人就冲老头去了,去打老头,小伙又上前和李某某、杨某甲厮巴起来,李某某和杨某甲打了他们一阵之后,小伙又求饶,然后李某某、杨某甲就停手了。这时小伙又拿电话要报警,杨某甲问:“你给谁打电话”,小伙说报警,接着李某某、杨某甲上前抢小伙电话,小伙用身体护着,李某某和杨某甲就又开始对小伙拳打脚踢,打到车附近的时候,小伙就跑开了,接着杨某甲随手捡起两个啤酒瓶子,追着小伙打,追了几步,没追上就不追了。过了一会,刘某甲过来了,和李某某、杨某甲说了几句话之后,刘某甲来到老头跟前,朝老头身上踹了几脚,老头后退了几步,接着小伙来求饶,刘某甲就停手了。

4、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当时我、韩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还有几个人在卖店喝酒,李某某说出去上厕所,李某某出门的时候用啤酒瓶子砸碎了朱某某家门玻璃,过了不一会,我就听见李某某在外面喊:“大龙,哥吃亏了”,接着我、韩某某、高某某就往外跑,跑到朱某某家西屋门口台阶的时候,看见李某某正和两个人打架呢,我和韩某某就上前帮忙,我从后面抱住这两个人的腰往一起撞,其中一个身材比较胖的老头没抱住,被他挣开了,我抱着那个身材挺瘦的年轻人把他抡到一边,接着韩某某过来拽着年轻人的衣服领子打,李某某开始用拳头打年轻的人头部,将年轻的人打倒在地,接着李某某转身就奔老头去了,当时高某某正在打老头,李某某到跟前用拳头打老头,将老头打坐地上了,接着对方的一个小姑娘过来求情,我们就停手了。打完第一气之后,小伙拿电话要打电话,我发现我的电话没有了,就进屋借手电找电话,我从卖店出来,看到小姑娘扶着小伙上车,小伙边往车边走边打电话,还对我们说:“你们谁也别走”, 我当时说:“俺们不走,你打电话找人吧”。这时李某某说了几句,接着李某某上前抢电话,小伙护着电话,李某某打了小伙身体几拳,小伙跑开了。我看没事就进屋了,发现我的衣服被划破了,我就从卖店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往停车的地方去,我把衣服扔进车里,后老头就把衣服从车里扔到大道上,我把棉袄捡起来就和老头吵吵起来,然后就和老头厮巴在一起了,这时李某某过来用拳头打了老头肩膀几拳,然后小伙过来求情,我们就停手了。过了一会,李某某让我去找刘某甲,刘某甲过来之后和李某某说几句话,接着刘某甲过去就踹了老头腿部两脚,被大家拉开了。    

5、同案犯韩某某的供述:我用拳头打小伙两下,接着把小伙从地下拽起来,李某某就用拳头打小伙几拳头,小伙受伤后求饶,李某某就停手了,然后李某某就奔老头(许某乙)去了,李某某用拳头将老头打倒,后来我们就都停手了。一共打了三次,我就参与打了第一次,以后就没有参与。杨某甲将刘某甲找来,刘某甲踹了一个男的两脚。

6、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2013年1月12日凌晨零点多钟,我开车拉着父亲许某乙、妻子鲁某甲从岳父家回通化,路过福民村的时候,我去一家卖店买水,我从卖店出去的时候,看见李某某站在我父亲旁边用脚往我父亲身上踹,我过去拽李某某,李某某用拳头和脚打我,我就跟李某某厮巴在一起。李某某冲卖店里喊人,屋里一下出来三、四个人,出来后直接就把我给围上,开始打我,我怕李某某跑了,就用一手拽着李某某,李某某用拳头把我右眼眉的地方打破了,其他人也朝我的头和身上打,我被打的有点懵了,就喊:“我服了,别打了”,他们就都停手了。我把手机掏出来,要报警,杨某甲(后来知道的名)跟我说:“你找人吧,我们等着,你们今天晚上走不了了,指定弄死你们”。我父亲许某乙听了很生气,就说:“我们干什么走不了,你们怎么就弄死我们”。他们听许某乙这么说,李某某、杨某甲还有一个人,把许某乙围在中间对许某乙拳打脚踢,我又过去和他们厮巴在一起,李某某和杨某甲看我来了,就转身打我,其他人在另一边围着许某乙打,李某某和杨某甲打了几下后,我又求饶,他们就停手。我拿出电话要给派出所打电话,李某某和杨某甲看我把电话拿出来,就问:“你给谁打电话”, 我说要报警,杨某甲说:“你们今天走不了了,你找谁都不好使”,说着两个人就上来抢电话,我用手和身子护着电话,然后他们一边抢一边用拳头打我,我被打的往后退,退到车门边的时候,我就跑开了。过了不一会,我看见一个挺高、挺瘦、穿黑衣服的人过来,我以为是警察,问了一下,这个人没理我,直接到李某某和杨某甲身边,说了几句话,这时许某乙在旁边又跟他们吵吵两句,后来这个人还骂许某乙,并用脚踹了许某乙身上几脚。

7、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2013年1月12日凌晨,许某甲开车拉着我、鲁某甲从罗通山镇保安村往通化走,走到福民村的时候,许某甲去买水,不一会有个人朝车的方向走来,到车驾驶员位置,这个人朝驾驶员车门玻璃使劲砸了几拳,没砸碎玻璃,紧接着用脚踹车门,然后一下把车门拽开就上车坐在了驾驶员的位置,我就问他:“你是谁,你干什么”,这个人抬头看了一眼,然后骂了一句,开车门下车,下车时说:“你下来”。 我当时没动弹,那个人从车头绕到我坐的副驾驶的位置打开车门,把我给拽下车,我问他:“你想干什么”,那人用拳头打在了我的左脸上了,我也本能的打了那人两下,那人用拳头把我打倒在地,我当时被打的忽悠了,倒地后怎么打的记不清了。这时许某甲过来了,许某甲和那个人打在一起了,这时我从地上爬起来,看许某甲和那人打在一起,刚想过去,那人冲卖店喊了一声,接着从卖店里就出来四、五个人,这些人过来后,有两个人打我,其他人打许某甲,这两个人对我拳打脚踢的,我只是捂着头,觉得有人踢在我的脚踝上一脚,我左脚一崴,一下子就被踢坐地上了,这两个人还打我,这时我就听许某甲说:“别打了,我服了”,然后打我的这些人就都停手了。我看许某甲头上都是血,我见我儿子被打成这样,就问:“你们干什么打人”。他们看我顶撞他们,然后其中两、三个人就上来打我,许某甲见我被打,也过来,他们就又打了我和许某甲,我当时被打懵了,捂着头蹲在地上,我又听见许某甲求饶,然后这帮人就停手了。我站起来,许某甲拿着电话要报警,有两个人抢许某甲的电话,跟许某甲厮巴两下,没抢到手机,抢手机那个人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了两个啤酒瓶子,指着我和许某甲说:“你还敢报警,你等着,我让你们今天谁都走不了,全死在这”。 我就和这帮人理论打我们的事,这时来了一个挺高的男的,突然过来踹了我肚子两、三脚,把我踹的往后趔趄,在我往后退的时候,左脚踝又崴了一下,我感觉左脚不行了,然后这个村的村书记和警察就过来了。

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13年1月11日晚上11点多,我在朱某某家商店玩,当时岳某某、李某某等人都在,到凌晨12点左右的时候,我听见门玻璃碎了,门口没看见人,往屋里一看,发现李某某出去了,朱某某媳妇听到门玻璃碎了就去扫门玻璃,我从商店里面出来准备回家,看到李某某在朱某某家卖店东屋台阶下面被四个人按着打,三个男的、一个女的,他们用拳头和脚打李某某,后来李某某冲着屋里喊了一句话,喊完之后从屋里出来了四、五个人,这些人出来之后我就回家了,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9、证人白某某的证言:2013年1月11日晚上,我、李某某、韩某某、杨某甲、高某某、岳某某等人在朱某某家卖店吃串喝酒聊天,到零点左右,李某某说出去上厕所,出去的时候,还把卖店的门玻璃给砸碎了。过了不一会,听见外面有人打仗,然后韩某某、杨某甲、高某某、杨某乙、我就往卖店外去,我看见李某某在卖店对面停的一台车附近和两、三个人打仗呢,李某某当时坐到地上和对方厮巴,这时杨某甲、韩某某、高某某就跑过去帮李某某打对方,当时天黑怎么打的没看清,这时李某某起来给对方老头几拳头,然后又给那个年轻的人打了几拳,他们打了一气就停手了。我当时冷,就进屋了,过了几分钟我又出去,这时看见杨某甲说自己的衣服坏了,要对方赔钱,然后杨某甲打开车门把自己的衣服扔进车里,不让人家走,我看没什么事就回屋了,等我再出来的时候,村书记和被打人的亲属也过来了,刘某甲也在现场了。

10、证人鲁某甲的证言:2013年1月11日晚上,我和许某甲、许某甲的父亲许某乙在罗通山保安村吃完饭后回通化,在到福民村的时候,许某甲去买水,这时有一个人从卖店方向过来,直接奔我们的车来了,到驾驶车门的地方停下来就开始用拳砸、脚踢驾驶室车门,这个人砸了几下就拽开车门上车了。许某乙就问他:“你是谁啊,你干什么”,这个人看许某乙一眼,骂几句就下车了,下车后从车头方向绕到副驾驶的位置,把副驾驶的车门打开,直接把许某乙从车上拽下去,动手打许某乙,然后两个人厮打在一起,两个人打到车头的地方,许某乙被这个人一拳打倒在地,然后对着倒在地上的许某乙身上又踢又踹的,后来知道这个人是李某某。许某甲买完水出来,看见许某乙被打了,就去拽开李某某,李某某和许某甲厮打在一起了。李某某冲卖店里喊了一声,从卖店里一下子出来三、四个人,其中有一个人好像拿了一根木棒一样的东西。这几个人出来后就跑过来围着许某甲和许某乙拳打脚踢的,当时现场很乱,我害怕没敢靠前,也没看清怎么打的。打了一会,许某甲求饶说:“哥别打了,我服了”。这帮人就停手了。这时我看见许某甲满脑袋是血。这时李某某他们一人一句的骂人,许某乙听了和他们吵吵几句,说:“你们凭什么打人”,然后他们就又上来打许某乙,许某甲上前跟他们厮巴,这时许某乙被打的都站不住了,倒在地上了,然后他们几个还把许某乙从地上拽起来接着打,打了一会,许某甲又跟他们求饶,这帮人才停手。许某甲把电话拿出来,说报警了,然后杨某甲和李某某上前要抢许某甲的电话,厮巴两下没抢到,杨某甲从卖店门口拿了两个空啤酒瓶子,用啤酒瓶子指着许某甲说:“你还敢报警,我让你们都死在这,谁也走不了”。杨某甲说完这句话,转身朝车头方向走了,不一会就回来了,跟杨某甲回来的还有一个人,后来知道这个人叫刘某甲,许某甲还以为这个人是警察就问了一句:“你是警察吗”。刘某甲也没吱声。走到李某某跟前说了几句话,然后刘某甲就冲着许某甲和许某乙过去了,踢了许某乙几脚,接着李某某、杨某甲、韩某某、姓高的也上来踢打许某乙。打了一会,福民村村书记来了,然后我家人和警察也来了。

11、证人岳某某的证言:2013年1月11日晚上,我和李某某等人在朱某某家卖店喝酒,到零点左右,我出去上厕所,看见卖店对面的路上停了一台车,有个小伙下来买水,我在上厕所的时候听见有人踹车门的声音,但不知道是谁踹的,然后就听见李某某和人吵吵的声音,往回走的时候,看见李某某和两个男的在车旁边打起来了,紧接着杨某甲、韩某某、高某某从卖店出来,奔着李某某打仗的地方跑过去了,他们三个人跑过去帮李某某打那两个人,在打的过程中,我看见李某某用拳头打了老头几拳,将老头打倒了,然后李某某转身又打小伙,用拳头打小伙的脑袋,当时杨某甲、韩某某、高某某也在打小伙,他们打了一会,小伙就蹲在地上求饶,他们就停手了。之后杨某甲还骂骂唧唧的,和小伙一起的一个女的掏电话要报警,杨某甲叫号:“你找人吧,我们在这等着,今天你们谁也走不了”。后来杨某甲拿两个啤酒瓶子站在车头不让这几个人走,还说自己的衣服花1200元钱买的,被弄坏了,要他们赔钱,不赔钱今晚谁也别想走。这时刘某甲过来了,和杨某甲说了几句话,然后刘某甲就奔对方的爷俩去了,朝其中一个人身上踹了几脚,具体踹谁没注意,后来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1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3年1月12日凌晨,在我家喝酒的一帮人和别人打起来,具体打仗的过程没看清。

13、证人鲁某丙的证言:2013年1月12日凌晨,我妻子接到女儿鲁某甲的求助电话, 我赶到案发现场的时候看见女婿许某甲面部流血了,许诠腿受伤了,脸部受伤了。

1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2013年1月12日,齐某某到我家敲门,说他家亲属在朱某某家卖店被人打了,让我去看看。我去的时候,看见双方在马路上僵持着,李某某、杨某甲和对方说着一些要私了的话。对方直接指认打人的人有李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在现场还有高某某。小伙(许某甲)面部有血,左眼眉有个小口。

15、书证:

(1)、车被损坏照片:证明车辆有被踢踹的明显痕迹,车门有明显的破损痕迹。

(2)、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7月23日,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杨某甲、高某某、韩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的病志:证实许某甲、许某乙伤后住院治疗及医疗费用情况。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明许某乙左侧外踝骨折构成轻伤。许某甲左枕顶部软组织肿胀,右侧额部1.5CM创口,左眼睑肿胀淤血,双侧眼睑挫伤,球结膜充血,构成轻微伤。

(5)、抓获经过:李某某、高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杨某甲于2013年2月4日被抓获归案,刘某甲于2013年11月11日主动投案自首

(6)、常住人口查询:证明刘某甲系1983年12月3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能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属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某酒后滋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厮打,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参与厮打、在厮打中造成被害人许某乙轻伤,许某甲轻微伤后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经司法局社会调查,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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