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0:2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22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辛、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与郑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王某甲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王某甲与犯罪嫌疑人郑某乙(在逃)的妻子王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2003年7月22日晚,在得知郑某乙晚间不在家情况下在郑家留宿。次日凌晨1时许,被返回家中的郑某乙及其哥哥郑某甲堵在家中,郑某甲、郑某乙二人手持木棒、洋叉、斧头等器具将王某甲打伤后潜逃。经长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被长岭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甲与犯罪嫌疑人郑某乙(在逃)的妻子王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2003年7月22日晚,在得知郑某乙晚间不在家情况下在郑家留宿。次日凌晨1时许,被返回家中的郑某乙及其哥哥郑某甲堵在家中,郑某甲、郑某乙二人持木棒、洋叉、斧头等器械将王某甲打伤后潜逃。经长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损伤全身多处,左膝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给予一期截肢术,现左下肢膝关节上缺如,构成重伤二级。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被长岭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对郑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郑某甲一次性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45 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记载证实,伤者王某甲损伤全身多处,左膝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给予一期截肢术,现左下肢膝关节上缺如,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2、住院病历证实,王某甲于2003年7月23日因左膝关节开放性骨折入院治疗10天,2003年8月2日出院。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事发二三年前,他就和郑某乙的妻子王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3年7月21日晚,王某乙在他家留宿时,他得知郑某乙第二天外出。7月22日晚,他在郑某乙家留宿,后半夜一点左右,他和王某乙都睡着了,就听见有人喊“起来”灯也亮了,他看见郑某乙拿一根木棒,郑某甲拿一把洋叉站在地上。他站起来要跑,郑某乙用木棒打在他头上,郑某甲堵着门口,之后,郑某甲用洋叉将他双腿扎伤,郑某乙掐着他脖子,告诉郑某甲“你给我打”,郑某甲用斧子砸他双腿,郑某乙拽着他的头往桌子上撞,他被打昏迷了。等他伯父王某丙进屋时,郑某乙和郑某甲不知去哪了,王某丙等人将他送到医院。

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03年五月份,王某甲将郑某乙的妻子王某乙领走二个多月,事发四五天前才回来。7月22日,郑某乙和郑某甲外出了。7月23日凌晨一点多钟,兄弟二人回来发现王某甲在郑某乙家睡觉。他先听见有人喊“救命”,他出屋看见是郑某乙的妻子王某乙在自家院子里喊。他就到郑某乙家,看见郑某乙一手拿着斧子,一手拿着铁棒子,郑某甲手里拿一把洋叉站在院子里,郑某乙对他说“王某甲死了,你报警吧。”他进屋看见王某甲倒在郑某乙家的厨房,满身是血,已经昏迷了。他和王某甲弟弟王三等人将王某甲送到长岭县医院。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她和王某甲在一个屯子居住,她喜欢王某甲。2003年春季,王某甲领着她到七戴河居住两个多月。事发当天,她丈夫郑某乙说外出,王某甲当晚在她家留宿,他们发生性关系后就睡觉了。半夜,她听见有人吵,发现郑某乙拿着木棒和王某甲在炕上撕巴,她害怕挨打顺窗户跑出去喊救命。王某甲的左腿被郑某乙打折了。

6、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他和王某甲是叔侄关系,他家在郑某乙家前院。事发前一段时间,王某甲领着郑某乙的妻子王某乙离家出走二个多月。2003年7月23日凌晨一点左右,他就听见王某乙在她家院子里喊“救命啊,王某甲让人打死了。”他就去找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等他们到时,发现郑某乙、郑某甲在门外面站着,王某甲倒在郑某乙家厨房柴堆旁,浑身是血,头部受伤,两条腿被洋叉扎了许多洞,他们把王某甲送到医院,王某甲左腿截肢。

7、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他是王某甲弟弟,王某甲与王某乙于2003年春天私奔二个多月才回来。2003年7月23日凌晨一点多钟,他老叔王某己来找他说王某甲被打了,他开自家四轮车到郑某乙家,发现郑某甲手里拿把铁把斧子,郑某乙拿一把洋叉,王某甲倒在郑家厨房,地上全是血,右腿被扎伤。他们把王某甲送到医院,王某甲左腿截肢。

8、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2003年7月23日凌晨,他正在睡觉,就听见有人喊“救命”,他出屋看见是王某乙在喊,他就到郑家,看见郑某甲拿着一把斧子,郑某甲说“没你的事,你快走吧。”他刚走出院,又来不少人,他跟着回去,就把浑身是血的王某甲抬到四轮车上送医院去了。

9、被告人郑某甲供述证实,郑某乙是他弟弟,郑某乙的妻子王某乙与王某甲私奔几个月后回到回家,郑某乙怀疑王某乙私下与王某甲还有联系。2003年7月22日,郑某乙就和他研究要捉奸,并对王某乙说出门,晚上不回家。当晚十二点多钟,郑某乙让他一同回家看王某甲是否在那,他们跳进院,就听见男人的呼噜声,郑某乙在院里捡一根实木棒,顺外屋窗户跳进屋,又在灶坑里抓一把灰就进里屋,打开灯,看见王某甲和王某乙正躺在炕上睡觉,郑某乙用棒子打王某甲脑袋一下,王某甲站起来,郑某乙向他脸上扔一把灰,就用木棒打他,他在屋里门口拿一把洋叉,用洋叉扎在王某甲大腿上,郑某乙掐住王某甲脖子,王某乙在炕上喊“救命”,他在郑某乙家外屋又拿一把斧头砸王某甲的双腿,王某甲被打昏迷了。这时,院子里来不少人,王某甲的弟弟开车将其送医院去了。他害怕被抓,就外出打工了。2015年12月15日,他在长岭县客运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10、刑事和解协议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王某甲对郑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郑某甲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45 500元。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甲出生时间及出生地。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郑某甲对持械故意伤害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丙、王某乙等证人证言、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且在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郑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郑某甲无前科劣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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