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向南等人聚众斗殴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3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刑终40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宇航,男,2000年1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第108中学学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派出所管内,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区51栋4门512室,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赵艳辉,男,1972年1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同上,系赵宇航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泰豪,别名豪哥、阿豪,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和顺派出所管内,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东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万山,1959年10月13日出生,系张泰豪伯父。

原审被告人金向南,别名南少,男,1988年4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德惠市朝阳镇红旗村金家屯。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志服,别名志伟,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农安县开安镇小王屯10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洪伟,别名小伟,男,1992年4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榆树市闵家镇三合村6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永新,别名阿义,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腰兴屯。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振雷,别名雷子、大雷,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农安县新农乡后武家屯8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建军,别名军哥、大军,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64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海朋,别名天赐,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农安县万金塔乡榆树林村7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川野,别名阿龙,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双丰村谭家坨子1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向南、徐志服、王洪伟、王永新、赵振雷、李川野、吴建军、李海朋、张泰豪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徐志服、吴建军、张泰豪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宇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二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宇航及原审被告人金向南、徐志服、王洪伟、王永新、赵振雷、吴建军、李海朋、张泰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长刑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二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宇航及原审被告人张泰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恒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泰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涉案人张春哲(另案处理)因琐事与涉案人夏诚(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双方约定纠集人手到长春市二道区东大桥附近互殴,后涉案人夏诚一方的被告人张泰豪在电话中与对方约定将斗殴地点改为二道区吉盛伟邦门前空地,为区分同伙,涉案人张春哲一方的被告人金向南指使涉案人李岐购买手套、口罩,并提供了乘车费用。2013年12月11日20时30分许,夏诚与张泰豪一方纠集被害人赵宇航及赵洋、相德志、小全(姓名不详)等十余人先行来到约定地点,在张春哲一方纠集被告人金向南、徐志服、王洪伟、王永新、赵振雷、李川野、吴建军、李海朋、李岐(另案处理)等人,持镐把、扎枪、钢管、关刀等器械赶到后,夏诚、张泰豪等人看对方人多先行逃跑,赵宇航、相德志、小全被张春哲一方的人堵在出租车内殴打,赵宇航背部被锐器刺伤致左肾破裂,经鉴定,赵宇航的伤势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九级。

2015年8月,被告人金向南、王永新、赵振雷、吴建军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宇航18.5万元,被害人对金向南、王永新、赵振雷、吴建军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户籍证明。证明金向南、徐志服、王洪伟、王永新、赵振雷、李川野、吴建军、李海朋、张泰豪的基本情况。

到案经过。证明各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砸出租车照片。证明被砸出租车的情况。

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收条。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吴建军持有的仿真枪三只、飞镖三只、甩刀一把、塑料子弹一包。

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夏诚、张春哲、李岐于2014年12月23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和解协议、收条。证明金向南、王永先、赵振雷、吴建军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宇航共计18.5万元,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金向南、王永先、赵振雷、吴建军行为表示谅解。

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二)公(法)鉴(活检)字[2014]0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赵宇航的背部锐器刺伤致左肾破裂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临鉴字第800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赵宇航外伤致左肾破裂并行左肾动脉造影及动脉栓塞术已构成九级伤残。

证人刘自东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1日晚,小宇打电话让其帮忙找人打仗,其找了三个人到长春市宽城区金街的金地台球室,后又陆续来了十多个人,乘坐六台出租车前往打仗地点,途中与其一起乘坐出租车的人接了一个电话,称打完仗了,砸了一台出租车,有人报警,让其回去。

证人张长海的证言。证明其是被拉进“义帮”QQ群的,这个群就是群里人要是有人挨欺负了,在群里说一声,大家都去帮忙。

证人刘利新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打仗前几天,李子心找其说要和“金街战将”的人打仗,叫其去帮忙,其表示同意。2013年12月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与阿伟(宁佳伟)、阿明(穆建明)、阿天(张翔)在华正批发与李子心见面。当时李子心背着一把关刀,后几人又一起打车去绿园区取了事先准备好的两根扎枪、一根镐把、一把消防斧、一把七孔砍刀、一把军刺,与穆建明找的三个拿西瓜刀的人,一起去二道区一个网吧找张泰豪。张泰豪领着小全、赵洋和三个不认识的人出来,在路边打车时张泰豪说“去吉盛伟邦吧,别去东大桥了,吉盛伟邦那打不过还能跑” 。一开始李子心把打仗地点定在东大桥,是张泰豪把地点改在吉盛伟邦的。后几人乘坐三辆出租车前往吉盛伟邦。其拿镐把,李子心拿扎枪、宁佳伟拿关刀,其他人分别拿什么没记住。张泰豪和李子心说“地方我给你找了你看着办吧”,意思就是冲李子心要钱。之后张泰豪给对方打电话,其没听到内容。过了能有十多分钟,张泰豪又给对方打电话说“你们能不能来了,还打不打了,我等你们到过年啊,你们再不来我们就走了。” 五六分钟后对方来了三台车,别人有喊五台的有喊六台的,其一看对方人多就跑了,跑的时候张翔向还在出租车里张泰豪领来的人喊“来人了下车”,他们还没下车就被对方堵住了,其听到对方有打骂和砸车的声音。这些人打车走了,在路上张泰豪打电话说我们这边人被打伤了在二院呢,众人就都过去了,在医院看到是没下车的那三个人被打伤了,“小全”和一个人是皮外伤,还有一个人身上被扎枪扎坏了。

证人张翔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一天,其朋友阿伟说李子心要打仗,让其与刘利新去帮忙,并找了浩南、阿明,一起在华正批发与李子心汇合,又到绿园区纪家洪民小区取了阿伟准备的两根扎枪、两根镐把、两把消防斧、一把砍刀后,到二道区一个网吧找的张泰豪,张泰豪领着阿全、赵洋、李想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出来。张泰豪给对方打电话约定吉盛伟邦。到达吉盛伟邦后,其拿着镐把、阿欣、阿伟拿着扎枪、浩南和阿明拿着消防斧、阿混拿着镐把、小全拿着砍刀,张泰豪打电话催对方快点过来。五六分钟后对方来了六台车,其见对方人多,遂与其他人逃跑,张泰豪找的三个人在出租车上被对方堵住。跑到不远的地方等了能有十多分钟,对方给张泰豪打电话说“你去看看你兄弟吧,可能快死了”,小全给张泰豪打电话说他们去吉大二院了。

证人李想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1日17时许,其与相得志、赵宇航、赵洋去同辉网吧上网,后李子心(夏诚)带了大约五六个人来网吧找赵洋帮他打仗,其与赵洋、相得志、赵宇航一起跟随李子心等人乘坐出租车到吉盛伟邦。到达打仗地点后,赵宇航、相得志、赵洋、小全说在外面冻脚,就回车里坐着,过了一会儿阿明说对方来了五六车人,打不了,咱们跑吧。逃跑中,其发现赵宇航,小全和相得志没跟过来,同时听到身后有砸车的声音。后小全打电话说他们在吉大二院,赵宇航、相得志和小全受伤了。

证人赵洋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1日17时许,其与相得志、赵宇航去同辉网吧上网,大约过了二十分钟,李子心(夏诚)带了大约五六个人来同辉网吧找其帮他打仗,其就问李想、相得志、赵宇航去不去,他们说随便,其说那咱们就去,并跟随李子心等人乘坐出租车到吉盛伟邦。李子心等人从车上拿下关刀、砍刀、扎枪、消防斧和镐把,分给每人一件。赵宇航、相得志、小全说在外面冻脚,就回去车里坐着。过了一会儿,阿明说对方来了五六车人,打不了,咱们跑吧。逃跑中,其发现赵宇航、小全和相得志没跟过来,同时听到身后有砸车的声音。后小全打电话说他们在吉大二院,赵宇航、相得志和小全受伤了。

证人相德志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1日晚,其与赵宇航、李想、赵洋到二道区同辉网吧上网,大约8点左右,有人来找李想和赵洋去帮着打仗,后其与赵宇航跟随李想、赵洋等人一起乘出租车来到吉盛伟邦附近。到达后,其与赵宇航、小全坐在出租车上等着,过了不长时间,从五六台出租车下来十多个人,手里拿着镐把、扎枪、消防斧、片刀、关刀过来将其乘坐的出租车风挡玻璃及车窗砸碎,并将其与赵宇航、小全打伤。其头部、右手、后背、脸左侧被打伤。赵宇航的后背,脑袋,肾脏被打伤。

证人曹飞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军(吴建军)给其打电话说要去办事,其遂到文化广场附近的易休宾馆与大军见面,当时小伟(王洪伟)也在,大军让其帮他的一个朋友去打仗去,其与大军、小伟一起到火车站附近一家台球厅,看见志伟(徐志服)与很多不认识的人,大军让其打仗时跟在他身后看着有没有警察。后其与大军、志伟等人一起到东大桥附近打仗现场,其从车后备箱里拿了一根钢管,在一个胡同里看见,一群人围着一辆出租车打人、砸车,其与志伟跟随大军过去,大军拿出一把枪指着被砸出租车副驾驶内坐着的人让他下车,那人不下车,后有人喊警察来了,大伙就都跑了。其与大军、志伟打车回火车站附近台球厅。打仗时其拿钢管,志伟拿的关刀,大军拿的黑色手枪,其不知道大军的枪是真的还是假的。

证人徐徽的证言。证明其系吉AZ7245号出租车司机,2013年12月11日19时30分许,有9个人拿着刀和铁棒子在长白公路金山加油站西侧大约100米左右打车,其中4个人乘坐其出租车,来到吉盛伟邦附近胡同里,这几个人拿着刀和铁棒子下下车,十来分钟后,来了四五台出租车,下来20多个人,拿着镐把和铁棍子冲过来,双方打到一起,其从车上下来,这伙人用镐把和铁棍子将其出租车玻璃打碎,并用镐把和铁棍捅车上的人,打了能有一两分钟。

涉案人张春哲的证言。证明其网名叫阿豪,是义帮成员。义帮是在网络上成立的组织,帮主是金向南,成员大约30人左右,都是16至30岁社会闲散人员,目的是大家抱团有人被欺负就出头替他出气。金向南、志伟(徐志服)、天赐(李海鹏)、阿逸(王永新)、小宇(侯新宇)、雷少(赵振雷)等都是义帮成员。2013年12月11日,其因于洋在其QQ空间上评论照片与于洋及他男友李子心在QQ上互骂,李子心说他是斗志帮的,与其约定当晚24时在东大桥打仗,后又将地点改至吉盛伟邦。其在义帮QQ群发送了与李子心约战的聊天记录截图,并说斗志帮要挑义帮,没事的就一起去赴战。其又给金向南、于海洋、赵振雷、徐志服等人打电话,让他们来金都台球厅集合,一起去和斗志帮打仗。后刘自东、大鹏分别带来10来个人,志伟与小飞、军哥等6、7个人带着1把关公刀和20多根无缝钢管,军哥、小飞各带1把枪,侯新宇带着砍刀陆续赶到。这样集合了30多人乘出租车来到吉盛伟邦A、B栋之间的空地,看到一台出租车内有3个斗志帮的人,他们在车里将门锁上了,义帮成员便开始砸车,将车玻璃砸碎后用工具打车内的人。大鹏从阿天(王建)那接过一把关公刀砍车,还砍了对方车内副驾驶员后侧座位的人,赵振雷持砍刀也砍了副驾驶后面的乘客。其拿无缝钢管、海洋拿镐把砸了副驾驶的玻璃,玻璃被砸碎后又打了坐在副驾驶内的乘客。徐志服手里拿着砍刀和钢管砸车,然后又打里面的人,具体砸到哪个部分没看清。王永新持镐把或钢管砸的驾驶员后座的玻璃,打的里面的人;王建将关刀交给了大鹏,自己拿镐把砸车和里面的乘客;小宇、小俊拿砍刀、小飞拿无缝钢管砸出租车的前机器盖和前风挡玻璃,打没打人没看清;阿熙拿扎枪砸驾驶员的玻璃,并扎后座的那两个人,具体扎到什么部位没看清;大岐用镐把砸驾驶室的玻璃,打没打人没看清;阿龙拿镐把具体怎么砸车打人的没看清。后来被砸出租车司机害怕了要报警,吴建军用手枪指着司机自称是警察,让司机别动,出租车司机就没敢报警。这时不知道谁喊了一声警察,我们大家就一哄而散了。回到汉口大街时,金向南给了其200元车费,后又给志伟100元钱,说是给军哥他们报销的车费,之后大家就分开了。

涉案人李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一天,阿豪(张春哲)打电话让其到长春站前金街集合准备去打仗,在站前其见到阿豪等40多人,为了区分同伙每人戴一只白手套,然后众人打车前往二道区吉盛伟邦。到吉盛伟邦时其他人还没到,其让司机将车开到附近等了一会后,阿豪打电话让其去吉盛伟邦,其到吉盛伟邦下车时已经打的差不多了,阿豪用镐把砸一辆出租后车门,海洋用镐把将车后门玻璃砸碎,还有个不认识人用扎枪扎车里人,大鹏和阿豪砸的副驾驶玻璃及前风挡玻璃,阿逸拿的镐把也在车边上,车左侧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拿钢管砸车。然后他们中有人从车里往下拽对方,没拽下来,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大家就都跑了。

涉案人夏诚的证言。证明2012年冬,其加入了斗志帮,张泰豪是帮主。其跟朋友在一起的时候自称叫李子心。2013年12月10日晚,其上网看到女硬汉帮里的阿佳和义帮的阿豪(张春哲)骂起来了,其问怎么回事,阿豪就骂其,后其与阿豪约定晚上12点在东大桥群殴。其将QQ签名改为“明晚上12点在东大桥干义帮,都谁去”。张泰豪在网上看到其QQ签名,在网上问“你要办事啊,对面是谁?”其回答是义帮,他说“你借我300块钱,我晚上带人过去。”其说没有钱,他说“你别给我玩路子,我相信你能借到,我不发话明天晚上没人敢去帮你。” 11日,其到绿园区金太阳网吧找的阿明,在网吧胡同里装的凶器,与阿明等共8个人一起打车去东大桥。途中张泰豪来电话说他有30个人问用不用,其说用,并去北八道街的一个网吧接了张泰豪,他那有5个人。张泰豪与对方将打仗地点改在吉盛伟邦门前的空地上,时间提前到晚8点半。到吉盛伟邦后,大家将凶器都拿出来,其拿了一个扎枪,阿伟拿的关刀,阿明拿的消防斧,张泰豪和他带的人什么都没拿,其他人我不认识,记不住拿了什么。半小时后义帮到了七八车人,其与张泰豪一起顺着小路跑了。其听到后面有砸车声、叫骂声,跑到南关桥附近时阿全打电话说他和张泰豪的两个小弟被打伤了,张泰豪一个小弟肾脏被扎坏了,一个脑袋被打坏了。

被害人赵宇航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11日18时许,其与相德志、李想、赵洋在二道区同辉网吧上网,20时左右,李子心(夏诚)来网吧找李想和赵洋帮忙去吉盛伟邦打仗,李想、赵洋让其与相德志也一起去。到吉盛伟邦后,其与相德志、小全在一台出租车上坐着。后因对方人太多,一起来的人都跑了,对方的人将其与相得志、小全堵在车里,用扎枪、镐把、砍刀将其打伤。其当时坐在出租车司机后面,相德志坐在旁边,小全坐在副驾驶位置。

被告人金向南的供述。证明义帮2013年8月成立,现在大约有40人,其是帮主,义帮没有实际帮会地址,都是通过QQ和手机联系。2013年12月11日13时许,阿豪(张春哲)给其打电话说斗志帮要和义帮打仗,17时许在宽城区汉口大街附近的台球厅与阿豪见面,当时小宇和天赐也在,另外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阿豪打电话将志伟(徐志服)叫来。18时许,志伟带着一把关刀来了,之后又来了6-7个人,都带着钢管,其中还有两个人拿着一把钢珠枪,和一把黑色的枪,还有东子(刘自东)找来十多个人,拿着钢管、扎枪。20时许其与阿豪等人分别乘坐出租车前往吉盛伟邦打仗,其乘坐出租车在最后,到达时见已经打完了,便没有下车就走了。后来听阿豪告诉说对方的人没下出租车,他就用关刀将出租车砍了。打仗前,其让大岐(李岐)买了口罩和手套,以统一标识,打仗时能够认清自己人,同时其提供了去斗殴现场的打车费300元。

被告人徐志服的供述。证明其是洪乐帮成员,洪乐帮的帮主是军哥(吴建军),有10多个成员。2013年12月11日,义帮成员阿豪(张春哲)说要与斗志帮打仗,让其帮忙,其遂给军哥打电话,军哥找了小飞、彪子、梁子及另外两个人、其找了小伟,在金街台球厅与义帮成员阿豪、阿南(金向南)、大雷(赵振雷)、阿逸(王永新)、大岐(李岐)、阿龙(李川野)、阿天等汇合。军哥为打仗准备了14根白钢管(中有10根十左右削成尖头)、1把关刀,军哥、彪子各拿1把钢珠枪,义帮成员拿了1把关刀,5、6根镐把,还有扎枪。后其与军哥等人及义帮成员打车到吉盛伟邦附近胡同,斗志帮有6个人左右见状就跑了,留下3个人坐在一台出租车里,阿豪跑到出租车前,用钢管砸车右侧玻璃和挡风玻璃及车机盖子,并用钢管打了坐在副驾驶的人,出租车司机见状下车躲到了一边。军哥用钢珠枪对着前排男子让他下车,并用枪把打了那个男的。其将出租车的左后车门拽开,用手中的关刀捅了坐在车上的人腋下肋部,义帮的人也用钢管打了这个人。小伟用脚踹出租车右后座一个男的,其余的其没看见,但应该都动手了。打完后,不知谁喊警察来了,其遂乘出租车回台球厅了。其在打仗过程中使用的关刀是其自己买来准备打仗用的,钢管是军哥准备洪乐帮打仗用的。彪子、军哥的钢珠枪一直在身上带着。这次打仗后半个月左右,军哥说对方被打坏了,其就让小伟将钢管扔在南湖附近白桦林里,其将关刀扔在银座旅店附近垃圾箱里,军哥的钢珠枪还在他那。

被告人王洪伟的供述。证明其通过加入义帮QQ群认识阿豪。2013年12月10日,阿豪和斗志帮的人在网上吵起来,并将聊天记录发到义帮QQ群里说斗志帮要和义帮打仗。2013年12月11日18时许,小天打电话让其去火车站前一家台球厅找他们,要和斗志帮打仗,其到台球厅看到大约有四五十人,其认识小天、阿龙、大齐、阿豪,其余的人都不认识。过了两三分钟,一个人说人差不多到齐了赶紧过去吧,这伙人便分批下楼打车前往吉盛伟邦。其到吉盛伟邦后看见有二十多个人在砸一辆出租车,其到同行的出租车后备箱里取出镐把也跑过去,跑到一半看见小天、阿豪等人已经往回走了,小天手里拿的钢管,阿豪手里拿什么没看清,小天说完事了走吧,这时不知谁喊了一句什么,大家就都开始跑,其与小天乘出租车返回住宿的正阳街玫瑰之约旅店了。途中其与小天将打仗用的镐把和钢管扔了。其不知道打仗用的镐把和钢管是谁准备的,在火车站前那家台球厅时他们抬来了三捆镐把和钢管,大约二十多根,谁抬的也不认识。

被告人王永新的供述。证明其通过加入义帮QQ群认识阿豪。2013年12月10日,阿豪和斗志帮的人在网上吵起来,并将聊天记录发到义帮QQ群里说斗志帮要和义帮打仗。2013年12月11日18时许,小天打电话让其去火车站前一家台球厅找他们,要和斗志帮打仗,其到台球厅看到大约有四五十人,其认识小天、阿龙、大齐、阿豪,其余的人都不认识。过了两三分钟,一个人说人差不多到齐了赶紧过去吧,这伙人便分批下楼打车前往吉盛伟邦。其到吉盛伟邦后看见有二十多个人在砸一辆出租,其到同行的出租车后备箱里取出镐把也跑过去,跑到一半看见小天、阿豪等人已经往回走了,小天手里拿的钢管,阿豪手里拿什么没看清,小天说完事了走吧,这时不知谁喊了一句什么,大家就都开始跑,其与小天乘出租车返回住宿的正阳街玫瑰之约旅店了。途中其与小天将打仗用的镐把和钢管扔了。其不知道打仗用的镐把和钢管是谁准备的,在火车站前那家台球厅时他们抬来了三捆镐把和钢管,大约二十多根,谁抬的也不认识。

被告人赵振雷供述。证明2013年12月一天,阿豪给其打电话说和斗志帮小欣吵起来了,让其到台球厅见面,到台球厅后其看见东子、东北、阿豪、大鹏、南哥已经到了,阿豪和斗志帮的人电话约定到吉盛伟邦打仗。之后大家就开始找人来帮忙,东子和大鹏联系他们认识的人,有没有在群里发通知不知道。南哥让大岐去超市买的白手套和口罩,以便在打仗过程中区分同伙,发完手套和口罩后乘出租车往吉盛伟邦。其到吉盛伟邦时有3、4台车已经到了,其中一辆车后备箱开着,其去拿了一根钢管,大约70公分长,大鹏拿了一把关刀。到吉盛伟邦门前时看到一辆出租车里坐着三个人,就上去拽车门,对方把车门锁上没拽开,其就用钢管将副驾驶后车门玻璃砸碎,然后将钢管伸进车里打副驾驶后面的人,阿豪、小宇还有其他几个不认识的人都砸车打人了,其中大鹏在打仗的时候把关刀砍折了,后其被涌上来打仗的人挤到外面来了,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其就跑回出租车逃跑了。

被告人李川野的供述。证明其是“义帮”的成员,2013年12月一天,阿豪给其发信息让其到长春站前金街集合准备去打仗,其赶到后看到已经聚集了40多人,每人领了一只白手套戴上以便在打仗过程中区分同伙,后分别打车前往二道区吉盛伟邦打仗。到达吉盛伟邦后其从一辆同行的出租车里拿了镐把,其他人也每人拿了一件武器。到吉盛伟邦门前其拿镐把冲上去跑到一辆出租车前,车里坐着三个人,其用镐把砸后车门,海洋用搞把将右后门玻璃砸碎,一个不认识的人用扎枪扎车里的人,大鹏和阿豪砸副驾驶玻璃及前风挡玻璃,车左侧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拿钢管砸车。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大家就跑了。打仗过程中阿豪拿钢管,海洋拿镐把,大鹏拿关刀,还有两个不认识的拿钢管,还有人拿了钢管、扎枪、关刀、镐把,听说有人拿手枪了。参加这次斗殴的人有阿逸、小俊、大岐、王岩、阿豪、海洋、大鹏、金向南、阿西、还有一些其他的叫不上名的人。

被告人吴建军的供述。2013年12月一天,志伟打电话让其去站前一家台球厅找他,在台球厅其看有志伟、阿豪、南哥等约四五十人,志伟说他们去办事,让其开车送一趟。南哥让大家下楼打车,志伟和另外一个人坐其开的车一起来到吉盛伟邦。其他人都下车拎着镐把、扎枪、长刀、钢管等凶器往里面走,志伟也下车跑过去,其也拿着玩具枪跟着过去。其到跟前看见一大群人在砸一辆出租车,阿豪让其看着旁边的出租车司机,让他别管闲事,其就过去拿枪指着那个司机说别管闲事。后其与他人一起逃离现场。后南哥给了其100元车费。围着砸出租车的人有志伟、阿豪、南哥、其余人其不认识,志伟好像拿的搞把,阿豪好像拿的长刀,南哥拿的东西没看清。其拿的枪是在光复路街边摊买的打BB弹的玩具枪。

被告人李海朋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11日,其到金街台球厅打台球,看见阿豪(张春哲)、南少(金向南)、大雷(赵振雷)、小飞(刘鹏飞)等义帮的20多人,阿豪说一会和斗志帮的人打仗去,让其跟着一起去,其表示同意。阿豪又给志伟(徐志服)打电话,让志伟找人过来帮他打仗,不一会志伟和军哥(吴建军)等10余人也到了台球厅,这样一共聚了40余人。南少让一个人出去买白手套和口罩分发给大伙,以便在打仗过程中区分自己人,之后大家打车前往斗殴现场。到达后,阿豪指着一个出租车说车内有人,大家就上去用镐把、关刀、砍刀等凶器砸车、打人。其用镐把将出租车后门玻璃砸碎,并将镐把伸进车内打了坐在驾驶员后面的人左胸,阿豪将其拽到旁边去,拽开门将扎枪伸进车内扎这个人,军哥拿出一把枪指着副驾驶的男子的头部说自己是警察,让他们下车。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大伙就跑了。南少现场没有伸手,在集合地点他说一会谁要是逃跑试试,并让一个同伙去买的口罩和手套、给阿豪拿了打车钱;大雷用关刀砸副驾驶后车窗,将刀伸进去扎副驾驶员后面的人;小飞用镐把砸车窗,打了副驾驶的男子;志伟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军哥用枪指着副驾驶的男子的头部说自己是警察让他们下车。

被告人张泰豪的供述。证明2013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其加入了一个叫“斗志帮”的帮派,帮主叫郭绍君,平时谁要是有事,就帮着出面。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其与赵洋、李想、航妹、大志在网吧上网,阿明和李子心给其打电话说要出去打仗,打仗地点约在东大桥附近,其抹不开面子就答应了。过了一会,阿明、李子心来到网吧,并带来了关刀、扎枪、匕首等工具。众人一起下楼,航妹、小全坐阿明、李子心来时的两台车走的,其与赵洋、李想、大志坐一台车。后来李子心给其打电话,其说“东大桥那警察多,不行就在附近找个小点的地方,要不就吉盛伟邦那吧。”等其到吉盛伟邦那时,看到阿明、李子心和领来的人手里都拿着器械,其与赵洋、李想、航妹、大志都没有拿东西,其与阿明、李子心他们说“你们在这等着吧,我到后面去了。”其与李想走到伊通河大坝上面去了。航妹、小全、大志他们坐在一台出租车上没有下来,过了近半个小时,“阿明”、李子心他们这些人跑过来说对面来了七八车人,其说你的事你看着办。这时其听到那边有砸车的声音,自己这方的人就都散了,其打车往家走,小全给打电话说航妹、大志和他被对方打伤了,在吉大二院呢,其就往医院去,到那看到航妹伤的挺重的,小全和大志都是皮外伤。

另查明,被害人赵宇航2013年12月11日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肾挫伤、背部外伤、肾周血肿,于2013年12月31日出院,共住院20天,共计支付医药费99 436.82元,鉴定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结算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鉴定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建军因帮助他人打架,伙同杨鑫、曹飞(均另案处理),在长春市二道区安乐路第五十三中学门前手持仿真手枪,杨鑫手持砍刀,曹飞用拳脚击打被害人尹靖元头部和身体,将被害人尹靖元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尹靖元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二)公(法)鉴(活体)字[2014]021、0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尹靖元的头皮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双手多处锐器伤致左手中指及右手示指伸肌腱断裂,造成两手指运动功能障碍,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2.涉案证人曹飞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一天,大军(吴建军)打电话让其到易休宾馆一趟。其赶到后看见大军、洋洋、志伟都在,大军说二道一个学校有人收他朋友保护费,让其跟着去看看,过会儿小伟也来了,后一起乘坐出租车来到二道区吉大一院分部附近的一所学校。在学校门口一个女的指着一个人和大军说就是他,大军就过去叫这个人跟他走,并用枪顶在那个人脑袋上,那个人不走,大军就用枪把砸他的脑袋,洋洋也过去用刀砍他,其也过去拳打脚踢这个人,打了一会大军说走吧,几人就又乘坐出租车回易休宾馆了。

3.涉案证人杨鑫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一天,陈南说他被小傲打了,找其帮忙。几天后陈南看到小傲在五十三中,就给其打电话,当时其与吴军、小飞在一起,吴军知道要去找小傲就给徐志伟打电话让徐志伟带几个人一起去找小傲,后其与吴军、小飞打车去五十三中。在五十三中学门口陈南的对象指认了小傲,其过去用刀架在小傲脖子上,吴军用枪顶着小傲,并用枪把打小傲脑袋,其也用刀砍小傲脑袋,小飞用拳脚打小傲。打了一会儿,吴军说走吧,三人就称出租车回到易休宾馆。

4.被害人尹靖元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18日晚,其去五十三中学接人,在校门口看见大茹和3名男子说其就叫小傲,其中2名男子过来让其上车和他们走,其不同意,较胖的男子就用枪打其头部一下,另一个男子用刀猛砍其头部,另一个男子用匕首扎其。其头部被砍了几刀,已经出血,遂用双手护头,双手、手背被砍了很多刀。

5.被告人吴建军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一天,洋洋给其打电话说要用车去办事,其开车去战略网吧接洋洋和小飞回易休酒店,过了一会洋洋招呼出发,其开车拉着洋洋、小飞,志伟和小伟自己打车,前往五十三中学。在学校门口洋洋拍了一个人肩膀一下,其掏出枪指着那个人的脑袋说别动,那个人用手挡了一下,洋洋就开始用刀砍他,其用枪把往他身上砸,小飞拳打脚踢。后其说别砍了,与洋洋、小飞一起回到车上。

(三)2013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泰豪伙同李楠、王猛等(另案处理)在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英皇KTV斜对面,用砍刀将被害人孙光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孙光的伤情构成轻伤。同年10月21日,张泰豪的家属代其与孙光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孙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5万元,孙光不再追究张泰豪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抓捕经过。证明2013年9月20日,民警在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一宾馆内将张泰豪抓获。

2.调解书、收条。证明张泰豪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孙光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孙光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万元,孙光不再追究张泰豪及本案涉案人员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3.住院病历、出院诊断、门诊手册。证明被害人孙光于2013年8月11日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右顶枕部刀砍伤、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顶骨骨折、右顶枕部软组织挫伤、右髋部刀砍伤、左臀部刀砍伤。

4.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朝)公(法)鉴(活检)字[2013]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孙光头部外伤已构成轻伤,右髂部及左臀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5.证人吴忠山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一天凌晨,其在平阳附近网吧上网,奶豆(李南)给其发信息,让其到五马路和他们汇合一起去打仗。其赶到后看见张泰豪等人都到了,与他们乘坐四辆出租车前往安达街,看见孙光出现,其与陈天一、奶豆、浩民、小全等人拿着关刀追孙光,包子先用刀砍了孙光,接着其与奶豆、阿俊、大佐、陈天一也都上去用刀砍孙光,砍完后包子和大佐将孙光架起来,包子从孙光裤兜里搜出一部黑色手机,接着将孙光带上出租车,沿安达街向北开出不远就让孙光下车了。打仗用的关刀是张泰豪事先准备的。

6.证人李南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10日23时许,其与张泰豪等人在大经路与五马路交汇处的新天地超市门口闲唠嗑,陈雪对张泰豪说她能将孙光骗出来,并当着张泰豪的面给孙光打了电话,说想和孙光处对象。十多分钟后,其与张泰豪等人乘坐四辆出租车到西中华路与安达街交汇处。到达后,张泰豪从自己乘坐的出租车上拿出九把关刀分给其他人,他和赵洋拿了两把消防斧,后他与另一台车往解放立交桥方向去找孙光。其找到孙光时看见包子正拽着他往牛仔裤方向走,其过去砍了他后背两刀,蒋金佐砍他右腿两刀,这之前孙光身上、头上已经出了很多血。后孙光被带上出租车,准备找个偏僻的地方折磨他,但途中见孙光头部、身上出了很多血怕他死了,就将他放了。后其听张泰豪说他砍了孙光一顿斧子,包子说他在地上捡了一部手机,并将手机交给了张泰豪,张泰豪看了一眼揣兜里了。

7.证人郭曌君证言。证明2012年初其创建了斗志帮,当时没有几个人,后来发展到有二十多人,其与张泰豪是老大。有事都是其与张泰豪组织、准备家伙带头领兄弟去。

8.被害人孙光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陈雪给其电话说要与其处对象,让其到英皇对面的新天地超市门前找她,其就和一个叫大白的女孩一起去了新天地超市。见到陈雪后,其与陈雪、大白向西朝阳桥方向走,这时来了两台出租车下来八个人,手里拿着扎枪、关刀、斧子向其走来,其转身欲逃跑,这几个人就追过来砍其,其被扎枪扎了四下,头和腰被用关刀砍伤。砍完后,这些人又将其黑色苹果4手机抢走,并将其弄上出租车,说要将其扔到朝阳沟,后因其流了很多血,在朝阳桥等红绿灯时将其扔下车。其在路边坐着,张泰豪和两个人过来,张泰豪用斧子砍了其后背。

9.被告人张泰豪的供述。证明其所在的斗志帮与孙光所在的战狼帮有矛盾,战狼帮的人曾经打过斗志帮的小赫,2013年8月一天凌晨,陈雪说她能找到战狼帮的孙光,其遂让陈雪打电话约孙光,孙光说他在西中华路和清和街交汇处,其与斗志帮十四五个人拿3把斧子、5把关刀、1把扎枪,乘出租车去找孙光,其让出租车停在解放立交桥桥头附近以防孙光从这个方向逃跑,后李南给其打电话称他们已将孙光砍了,其遂让出租车顺安达街向北行驶,其看见一个男的坐在马路旁,头上有不少血,其下车用斧子又砍了孙光大腿一下,孙光向前跑,赵洋砍了孙光后背一下,后孙光乘出租车跑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向南、张泰豪组织他人斗殴,造成被害人赵宇航受重伤的后果,二人应对重伤后果负责,故应认定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徐志服、王洪伟、王永新、赵振雷、李川野、吴建军、李海朋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服、王洪伟、王永新、赵振雷、李川野、吴建军、李海朋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服犯故意伤害罪,经查,本案由谁直接致赵宇航构成重伤事实不清,仅依徐志服供述将其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依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服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吴建军伙同他人持械致被害人尹靖元轻伤,被告人张泰豪伙同他人持械致被害人孙光轻伤,被告人吴建军、张泰豪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建军、张泰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泰豪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孙光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张泰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建军能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尹靖元的犯罪事实,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向南、徐志服、王洪伟、王永新、李川野、李海朋、张泰豪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振雷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向南、王永新、赵振雷、吴建军的家属代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赵宇航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向南等九人共同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宇航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宇航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加害方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30%为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99 443.82元,按照其提供的票据,应予保护;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于法有据,应予保护;主张的鉴定费2200元,按照其提供票据,应保护2000元;主张的护理费2414.8元,按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住院天数,应保护2171.8元;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代理费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给付范围,合议庭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宇航在未区分责任前应得到的赔偿数额为104 608.62,扣除其应自行承担部分,其应得赔偿数额为73 226.03元。鉴于被告人金向南、王永新、赵振雷、吴建军等人的家属已先行代其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宇航的经济损失共计18.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议庭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犯罪判处被告人金向南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徐志服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王洪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王永新有期徒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赵振雷有期徒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川野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吴建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海朋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泰豪有期徒刑四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宇航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泰豪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泰豪没有与对方约定斗殴地点,没有纠集、组织他人参与斗殴,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孙光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吴建军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系受刑讯逼供取得,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

上诉人赵宇航及其诉讼代理人赵艳辉上诉称,请求判令徐志服赔偿其医药费10.5万元,李海鹏、王洪伟、张泰豪各赔偿其后续治疗费5万元。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的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针对上诉人张泰豪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吴建军提出的意见,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张泰豪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泰豪没有与对方约定斗殴地点,没有纠集、组织他人参与斗殴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夏诚证言证实,其2012年加入斗志帮,张泰豪是帮主,此次斗殴过程中,张泰豪与对方将打仗地点改在吉盛伟邦门前的空地;证人刘立新、张翔证言内容一致,均证实张泰豪给对方打电话约定斗殴地点在吉盛伟邦,并在到达吉盛伟邦后打电话催对方快来打仗。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张泰豪在此次聚众斗殴中出面与对方电话联系,约定斗殴地点,系斗殴主要组织者之一。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对上诉人张泰豪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泰豪积极赔偿被害人孙光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在对张泰豪量刑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其赔偿被害人孙光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被告人吴建军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系受刑讯逼供取得,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异议。经查,吴建军不能提供其所称受到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线索或证据,故其申请无相应事实依据,在案证人张春哲、曹飞等证言及同案被告人徐志服、王洪伟等人供述内容一致,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证实吴建军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故对吴建军提出的上述异议不予采纳。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张泰豪、原审被告人金向南组织他人聚众斗殴,期间致参与斗殴人员赵宇航重伤,应对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后果负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徐志服、王洪伟、王永新 、赵振雷、李川野、吴建军、李海朋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张泰豪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孙光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吴建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尹靖元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吴建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二审审理期间,张泰豪积极赔偿被害人赵宇航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赵宇航及其法定代理人赵艳辉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至八项、第十项,即被告人金向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徐志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王洪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永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振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川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吴建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海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宇航的诉讼请求;及第九项中关于对上诉人张泰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九项中对上诉人张泰豪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泰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四、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宇航及其法定代理人赵艳辉撤回上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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