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5)长刑终字第00352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秀生,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农安县。
原审被告人尉明志,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农安县。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4年5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尉明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农刑初字第4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秀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诉人杨秀生、原审被告人尉明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尉明志于2015年1月29日20时许,在农安县农安镇民心家园5栋2门门外,因琐事与杨秀生发生口角,被告人尉明志纠集尉峰等人(均在逃)用拳脚将杨秀生打伤。经鉴定,杨秀生之伤为轻伤。
被害人杨秀生被伤害后,当日到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双眼外伤、双眼球挫伤、鼻部外伤、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颈部外伤、右手外伤、右眶臂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出院休息一个月,继续对症治疗。花销医药费人民币4468.16元。
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住院病历,医疗票据,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尉明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寻衅滋事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赔偿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二、三款【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举证责任】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尉明志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尉明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秀生医疗费人民币4468.16元、误工费2919.13元、护理费99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179.9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秀生其他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上诉人杨秀生上诉提出,原判对被告人尉明志的量刑过轻;其还需继续治疗,继续治疗费用没有进行鉴定。
经本合议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案发后,上诉人尉明志潜逃,公安机关将其上网通缉。2005年5月7日,当尉明志潜回农安镇辽塔南侧一居民楼302室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农安县人民医院“al52285”号住院病历证实,2015年1月29日22时16分至2015年2月6日12时48分,被害人杨秀生在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头面部外伤;双眼外伤;双眼球挫伤;鼻部外伤;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 ;颈部外伤;右手外伤。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农)公(法)鉴(活检)字【2015】021号 ] 证实,杨秀生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尉明志归案后,上诉人杨秀生、证人于某某、赵某某分别对尉明志的照片进行了辨认,证实尉明志就是打伤杨秀生的人。
5.医疗费收据证实,上诉人杨秀生被打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468.16元。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尉明志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4年5月4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7.户籍证明、身份证证实上诉人杨秀生、原审被告人尉明志的自然情况。
8.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20时许,其到泵站民心家园5栋2门103室于某某家串门,其和杨秀生挨着坐,这时小区一个姓尉的男的领三个男的到于某某家叫杨秀生出去,杨秀生不动,姓尉的上来就往杨秀生头部打,他们都往杨秀生头部打,还把杨秀生拽出于某某家,不一会杨秀生自己回来,其看见杨秀生满脸都是血,打他的人走了。
9.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民心家园5栋2门103室开麻将馆,2015年1月29日20时许,其家麻将馆有几个人打红十,杨秀生看热闹,有个姓侯的女的进屋招呼杨秀生出去,杨秀生回来的时说在外边和姓侯的女的说话碰见个男的骂他,还说他在这院子里装,他俩在外边发生口角,杨秀生在屋呆有10分钟进屋3个人,其认识姓尉的领人去的,进屋就奔杨秀生去了,在屋子里打杨秀生,姓尉的用拳头打杨秀生头部,另外两个男的也动手打脑袋,大伙拉仗,他们把杨秀生拽出去在外边咋打的其不知道,杨秀生满脸是血,后来警察来了。
10.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20时许,其到于某某家麻将馆看到杨秀生,其说上回玩麻将时他换手我输几百块钱得给其,杨秀生说大姐我赢60多元钱都给你,其说有你这句话就行,他们院有一个姓尉的过来,其不知道为什么杨秀生和他吵吵起来,其把他俩拉开,杨秀生回麻将馆,姓尉的走了,其回家了,第二天听说杨秀生和姓尉的打起来了。
11.上诉人杨秀生陈述证实,2015年1月29日20时许,其到泵站民心家园5栋2门于某某家窜门,屋里有打麻将的,有一个姓侯的女的喝多了,找其到门口聊一会,在门口姓侯的女的说话声音挺大,从旁边过来一个姓尉的男的以为我俩打仗了,就骂了一句,其问骂谁,姓尉的说就骂你,其说你凭什么骂我,姓侯女的把其推于某某家。过有10多分钟,姓尉的领三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到于某某家进屋指着让其出去,姓尉的上来往其脸上打,跟他一起来的三个男的往出拽其,拽到门口他们四个人踢其脑袋,把其打倒了。
12.原审被告人尉明志供述,2015年1月末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其在民心家园看见杨秀生和一个女的在麻将馆门口好像在吵吵,其过去跟杨秀生说:操他妈,小杨子你他妈和女的吵吵你妈逼,杨秀生回骂我一句,他俩吵吵起来,被别人拉开了。杨秀生回麻将馆屋里,其往小区大门方向走,边走边给其儿子尉峰打电话让他过来,其跟人吵架了,不一会其儿子带着他对象和两个男的来了,他们一起到麻将馆去找杨秀生,其和尉峰、尉峰对象还有他的两个男朋友一起进了麻将馆让杨秀生出来,杨秀生不出来,其过去拽杨秀生衣领往出拽,将杨秀生拽站起来,其骂杨秀生:操你妈,你还骂不骂我了,杨秀生说:大哥,你别拽我,有事说事。接着尉峰和他两个朋友上来拽杨秀生,他们四人将杨秀生拽到麻将馆门外,其卡倒了,杨秀生趴其身上,尉峰他们三人将杨秀生从其身上拽下去,其起来踢杨秀生头部三脚,拳打杨秀生脸部、鼻子、眼睛几下,然后有人把他们拉开,当时其看到杨秀生鼻子出血了,杨秀生对其说:大哥我服了。杨秀生回麻将馆清洗鼻子,其和尉峰还有他朋友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被告人尉明志及上诉人杨秀生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合议庭对上诉人杨秀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
关于上诉人杨秀生提出原判对被告人尉明志的量刑过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被告人尉明志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杨秀生提出继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杨秀生在原审法院并未提出此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原审被告人尉明志在第二审期间不同意调解,故上诉人杨秀生的这一上诉理由可另行起诉,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尉明志因琐事与被害人杨秀生发生口角后,纠集尉峰等人拳打脚踢杨秀生,致杨秀生轻伤的事实,尉明志供认,并有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尉明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尉明志如实供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芶穗宁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昱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