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终字第0003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长春市民政局副巡视员,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九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何 福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昱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