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船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喻,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字(2014)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喻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喻2013年9月至11月间,在事先知道被害人兰某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趁被害人不备,先后三次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并支取卡内人民币合计4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喻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喻2013年9月至11月间,在事先知道被害人兰某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趁被害人不备,先后三次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并支取卡内人民币合计41000元。安发后,被告人张喻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喻用赃款购买的手表一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喻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兰某的陈述,证人迟某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出狱通知书、扣押文件清单、照片、个人帐户明细对帐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喻当庭自愿认罪,以及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刑罚情节,在对其处罚时均将予以酌情考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手表一块返还给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秀茹
审 判 员 刘艳娟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维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