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世臣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23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世臣,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591229275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王家岭村3社,系该村报账员。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决定,于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臣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颖、薛景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世臣在担任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王家岭村报帐员期间,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在协助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政府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办理迎风村农业保险过程中,负责填报投保单及收取保费的工作。此间,被告人杨世臣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及虚报土地面积方式办理农业保险。2012年,迎风村在遭受布拉万台风所致农作物受灾后,被告人杨世臣通过虚报受灾农作物面积的手段,虚报受灾农作物面积1,176.5亩,骗取农业保险赔偿款合计人民币9583元,据为已有。破案后,被告人杨世臣所得部分赃款被追缴。

被告人杨世臣于2014年1月2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世臣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世臣在担任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王家岭村报帐员期间,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在协助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政府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办理迎风村农业保险过程中,负责填报投保单及收取保费的工作。此间,被告人杨世臣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及虚报土地面积方式办理农业保险。2012年,迎风村在遭受布拉万台风所致农作物受灾后,被告人杨世臣通过虚报受灾农作物面积的手段,虚报受灾农作物面积1,176.5亩,骗取农业保险赔偿款合计人民币9583元,据为已有。破案后,被告人杨世臣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被告人杨世臣于2014年1月2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投保标的清单,证实每户村民被虚报投保的面积总计1,176.5亩及投保的本金合计人民币4760元的情况。

2、理赔明细表,证实保险公司在灾情发生后共给付理赔款合计人民币15670.90元。扣除本金及差额款,余款9,583.90元被其占有的情况。

3、账户凭证及取款凭证,证实理赔款已发放到每户村民的存折上后被被告人杨世臣分别取出的情况。

4、农业保险相关文件,载明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的相关情况。

5 、证人蔡新荣证言,证实从2011年6月,我任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财政所所长兼经管站站长负责村里的三资管理工作,包括农业保险、土地纠纷,还有农村的报账工作等。2012年4月,人寿保险公司和昌邑区经管总站给我们各个乡镇下达的农业保险任务,宣讲保险政策是参加农业保险保证返本,不受灾的话多少还能给点利息,受灾的话还能给赔偿,让我们5月2日之前完成任务。4月29日,我就召集左家镇21个村的村会计开会,我把潘振财站长和保险公司的吕经理都请到我们单位讲一些保险的相关政策,又发了一些农业保险的宣传单。我就给各村下的任务,按照各村土地面积的大小和上面给任务的比例进行的分解任务,都分到各村上了,我要求各村5月2日之前必须完成,各村都说有困难,因为2011年的赔付的不好,老百姓都不认可,又赶上农忙季节,所以有的村子任务完成的较好,有8个村子到期没有完成。保险公司的徐经理说得完成任务,不行就让村里先垫付吧,保险公司的人就把可以垫付的情况跟各个村子都说了,同时也说垫付后,到年末还给返本不瞎钱。所以各村就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垫付情况。保险公司跟各村会计直接联系农业保险的事情。保险工作是阶段性工作,宣传之后就进行投保,投保时需要参保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邮证储蓄存折,各村会计填报投保清单,填写后直接交到保险公司,上面要求我审核,但是我只审核一部分,审核主要是看投保面积是否超标。他们交到保险公司后,我向保险公司要的复印件,至于是怎么填写的投保清单,保险公司是直接跟各村会计说的。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找的专门做定损的单位进行定损,我跟着保险公司的人和做定损的人一起下到各村踏查的,之后各村会计上报的受灾情况表,主要是受灾面积,保险公司是按照各村会计报的受灾情况表进行核损。各村会计把受灾情况表先报到我们经管站,因为他们是手写的,我们输入电脑再把表交到保险公司。各村会计上报的受灾情况表,我审核了,对于当时垫保的村子因为保险公司不让用一个人的名义参保,得分到多个人的名下。我是按照每个村上报的总面积不超过各村既有土地面积的标准审核的,我是全面掌握的,没有掌握每村每户的土地面积,因为有5000多户太多了,没法掌握。在我的审核标准下,这些村子都是按照既有面积报的,所以符合标准。受灾后,保险公司核灾定损后,直接向各参保户的存折里打理赔款,具体每个村子打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但是我知道保险公司通过两个村会计(迎风村的杨世臣、柳树村的刘会计)的账户给我们经管站打的钱,大约是18000元钱,这笔钱是保险公司给经管站在2011年保险工作的经费,保险公司说不能正常打到账户上,只能通过理赔款的形式打到账户上,现在这笔钱在我们经管站的账户上,大约是2012年末打的钱,这笔钱作为经管站的日常支出我已经花费了5000多元钱。

6、证人姜海龙证言,证实从2011年8月,任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镇长,主管农业保险这项工作。我们左家镇的农业保险工作是由经管站站长蔡新荣负责的,大约2012年春天,蔡新荣跟我说农业保险工作开始了,区里有任务,我就让蔡新荣落实这项工作。2012年,区经管总站的潘振财站长和一个姓于的女的来的我们左家镇,让我们完成农业保险任务。承保日期快到的时候,蔡新荣跟我汇报说保险任务没有完成,区里经管总站要求不管想什么办法必须完成任务,没完成任务的几个村子就垫保了。因为垫保的基本都是村干部,我怕他们垫保以后,钱都回不来。当时蔡新荣跟我说2012年有人垫保的时候,我要求蔡新荣把垫保所得理赔款都收回来,后来八个村子垫保的,有七个村子把钱收回来了,有一个村子没交。

7、证人杨刚证言,证实我和杨世臣是一个村的。2012我参加农业保险了,我参保一晌地就是15亩地,交了60元的保费。2012年我参保的土地受灾了,后来我得了77元的理赔款。理赔款是杨世臣给我的。我不知道杨世臣以我名义虚假参加保险的事情。

8、证人齐冰证言,证实我和杨世臣是一个村子的。2012我参加农业保险了,参保了也就大约一晌地,差不多10多亩,交了60元保费。2012年我参保的地受了一点灾,得了70元钱的理赔款。理赔款是会计杨世臣给我的,我不知道杨世臣以我名义虚假参加保险的事情。

9、证人杨世昌证言,证实我和杨世臣是一个村子的。2012我参加农业保险了,总共投保30亩,交了120元保费。2012年我参保土地受灾了,保险公司理赔给我280元钱,是杨世臣给我媳妇的,我不知道杨世臣以我名义虚假参加保险的事情。

10、证人杨惠证言,证实2012年参保玉米30亩,交120元保费,得到300多元理赔款。我不知道杨世臣以我名义虚增亩数参加保险的事。

11、证人马云富证言,证实2012年投保15亩地,交60元保费,得理赔款200元。我不知道杨世臣以我名义虚增亩数参保的事。

12、证人李桂芝证言,证实我是杨世臣妻子,2012年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我家有30亩地。

13、证人钱世广证言,证实2012年投保30亩地,交保费120元,得近400元理赔款,我不知道杨世臣以我名义虚增土地面积参加保险的事。

14、证人杨雪辉证言,证实我是杨世臣的儿子,2012年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也没有得到理赔款。

15、证人宫晶证言,证实我是杨世臣的儿媳,2012年我没参加农业保险也没有得到理赔款。

16、证明。左家镇人民政府:2012年王家村村委员杨世臣

17、被告人杨世臣供述,我从1998年任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王家岭村会计,负责村里的报账、统计和养老保险工作。农业保险工作是2011年开始的,当时我负责农业保险这件事。当时保险公司的人说不受灾情况下,保金不瞎,能返本,还能多给点利息钱。2012年农业保险政策和2011年是一样的,也会保证返本,还能给点利息,受灾的话还能赔偿。2012年4月末5月初的农忙时期,镇里经管站蔡新荣通知各村出人参加农业保险会,主要是宣传保险工作,镇里按照各村的土地面积下达的农业保险任务。因为时间短,我走了几个社,有一部分老百姓参保,但是我们村没有完成任务数,我们村的任务数是12000元,当时差了5000多元钱。经管站给我们村书记打电话说我们村没完成任务,让我们必须完成任务。过了几天,蔡新荣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怎么也得完成农业保险的工作,我就自己垫的剩下的5000多元钱。之后我又下到各社动员了一下,又收上来540元钱的保费。我填写的投保清单。我垫保的那部分钱我是以9个人名义投保的,这9人中有6人是真实参保的,分别是:杨惠(实际参保玉米30亩)、齐冰(实际参保水稻13.5亩)、杨世昌(实际参保水稻15亩,玉米15亩)、马云富(实际参保玉米15亩)、杨刚(实际参保水稻15亩)、钱世广(实际参保玉米30亩)。剩下3人杨雪辉、李桂芝、宫晶没有实际参保,填完保单后我上报到经管站了。我拿着上述9人的身份证办的复印件,到河湾子邮局办的存折,这9人的存折都在我家,我上报的也是这9人的存折。那6个人只是知道他们以自己土地参保了,但是不知道我给他们报的多少亩数,剩下的3人都不知道这件事。2012年我们村受灾后,保险公司的人实地踏查并且照相了。是按照我当时上报的投保清单的亩数上报的灾情,我报给经管站,保险公司是按照我报的受灾情况表理赔的。2013年元旦左右我取的理赔款,是保险公司把理赔款分别打到我提供的9个存折里,一共打的是15600多元钱,这包括本金5000多元。我把实际参保的6户实际土地应得理赔款给他们了,扣除本金后剩余的钱(8400多元)我就存在我自己的存折里了。2013年3月份左右,左家镇经管站蔡新荣通知我让我把参加农业保险垫付部分所得的理赔款退回到经管站,我就退回经管站8400多元钱。

上述证据,业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臣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世臣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情节;又全部退还赃款,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杨世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世臣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许玉梅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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