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温东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39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东锋,男,1982年5月26日生,吉林市人,身份证号码:2202211982052653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李屯村五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5)第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东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春、王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东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东锋于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B26197号铃木牌AX100型蓝色两轮摩托车,由吉林市绿地小区沿雾凇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吉林市昌邑区桃源小区门口时,将小区的门禁杆撞坏。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被告人温东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吉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温东锋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0.5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东锋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温东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温东锋于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吉B26197号铃木牌AX100型蓝色两轮摩托车,由吉林市绿地小区沿雾凇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吉林市昌邑区桃源小区门口时,将小区的门禁杆撞坏。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被告人温东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吉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温东锋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0.5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东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秀永证言证实吉林市昌邑区桃源小区门口的门禁杆被被 告人温东锋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坏的时间及损坏程度的经过与被告人温东锋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另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破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东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将住宅小区的门禁杆撞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东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单连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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