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国华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0:3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终字第0011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尹国华,男,1971年4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德惠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尹国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尹国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恒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尹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国华自2010年10月份至今,因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未给其办理新建房屋审批手续,多次非法上访,米沙子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 8月22日书面给予被告人尹国华答复后,其仍于“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并要求村、镇人民政府为其建房,否则将继续去北京上访。米沙子镇人民政府为了“两会”期间维稳考虑,答应给被告人尹国华购买建房材料(已经给其红砖五万块,沙子八十多立方米,石头八立方米,钢筋六十根,其中钢筋长12米,粗12立方毫米的20根,长9米,粗12立方毫米的4根)。后被告人尹国华仍以村、镇人民政府供料不及时为由,继续去北京上访相要挟,要求政府必须马上给其建房,并于2014年5月28日去长春火车站准备再去北京,在劝说并答应其建房的全部要求后,方才放弃去北京上访。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尹国华乡政府索要建筑材料价值人民币24 413元。

另查明,被告人尹国华于2013年和2014年期间,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总理住地滞留非正常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十四次。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德惠市公安局分别于2013年3月19日、8月7日、11月4日行政拘留。

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到案经过,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国华所要求批准新建房屋手续的问题,经相关行政部门口头及书面明确答复并给予其适当政策性照顾后,仍就该问题反复、多次到国家机关越级无理信访,多次滋扰中央国家机关驻地,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尹国华每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借上访之名向政府部门提出无理要求,索取财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尹国华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事实部分供认,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尹国华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尹国华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合议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证实,2014年5月28日,德惠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将尹国华传唤至德惠市公安局特警大队接受调查,尹国华对上述事实供认。当日,公安机关对尹国华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6日,公安机关立案,6月7日对尹国华刑事拘留,6月19日对其逮捕。

2.德惠市米沙子镇城乡建设管理分局出具《证明》证实,2010年,德惠市政府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拟在德惠市米沙子镇内成立长德新区,面积150平方公里,含盖米沙子镇黄家村等14个整建制村。根据双方合作意向,米沙子镇对上述14个村除危房改造政策外的一切房屋手续全部停办。

3.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8、9月份,上诉人尹国华开始上访,理由是:其家的房子属危房,要求城建重新给批一个房号建房,但因不符合村屯规划,米沙子镇城建分局答复只能在原地按危房改造翻建,不能审批新建房屋。尹国华找到德惠市城建局,答复:在2012年危房改造时报上来进行危房改造,还能有补助。在2012年危房改造办手续时,尹国华又提出在房屋前院批建二楼,还提出在办理建房手续时,把产权证直接发下来,米沙子镇城建分局未同意其要求,此后,尹国华上访,多次进京非访,2013年进京非访10余次,2014年1月进京非访6次。2014年3月两会召开期间,尹国华再次进京上访,并扬言拦截习总书记的车队。为了维稳,米沙子镇政府答应给其建房,尹国华才回来。后镇政府委托村主任王得新与尹国华协商,由尹国华出一小部分资金(1万元),政府出大部分资金(6万余元)解决建房问题。之后,王得新赊购了沙子、钢筋、石子,并雇了钩机、铲车,投入价值17 000元;镇政府主管信访的郭某某镇长赊购了红砖50 000块,价值12 500元;派出所所长矫健答应给其20吨水泥、门窗、苯板;村委会帮助找施工队建房,尹国华负责架子和房盖。2014年5月28日,尹国华给郭某某打电话说,他自己一分钱也没有,要求政府承担全部费用,否则进京上访,经劝说无效,而尹国华本人及其家属不是救济对象,其利用进京上访要挟合敲诈政府,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应依法严肃处理。

4.德惠市信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尹国华向米沙子镇人民政府提出对与其同住父亲房屋翻建的要求,经实地勘查,认定系危房同意改造。2012年办理改造手续时,尹国华又提出在房屋前面另批二层楼房号,因其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其父亲的。米沙子镇城建分局认为,尹国华提出新建房屋的位置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其所在村已属长德新区,未批准。2011年以来,尹国华进京非正常上访10余次,2013年,尹国华因进京非访,被公安局拘留三次。

5.德惠市信访局出具两份《情况说明》证实,尹国华以状告高新政府占地不合理、米沙子镇人民政府不给其批房号为由,于2012年11月2日、2013年3月14日、18日、7月2日、10日、20日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滞留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给予训诫。尹国华的上访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正常访。

6.国家信访局(访复字[2011]14887号)回复函证明,2011年11月11日,国家信访局接待尹国华来访后,书面告知尹国华由吉林省信访局处理。同年11月14日,吉林省信访局接待一处转德惠市信访局接待处理。

7.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黄家村五社尹国华上访要求新建住房的答复意见》证实,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已书面答复尹国华,其要求办理新建住房手续,因其所在的村划归长德新区,不能办理新建手续,可在改造所住的危房时,适当扩大面积,但总建筑面积不能超120平方米。

8.吉林省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尹国华进京非正常信访情况的证实材料》证实,2012年11月2日,尹国华第1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天安门派出所留置后移送到北京市久敬庄接济分流中心。其行为已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和北京市的社会秩序,属违法行为。建议德惠市政府对其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9.长春市信访驻京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尹国华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的证实材料》证实,2012年11月2日,尹国华第1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和北京市的社会秩序,属违法行为。建议德惠市政府对其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尹国华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总理住地滞留非正常访被公安机关训诫14次。

11.德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实,2013年3月19日、11月4日、2014年5月28日,尹国华因非正常访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对其分别行政拘留十日。

12.《价格鉴定书》证实,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诉人尹国华向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索要的红砖、沙子、钢筋进行价格鉴定。结论:共价值人民币24 412.5元。

13.视听资料证实,讯问上诉人尹国华、询问证人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刑讯逼供,取证合法。

14.《刑事判决书》证实,2005年3月4日,被告人尹国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5.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尹国华的自然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两会之后,米沙子镇政府为了维稳,答应帮助尹国华盖房子,让村书记王某某帮助张罗建房的材料沙子、钢筋、砖、水泥,其他由尹国华自己解决,并要求尹国华不要再无理访。2014年5月28日9时,尹国华给其打电话问建房材料准备情况,同时提出政府帮助解决所有建房材料,否则就进京非访。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尹国华多次到米沙子镇、德惠市、长春市、北京市上访。尹国华说我们帮他盖房子,他就不上访了。我们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帮他解决的,他不管缺什么就得给什么,要不就上访。2014年3月,米沙子镇政府委托村里帮助尹国华解决一些盖房子的材料,其到幸福村坝上老吕家的沙场赊了32三轮车沙子,在老黄家沙场要了21三轮车沙子,8翻斗车沙子,每车花680元,钱是我垫的。钢筋20根,是12米的,12粗的,其从工地要的,其自己花1780元现金买12的螺纹钢40根,其家有点石头给他了。2014年5月28日10时许,尹国华给其打电话说,料来的慢,拖他了,不等了,直接走了(去北京上访),去长春车站要进京上访,后来矫健所长给尹国华打电话,尹国华回来了。

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尹国华到德惠市米沙子镇城乡间建设管理分局要求现居住的房子不动,在这房子前面新盖一所房子,因为这样不合法,我们就没给审批,后尹国华上访,2012年8月22日,政府书面答复了尹国华要求建房的问题。

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其丈夫尹国华因为房子没盖上,就生气了,所以就去上访了。政府和村里已经把沙子、石子、红砖五万块、钢筋都给我家无偿整来了,现在房子基础也是村支书找人整的。现在要盖主体,尹国华因政府和村上给盖房子太慢,就去上访,后矫健所长劝他,尹国华从长春回来了。

(三)上诉人尹国华供述

证实其跟父母共同住在一个96平方米的危房里。2010年秋天,其找村会计邹昌华,要求用其自己的名字再办一个房照,是新建房屋的宅基地,邹昌华说办不了,2011年7月份,其去找镇政府的郭某某副镇长,郭某某口头答复说不能办 ,其先后到德惠市信访局、长春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他们答复回米沙子镇处理,但一直没有处理意见,之后其就总去北京上访,有时去信访局,有时去中南海,公安部也去过几趟,被多次训诫,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次。2014年1月1日至3月7日其去的北京,期间,村长王某某、派出所长矫健、司法所长邹庆学找其,王某某打电话让其回来,其说:得把事解决了,要不给其办新建房屋房照,要不给其盖房子,否则其不回去,王某某当时答应给盖房。其认为他们不给出新房照,就应该给其盖房,如果他们给其出新房照,自己花钱盖房。从北京回来在派出所,王某某说他负责钢筋、石头、沙子;矫健负责水泥、窗、门、苯板;镇政府负责砖。5月份,其和其媳妇拉的红砖5万块,王某某给拉的沙子、钢筋、石子、水泥等其他材料,但这些东西不够建房的,其一分钱也没有,还是建不了房子,其就去找王某某,王某某说没功夫,给矫健打电话,矫健说给整,其感觉他们是在骗其,就想进京上访找习近平办房照。2014年5月28日上午其到了长春(小南站),王某某、矫健又给其劝回来,说给处理,其回来后给其拘留了。政府说其和其父亲住的是危房,扒了重新建可以,但是另选址再建不可以。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尹国华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合议庭对上诉人尹国华的上诉理由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

关于上诉人尹国华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尹国华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认定其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尹国华以政府未给其办理新建房屋审批手续而多次非法上访,当政府为其建房购买了价值24 412.5元的建筑材料后,尹国华仍以政府供料不及时为由,继续以去北京上访相要挟,要求政府答应其建房全部要求的事实,尹国华虽部分否认,但有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上诉人尹国华多次到国家机关无理上访,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其以上访相要挟,向政府索取财物,提出无理要求,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芶穗宁

代理审判员  何 福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Ο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昱霖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