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38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24刑初7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住汪清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初,在汪清县汪清镇金融佳苑广场的临时市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花尾榛鸡(俗称飞龙、树鸡、树榛鸡)是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以每只50元的价格收购2只,并以每只75元的价格出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销售证、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和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花尾榛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两只花尾榛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李艺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敬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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