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巍巍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24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巍巍,女,1981年4月14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身份证号码:220112198104140226,汉族,大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现暂住地: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小区8号楼3单元601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巍巍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佳音、书记员郭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巍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巍巍谎称与吉林市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相识,以能为郑国连办理低保户、廉租房为由,于2013年2月,骗得郑国连人民币29,600元。2013年9月,被告人郝巍巍谎称廉租房质量有问题,不能入住,将改为替郑国连办理经济适用房,并以此为由,骗得郑国连人民币27,000元。

被告人郝巍巍谎称与原吉林化公司领导刘树林相识,于2013年5月,以能为徐丽娟办理吉林市化工医院工作为由,以需要给吉林市化工医院相关领导“好处费”为借口,骗得徐丽娟人民币18,000元。2013年10月,被告人郝巍巍谎称吉林市化工医院的工作未办成,将为徐丽娟办理吉林市化公司炼油厂工作,并以此为由,分别骗得徐丽娟母亲郑淑英、二姨郑国连各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7月,被告人郝巍巍以能帮郭红军将沙子卖给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齐家乡长岭郭家公路承包方为由,骗得郭红军人民币50,000元,后因事未办成,在郭红军的索要下返还。

综上,被告人郝巍巍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44,600元,尚有人民币94,600元未返还。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郝巍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郝巍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巍巍谎称与吉林市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相识,以能为郑国连办理低保户、廉租房为由,于2013年2月,先后多次骗得郑国连人民币29,600元。2013年9月,被告人郝巍巍谎称廉租房质量有问题,不能入住,将改为替郑国连办理经济适用房,并以此为由,骗得郑国连人民币27,000元。

被告人郝巍巍谎称与原吉林市化公司领导刘树林相识,于2013年5月,以能为徐丽娟办理吉林市化工医院工作为由,以需要给吉林市化工医院相关领导“好处费”为借口,骗得徐丽娟人民币18,000元。2013年10月,被告人郝巍巍谎称吉林市化工医院的工作未办成,将为徐丽娟办理到吉林市化公司炼油厂工作,并以此为由,分别骗得徐丽娟母亲郑淑英、二姨郑国连各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7月,被告人郝巍巍以能帮郭红军将沙子卖给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齐家乡长岭郭家公路承包方为由,骗得郭红军人民币50,000元,后因事未办成,在郭红军的索要下返还。

综上,被告人郝巍巍多次诈骗数额共计为人民币144,600元,尚有人民币94,600元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中国银行卡存款单3张证实,被害人郑国连分先后三次往被告人郝巍巍的中国银行卡里汇款共计19500元。

2、扣押银行卡、手机短信截图物品清单照片证实,被告人郝巍巍使用15043216342手机冒充“刘主任”与徐丽娟发短信及往银行卡汇入现金的情况。

3、证人郝洪太证言证实,郝巍巍是我女儿,徐丽娟是我妻子宋飒一个亲戚郑国连的外甥女。2013年夏天,徐丽娟到我家几次求郝巍巍帮她办工作,他们怎么谈的我不清楚,后来我听郝巍巍说她是通过刘树林(原化公司老总)办的这件事,徐丽娟还来过我家几次给郝巍巍送钱,每次送多少钱我不清楚。过段时间我听郝巍巍说原想给徐丽娟办到化工司去但是没办成,现在只能往一个什么炼油厂办,之后一直到现在没什么消息。

4、被害人徐丽娟陈述,我通过我二姨郑国连认识的郝巍巍,她说能帮我办工作,但到现在也没办成,我被骗了38000元钱,都是在郝巍巍租的房子(昌邑区万达小区8-3-601室)交的钱。

2013年5月份,我去郝巍巍在万达小区的家,当时郝巍巍和她妈宋飒都在,郝巍巍说他姨夫叫刘树林,以前是化工司老总,说能给我办到化工医院去,当天说给我问问。过了几天,郝巍巍给我打电话说能办,但是得给口腔科两个主任钱,她向我要了6000元钱。第二次,又给我打电话说要给耳鼻喉科主任3000元钱。第三次,给我打电话说刘树林没时间回来,她又给我找化公司的杨喜荣给我办这个事,但是得给杨喜荣3000元钱。后来她又说杨喜荣也没时间了,她联系化工医院的院长,到时候化工医院的院长接待我,郝巍巍又向我要了5000元钱给化工医院的院长。之后又说给我办五险一金,向我要3000元钱,当时我兜里没有那么多,就给了她1000元钱。之后她也没再向我要剩下的2000元钱。之后就让我一直等消息。等到2013年8月份的时候,郝巍巍告诉我二姨郑国连,化工医院这个事让别人顶下来了,去不了了。这期间,我没再跟郝巍巍联系。2013年10月末,我二姨郑国连告诉我等郝巍巍电话,说郝巍巍能给我办到化工司炼油厂,在九站的九东村分厂,花了2万元钱。这2万元钱是我妈和我二姨给郝巍巍的,我不知道这个过程。2013年11月3日,我给郝巍巍打电话,她说11月6号刘树林的儿子刘鑫带我去化公司炼油厂,让我准备点生活用品。等到6号的时候刘鑫给我发信息,始终不给我打电话,中午刘鑫说去舒兰,我也没见到刘鑫,后期刘鑫电话也关机了,郝巍巍还说单位给我开支了,打到我银行卡里,可我没有收到这笔钱。再就是郝巍巍说的那个厂子在九站那的九东村,可是那里根本没有那个厂子。

5、被害人郑国连证言证实,我和郝巍巍是亲戚关系。2013年2月,我到万达小区8-3-601郝巍巍家窜门,我在她家住的时候总听她打电话,在电话里总称呼对方张小霈书记、赵静波市长、黎海滨局长等,我一听她认识的都是大官,就问她在哪上班,她说在市政府,我就问她能不能帮我在吉林市办个廉租房,她说能办,但得先把户口迁到吉林市来,我就让她给我办。郝巍巍说她给公安局局长马向元打电话帮我迁户口,她在电话里管对方叫马局,后来又叫马哥,她和对方说了我这事,还把我身份证号给对方念了一下,和对方唠了一会就挂电话了,她打完电话让我等信。过两天,郝巍巍又说得先办低保才能办廉租房,办低保得找李天奇,还告诉我李天奇是吉林市专门管低保的一个领导。她打电话称对方为“大奇子”,跟对方说我低保的事。郝巍巍又当我面给“王主任”打电话,她说王主任是王树森,是吉林市管廉租房的,她打电话跟对方说王主任,我姨想办个廉租房,低保我已经找大齐子办完了,你看这事能办不,也不知道对方怎么说的,她挂了电话就让我等消息。我问她办低保和廉租房一共得多少钱,她告诉我得15000元左右,我就回家取了20000元,在郝巍巍家给她17000元,她说还得拿1000元请王树森和他手下的会计刘建华吃饭,于是我又给她1000元。过了几天,郝巍巍跟我说廉租房得9月份能下来。过一个月,郝巍巍给我打电话,说办廉租房还得2000元,我让徐丽娟帮我送的钱。五一之前,郝巍巍又给我打电话说办低保的事省里民政那里卡住了,得给人家8000元“明白费”,我也让徐丽娟帮我送去的。又过了一段时间,郝巍巍又给我打电话说办事用钱,我又让徐丽娟给她送去1600元钱,之后我就一直等消息。7月20多号的时候,我外甥郭红军给我打电话,说他家那修道要占山,叫我问郝巍巍能不能找人给他问问他家能不能被占,我把郝巍巍电话给他,他俩联系的。后来郭红军给郝巍巍办事钱50000元。过了十多天一点信也没有,郭红军就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我告诉他赶紧往回要钱吧,我怕郝巍巍拿钱跑了,再加上 9月份廉租房下来的日子,我就回吉林市住到郝巍巍家里。郭红军叫郝巍巍写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郭红军还和郝巍巍约定8月26日还钱,到了那天郝巍巍就凑了30000元钱,郭红军要是报警的话她帮我办事也不行了,我就跟郝巍巍说借她2万元还郭红军,郝巍巍就把5万元还给了郭红军。之后我一直等郝巍巍还我钱也没信。这期间,我外甥女徐丽娟找郝巍巍办工作花了18000元,但工作的事一直没落实,我以前听过郝巍巍打电话管刘树林(原化公司老总)叫姨夫,我认为她有能力帮徐丽娟办工作,所以就跟郝巍巍说叫她帮徐丽娟办工作,郝巍巍就当我面给刘树林打电话,管他叫姨夫,电话里怎么说的我没听见,打完电话郝巍巍告诉我等刘树林回来再办。9月14日,郝巍巍接个电话,后她告诉我不合格不让住,等廉租房返工还得一阵子,她跟我说办经济适用房吧,接着又给王树森打电话问经济适用房的事,她打完电话告诉我办95.6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得交3万元钱,她收了我27000元钱叫我等信。十一之后,郝巍巍跟我说刘树林给她打电话,叫徐丽娟准备户口本办档案,而且还得准备20000元钱。我到徐丽娟家取的徐丽娟的户口本但是没取到,我只在徐丽娟的母亲那取了10000元钱。回到吉林后,郝巍巍告诉我刘树林来电话说先给徐丽娟办档案得8000元钱,她还说刘树林给了她一个账号,把钱打到这个账号里就行,我跟郝巍巍到延安街那的中国银行给郝巍巍提供的账号打了8000元钱。10月17日的时候,郝巍巍告诉我需要1500元的手续费,我还是跟郝巍巍在那家中国银行给那个卡号打的钱。10月21日,郝巍巍告诉我刘树林打电话给她说再拿10000元钱的给徐丽娟办工作,这钱给化工厂的老焦,之后徐丽娟就能上班了。徐丽娟没钱给了,我就借了10000元钱和郝巍巍去那家中国银行给那个账号打过去了,之后郝巍巍打了个电话,跟对方说:“姨夫(刘树林),徐丽娟的钱打过去了,啥时候能上班?,对方有没有人说话我没听见,郝巍巍挂了电话说刘树林一会给她打回来。不一会郝巍巍的电话响了,她接完电话告诉我11月4号上班,等着就行了。我一直等到现在这些事都没办成。郝巍巍一共骗了我86600元。

6、被害人郑淑英证言证实,我是徐丽娟的母亲,郝巍巍以给我女儿办工作为由骗了我28000元,还有10000元是我二姐郑国连借的。到现在我女儿工作也没办成。2013年2月,我二姐郑国连跟我说郝巍巍挺有能力的,正给她办廉租房呢,顺道让她给我女儿办工作。5月份,我二姐跟我说郝巍巍给我女儿办化工医院,我二姐和我女儿都说办工作需要钱,我就先后给我女儿汇了一笔6000元,一笔4000元,还有一笔10000元。后来我二姐跟我说化工医院去不上了,郝巍巍要给往化公司办。等到十一,我和我二姐去郝巍巍家,郝巍巍说她姨夫刘树林回来了,这回能办的快点。等到10月末的时候,我二姐跟我说孩子办化公司工作需要10000元钱,我就给我二姐拿了10000元,之后我又听我女儿说我二姐给我垫了10000元钱。

7、被害人郭红军证言证实,2013年7月,我家那里修路,我正好在那有块地,我就想找人把那块地卖了。我以前听我姨郑国连说过她认识一个叫郝巍巍的女的在吉林市政府上班,还帮我姨办过廉租房的事,好像挺有能耐的,于是我就通过我姨找的郝巍巍,我姨把郝巍巍的电话号给我了。我打电话给郝巍巍说卖地的事,郝巍巍说她问好了,这件事能办,她说她找的张静波市长给我办,人家答应了,一共得要10万元钱,先拿5万,事成后再拿5万。她叫我带钱到吉林找她。我到吉林后让她带我去她单位看看,她没带我去。我们出去吃饭的时候郝巍巍在饭桌上打了个电话称呼对方为赵市长,她还跟对方谈了我的事,郝巍巍说对方能办。郝巍巍问我带钱了吗,我说没带钱,回家之后再把钱给她打过来。郝巍巍给我发了条信息,上面有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卡号记不清了),我就给她卡里打了5万元钱。我让她10天内把事给我办完,要是办不完就把钱给我退回来,她说7天就能办完。过了7、8天没有消息,我打电话给郝巍巍,她说再过几天就去人给我丈量土地,到时候算一下能卖多少钱。又过两三天,我打电话问她说办事的人出门了,再等几天又说办事的人去北京了。我感觉事不对劲,就和郝巍巍说事不办了,把钱退给我,郝巍巍说可以。过1、2天,郝巍巍过来找我,说测量的人这几天有事,让我再等等,还当我面给测量的人打电话,打完之后说测量的人在德惠。又等5、6天,我说事不办了,让她给我返钱,她说赵市长去北京开会了,他媳妇从美国把钱打回来的,得7个工作日到账。我去银行问根本没这笔汇款,她又说对方还没汇款,过几天又说赵市长有事,让我等等。我跟郝巍巍说再不还钱就报警,郝巍巍叫我不要报警,我姨又把电话接过去又哭又喊叫我别报警。再过一周我到吉林,郝巍巍给我写了一个条,承诺8月26日前还钱,8月25日,我姨问我先还3万行不行,我说不行,26日,我到万达小区郝巍巍还给我5万元钱,她把条和银行汇款凭证都拿走撕了,之后就没联系了。

8、被告人郝巍巍供述,其供述内容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9、破案及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的提起及被告人郝巍巍的被抓获的情况。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郝巍巍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郝巍巍诈骗作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巍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巍巍归案前已返还部分赃款5万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本院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巍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郝巍巍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许玉梅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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