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24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6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4月13日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柏松、张男,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6)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崔旭、李文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8日0时许,民警根据涉毒举报线索,在长春市绿园区中海凯旋门小区A5栋1门楼道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从李某某身上搜出10粒红色片剂(净重0.9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李某某携带的包内搜出一袋白色晶体(净重10.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11.01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非法持有毒品刚刚达到犯罪标准,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0时许,民警根据涉毒举报线索,在长春市绿园区中海凯旋门小区A5栋1门楼道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从李某某身上搜出10粒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片,净重0.931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李某某携带的包内搜出一袋白色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净重10.08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移交清单、照片、长春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庭予以确认。

本庭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毒品计11.01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 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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