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0:39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柳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河县人,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14年1月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31日,被告人郑某甲利用其哥哥郑某乙的户口信息到公安机关骗领出国护照,随后郑某甲于2005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骗领的护照先后出入国境9次,到韩国打工。于2010年被韩国法务部查获,后被遣送回国。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郑某甲利用其哥哥郑某乙的户口信息到公安机关骗领出国护照,随后郑某甲于2005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骗领的护照先后出入国境9次,到韩国打工,于2010年被韩国法务部查获,后被遣送回国。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其于2005年2月被韩国遣送回国,回国后其还想出国打工。2005年6月,其利用其哥郑某乙的户口本到凉水派出所办身份证,因其与哥哥长的像,凉水派出所未发现其冒名顶替,为其办理了身份证。办完身份证后,其又到柳河县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的护照。2005年11月其办理探亲手续到韩国打工,其利用郑某乙的名字办的护照先后出入境9次,2010年4月被韩国法务部查获,后被遣送回国。

2、证人郑某乙的证言:郑某甲是其弟弟。其于2007年8月21日办理的二代身份证,其未办理过护照。因其母亲在韩国病重,其想办理护照到韩国看望其母亲,2013年12月其去办理护照时,其才知道其弟弟郑某甲用其户口本到凉水派出所,用其名,郑某甲的头像办理的二代身份证和护照。

3、证人李某的证言:其与郑某甲是同村村民。其于2006年去韩国,2010年7月回国。其在韩国打工期间,始终与郑某甲在一起打工,做木匠工种,郑某甲在韩国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的一天,其发现郑某甲没到工地干活,后来才知道郑某甲因冒名顶替哥哥郑某乙办理虚假护照,被韩国法务部抓了。

4、、地市常住人口查询:

郑某甲,男,1969年8月17日生,柳河县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抓获经过: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

6、办案说明:郑某甲利用其哥哥郑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的虚假护照和身份证,被韩国法务部收缴,因此无法提取到郑某甲办理的虚假护照和身份证原件。

7、关于郑某甲冒名顶替郑某乙办理的护照的发现经过:2013年12月16日,柳河县姜家店乡前川村村民郑某乙携带本人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到柳河县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本人的护照,在办理过程中,办公民警将郑某乙的身份证号码输入出入境管理系统时,发现郑某乙的身份信息已于2005年办理过护照,经对比,该护照的人头像不是郑某乙本人,该人的身份信息已被他人冒名顶替,经过出入境管理大队的调查核实,郑某乙的身份信息被其弟郑某甲冒名顶替。

8、郑某甲及郑某乙的户籍信息、身份证信息。

9、郑某甲、郑某乙个人身份信息被郑某甲冒名顶替的护照申请查询结果。

10、郑某甲冒名顶替郑某乙所办理的护照先后9次的出入境记录。

11、李某、郑某甲的护照复印件。

12、郑某乙申请办理护照的手续。

13、光盘:公安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郑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能够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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