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37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4)船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 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被害人张乙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女, 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被害人张乙之女。

诉讼代理人赵静岩,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市源源热电厂员工,住吉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艳华,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谷岩,经理。

诉讼代理人马强,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船营区。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字(2014)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珂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晶岩、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艳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马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吉BEH598号吉利牌小轿车沿本市船营区口岸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吉林内陆港大酒店门前时,先将停在路面上的骑摩托车的被害人张乙撞倒,然后与卢智驾驶的吉BCK660号车相撞,随后撞到贾伟驾驶的辽HFC862号小货车,造成张乙当场死亡及车损事故。经检验,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97mg/100ml。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乙、卢智、贾伟无责任。案发后,李某委托他人报案并在现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另查,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甲诉称,要求判处被告人李某赔偿受害人张乙死亡赔偿金404160.8元,丧葬费19203.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共计434364.3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甲被害人张乙的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甲被害人张乙的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明确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秀茹

审 判 员  刘艳娟

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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