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37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船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字(2014)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间,明知徐某(另案处理)没有药品经营手续,仍多次从徐某处购买生物降压素牌双参胶囊、降压百分百牌静安胶囊、九味降压素等药品计52件,上述药品被其在位于本市船营区黄旗街汽标小区的家中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销售药品价值金额人民币4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赵某甲、方某乙、王某丙、宋某丁的证言、情况说明、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生物降压素牌双参胶囊”产品真伪的复函、药品委托检验合同书、手机取证报告、情况说明、中铁快运发货记录、包裹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手机信息、情况说明、淘宝网交易记录及支付明细、工作说明、优压胶囊照片及快递单照片、吉林市船营区启仁堂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告人安某银行卡号、银行查询单、交易明细、平稳胶囊、神草降压天然胶囊、生物降压素双参胶囊的宣传材料、辽宁省食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生物降压素双参胶囊的认定意见、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替其提供财产性担保,综合考虑被告人安某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被告人安某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安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艳娟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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