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龙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0:3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终字第00036号

原公诉机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九台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九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慧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甲因对政府征收土地工作产生不满,遂于2014年4月17日上午8时至9时许,组织、指挥一百余人聚集到吉长北线公路(S101省道)卡伦镇政府门口路段,采取封堵道路、阻断车辆通行的方式,造成该路段严重堵塞,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的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且在警察出警后仍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

原审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录像,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组织、指挥一百余人,聚众堵塞交通,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高某甲上诉提出,其没有事实组织、指挥聚众堵塞交通,其本人只是一般的参与者;其在参与过程中,没有给老百姓开会,没有在现场喊号和实施拦截行为,其不是组织者,原判认定其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 2014年5月7日11时许,九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长春市火车站附近将高某甲抓获。

2.吉林省奇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嘉收费站出具《证明》证实,长春至吉林北线公路,名称是S101线,是一级公路,属省道。

3.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九台市公安局卡伦派出所出具《出警情况说明》记载,2014年4月17日8时20分许,九台市卡伦镇和气村3社、4社村民及其他村少数村民在卡伦镇政府门前的长吉北线封堵公路。参与堵路的村民近100人,有200多群众在现场围观,导致长吉北线过往的客运车、卡车、轿车等各种车辆被堵、交通瘫痪,被堵车辆一眼看不到尾,能有一公里多,给附近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办公造成了影响。经镇、村干部和卡伦派出所干警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劝解工作,围堵车辆的村民在9时25分许才被强行驱散。

4.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关于和七村3社、4社群众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记载,九台市卡伦镇和气村3社、4社农民到九台市信访局上访,反映开发区2010年11月4日和2011年3月7日两次征地不合理,反映人等没有接折(存折),开发区不让种地,三年未获得收入,要求开发区赔偿三年经济损失,要求耕种已征未用土地的信访事项。开发区就上访事项答复:(1)征地是依法依规进行的;(2)补偿标准是按照政策执行的;(3)已征土地不存在闲置和荒芜;(4)经济损失不存在;(5)要求耕种土地不合规。故认为:反映人的信访事项不合理,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支持。

5.辨认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将10张不同男性单人免冠照片按照1-10的顺序排列,让九台市居家园居民贺某某(男性)二次辨认,贺某某辨认10号照片和5号照片上的男子为在2014年4月17日拦堵吉北线过往车辆的人员高某甲。

6. 现场录像截图证实,上诉人高某甲在案发现场聚众堵塞交通。

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高某甲出生于1953年9月24日。

8.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7日,在九台市卡伦镇政府门口的长吉北线的国道上,卡伦镇老百姓因为土地的事情把路堵上了,当时其驾车拉着其爸、妈也去了。当天其没有什么行为,也没说什么。

9.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当地政府把他们的土地都征了,但没用,他们要种地,政府不让,他们到政府找了很多次也没解决。2014年4月17日8时许,九台市卡伦镇和气村3、4、5、6社的老百姓,还有卡伦镇刘家村的几个人到卡伦镇政府大门口,把101省道吉长北线双侧的通行路给堵上大约一个多小时,他们认为这样政府就能让他们种地了。平时组织大伙上访的有高某甲、齐德文。堵路的头两天,高某甲和齐德文在村子里和老百姓说到政府去找,政府再不管,咱们就把路给堵上。堵路的头一天晚上,高某甲和齐德文给老百姓开会,说明天早上去堵道。高某甲在现场跟老百姓说,把路堵上,政府不给解决,就不让开路,后警察来把路清开。当时两侧路都堵上了,不通车了。

1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7日8时许,卡伦镇和气村3、4、6社村民,六家子的村民大约100多人站在公路中间堵路,101省道东西两侧的车辆堵有5公里,堵了一个多小时。高某甲堵在翻斗车前面喊“我们要种地!没生活来源!你们不是共产党!是国民党!你们要是不给解决我们就拦路!谁也不让过!”在我们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卡伦镇政府和卡伦派出所工作人员强行将堵路群众驱离到公路下面。堵道组织者有高某甲、张玉春、李某甲。

1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7日8时许,因为土地问题,卡伦镇和气村3、4、6社的100多名村民将伦镇政府门前的101省道堵上,造成东西方向几百辆车大量滞留,延伸1公里之多,堵路的有和气村的高某甲、牟清林、张玉春、六家子村的李某甲,堵道应该是高某甲、张玉春、李某甲组织的。张玉春、李某甲、高某甲都喊口号了。高某甲开始站在翻斗车前面喊号“政府是国民党!必须把事情解决,不解决就一直堵着!谁也不让过!”后期到人群中煽动高喊“现在政府是国民党!不给解决明天还来堵!”村民堵在公路上不让任何车辆通过,怎么商量都不行,持续大约一个小时,卡伦镇政府和卡伦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现场劝解多时,最后封路群众被迫撤离到公路下面继续聚集。

12.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7日9时许,我来到卡伦镇政府门前,看到和气村老百姓100多人把101省道双线都堵住,不让车辆通行,围观群众有200人左右。其中有和气村3社的张玉春、牟清林在马路中间坐着,和气村4社的阚玉香、张亮、郭凤华在公路中间站着,还有和气村3社的刘江、高某甲。

13.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7日8时许,因为土地的事,和气村3、4、6社的村民100多人在镇政府门前的101省道堵路,围观群众有二、三百人,东西两侧的车辆堵有1公里。事后通过看现场录像,我看到录像里有和气村3社的高某甲、穆清林拦截车辆。

14.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7日上午,因为土地的事情,和气村3、4、6社的村民和六家子村民将卡伦镇政府门口101省道堵上,造成该路段交通严重堵塞一个多小时,长达三、四公里,堵塞车辆约有千八百台。拦截车辆的组织人和参与人有和气村3社的高某甲、张玉春、牟青林、刘江、张修江、田万金,和气村4社的张亮、郭凤华、于斌的爱人,六家子村瓦盆窑的李某甲。高某甲在现场情绪非常激动,煽动群众喊号“他们就是国民党!不让我们种地!就得堵上路才能整出头来!大家都在这堵着别动!” 后来在卡伦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卡伦派出所工作人员现场劝解多时无效下,最后强迫将封路群众驱离到公路下面。

15.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7日8时许,镇长电话通知其101省道被和气村3、4社的老百姓封堵,让其调集执法人员疏通。堵车大约有一个小时,造成交通瘫痪。堵路的老百姓有张玉春、高某甲、李某甲,张玉春一直在公路中间坐着,怎么劝解都不动,高某甲站在大货车前面阻止通行,李某甲开了一个蓝色的捷达车逆停在马路中间占道。

16.证人贺某某证言证实,当时其看到101省道中间站着100多人,围观的有200人左右,现场持别乱,说话噪音特别大,不让车过,有的躺在公路中间。张玉春说“要过从我身上压过去,怎么的都是死”,高某甲是组织者,现场张罗的最厉害。封堵道路大约1个小时左右,后来镇政府领导和派出所民警经过一个多小时工作,强制驱散带离。

17.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看到上访的人把政府门前的101省道堵住,有100多人,这些人有坐在地上的,有坐在自己带来的小板凳上的,有站着的,他们说要种地,如果不让种地就不行,就不走。路被堵之后,公路沿线的企事业办公单位无法驾车进出,影响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现场有个带帽子的老头说“你们是国民党、你要不让我们种地,我们就不走,今天解决不了我们不走,明天还来堵”,后来知道他叫高某甲。镇政府领导和卡伦派出所民警经过一个多小时劝解,始终无效,最后强行将围堵老百姓驱散到公路旁边,车辆才勉强通行。

18. 证人张某乙、徐某乙、刘某甲、张某丙、陈某某、梁某某、嵇某某、刘某乙、肖某某、杨某甲、苏某某、杨某乙、王某甲、张某丁、杨某丙、邱某某、王某乙、邢某某证言均证实,2014年4月17日8时许,因为占地的事情,100多名老百姓在卡伦镇政府门前的101省道上堵路,拉横排,围观群众大约200人,所有车辆不让通过,政府领导和卡伦派出所民警经一个多小时的劝说仍然无效,最后强行把老百姓驱散到公路旁边,车辆勉强可以通行。

19.上诉人高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4月17日,其骑摩托车去卡伦镇街里的杨威农药商店买农药,走到卡伦镇政府门前看见很多人,听说是因为土地补偿不合理,来要补偿来了,其呆了十来分钟就走了。当天其在现场没有什么行为、语言,但当看见在马路中间有一辆大货车要过摁喇叭,把老百姓吓一跳,其上前与大货车司机说别把人吓着。其在现场没说不解决问题大伙就不离开的话,现场的老百姓其就记得有和气村3社的于凤在马路中间坐着。4月17日的前一天晚上,其没给大家开会,其与安某某没有矛盾,平时关系挺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诉人高某甲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合议庭对上诉人高某甲的上诉理由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

关于上诉人高某甲提出其没有事实组织、指挥聚众堵塞交通,其本人只是一般的参与者;其在参与过程中,没有给老百姓开会,没有在现场喊号和实施拦截行为,其不是组织者,原判认定其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安某某证实,案发前高某甲组织和气村村民开会,说到政府去找,不管就赌路;证人张某甲、李某乙、范某某、孙某某证实,在现场看见高某甲组织村民堵路,并喊话,煽动村民抗拒执法;证人徐某甲、贺某某及现场录像截图均证实高某甲还参与了赌路和截车,原判认定高某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高某甲组织、指挥多人聚集到吉长北线公路(S101省道)卡伦镇政府门口路段,封堵道路、阻断车辆通行,造成该路段严重堵塞,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事实,虽高某甲否认,但有多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实及庭审中核实的相关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上诉人高某甲纠集多人堵塞交通,抗拒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芶穗宁

代理审判员  何 福

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

二Ο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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