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甲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0:19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甲,男,194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无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平,系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及辩护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赖某甲用斧头将再次对其夫妇辱骂的大儿子赖某乙砍死在炕上。随后赖某甲报警,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义愤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赖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平认为,本案被害人赖某乙有严重过错,被害人赖某乙的女儿对被告人赖某甲表示谅解;被告人赖某甲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甲是赖某乙的父亲,赖某乙离婚后与其父母一居生活,赖某乙酒后经常打骂其父母。2016年2月10日8时许,赖某乙又将其母亲陈某殴打。15时许,赖某乙躺在炕上再次骂其父母,被告人赖某甲挺生气,到厨房拿着斧子就进到屋里,看见赖某乙还躺着炕上闭着眼睛骂,赖某甲用斧子往赖某乙脑袋上砍了三下。经鉴定,赖某乙系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碎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让他人拨通报警电话,然后自己接过电话报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赖某乙的母亲陈某及女儿赖某丙、赖某丁放弃提起民事诉讼,不要求被告人赖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对赖某甲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赖某乙是他儿子,赖某乙平时喝完酒总打骂他和其妻子陈某。2016年2月10日8时许,赖某乙又殴打其妻子陈某,他也没敢吱声,赖某乙在屋里继续骂他和其妻子。中午11时许,他的外孙子、外甥女等人来他家串门。15时许,他的外孙子、外甥女等人走了。赖某乙又坐在炕上骂他和其妻子,他就生气了,把他家劈木头用的斧子从屋外面拿到厨房里,他就出去喂毛驴、抱柴火。他干完活进屋时,赖某乙又开始骂他,不让他进屋,让他滚的越远越好。他看见赖某乙躺在炕上骂他,他就越想越生气,就到厨房拿着斧子进到屋里,赖某乙还躺着炕上闭着眼睛骂他,他就用斧子砍了赖某乙脑袋上三下。不一会儿,包某、赖某己等人到他家,他让包某拨打报警电话,报警电话拨通后,他就接过电话自己向警察报的案。

2、证人陈某证实,赖某甲是其丈夫,赖某乙是其儿子。赖某乙五年前把媳妇打跑后,就一直与其一居生活。赖某乙近二、三年成天喝酒,喝完酒就骂她和赖某甲,有时候还动手打她和赖某甲。2016年2月10日早上8时许,赖某乙又用灰铲砍她脑袋和脸上了,把她脸砍坏了,嘴上边和鼻子都砍破皮了,脑袋顶上有个包,她右手拇指都不敢动,被赖某甲拉开。不一会儿,赖某乙的女儿赖某丙、赖某丁等人来她家窜门。中午12时许,赖某丙、赖某丁等人走了,赖某乙就开始骂她和赖某甲,还说要扒她和赖某甲的皮。赖某乙一边喝酒一边骂她和赖某甲,她看见赖某甲到厨房里拿一把砍斧进屋就开始砍了赖某乙右侧脸部二三下。她上去把赖某甲手里的砍斧抢下,赖某乙被砍完后就一动也没动,但还有呼吸,人没有死。她就给赖某丙、包某、赖某戊、赖某己等人打电话。包某先到她家的,赖某甲让包某打电话报警,包某用她的电话打110报警,电话打通后,赖某甲自己就接过电话和警察报的案。不一会儿,赖某丙和其丈夫高某来到她家,她的三个女儿也到她家了,赖某丙和高某就把赖某乙送到长岭县人民医院。大约半小时后,赖某丙就打电话告诉她们赖某乙死了。赖某甲就在家里等着警察,警察到她家后,就把赖某甲带走了,把赖某甲砍赖某乙的砍斧也拿走了。她不要求被告人赖某甲赔偿赖某乙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并对赖某甲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3、证人包某证实,赖某甲是其同母异父的哥哥。2016年2月10日晚上8时许,赖某甲的媳妇陈某给他打电话,说家里出人命了,让他去一趟。他到赖某甲家看见赖某乙头朝北脚朝南脸朝上在炕上躺着,赖某乙右侧脸上全是血。陈某说赖某乙和赖某甲吵起来了,赖某甲用斧子把赖某乙砍了。这时,赖某丙和其丈夫高某就来到赖某甲家,赖某丙和高某就把赖某乙送医院抢救。赖某甲就问他怎么报警,他就用陈某的电话拨打110,电话接通后,赖某甲接过电话自己跟警察报的案。之后,赖某丙给他们打电话说赖某乙死了。这时,警察就到赖某甲家了,把赖某甲带走,并把赖某甲砍赖某乙用的斧子也拿走了。赖某乙平时总打骂赖某甲和陈某。

4、证人赖某丙证实,赖某甲是其爷爷,赖某乙是其父亲。2016年2月10日晚上9时35分许,她接到她老爷包某的电话,说她爷爷赖某甲把他父亲赖某乙打了,她父亲赖某乙快不行了。她和其丈夫高某就开车往她爷爷家走。她到她爷爷赖某甲家后,看见其父亲赖某乙在西屋炕上头朝北躺着,脸上都是血。她和高某就用出租车把其父亲赖某乙送到长岭县医院抢救,但没有抢救过来。其父亲赖某乙与其爷爷赖某甲一居生活,赖某乙平时喝完酒就打其爷爷赖某甲、奶奶陈某,其爷爷脑袋上的伤都是其父亲赖某乙打的。她不要求被告人赖某甲赔偿赖某乙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并对赖某甲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5、证人高某证实,赖某乙是其岳父。2016年2月10日晚上9时许,赖某甲的同母异父的弟弟包某给他媳妇赖某丙打电话,说他岳父赖某乙被赖某甲砍后好像不行了。他就开车拉着赖某丙来到三团乡街里赖某甲家里,看见赖某乙头朝北、脚朝南、脸朝上在炕上躺着,脸上都是血,当时看伤的挺重,但有呼吸。他就找车把赖某乙送到长岭县医院抢救,到医院后没有抢救过来。赖某乙与其岳母离婚二三年了,一直与赖某丙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赖某乙天天喝酒,没有清醒的时候,平时经常打骂赖某甲和陈某,不管轻重,也不管拿什么就打,赖某乙打爹骂娘的事三团的人都知道。

6、证人赖某丁证实,赖某甲是其爷爷,赖某乙是其父亲。2016年2月10日晚上9时35分许,她老爷包某给她打电话,说她爷爷赖某甲把她父亲赖某乙砍了,让她回家。她与其丈夫曲某开车就往三团乡她爷爷赖某甲家走,她们快到三团乡时,她姐姐赖某丙给她打电话,让她到长岭县医院。晚上11时许,她和其丈夫曲某到长岭县医院,看见她家许多亲属都在张罗给她其父亲买出殡的东西。其父亲与其母亲2012年就离婚了,其父亲一直在爷爷、奶奶家居住。其父亲赖某乙经常打骂其爷爷、奶奶,用拳脚打其爷爷、奶奶,有时还拿啤酒瓶子或者菜刀吓唬其爷爷、奶奶。她不要求被告人赖某甲赔偿赖某乙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并对赖某甲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7、证人曲某证实,赖某乙是其岳父,赖某乙与赖某甲一居生活。赖某甲为人非常好,性格特别随和。赖某乙每天都喝很多酒,不讲理,也有暴力倾向,喝醉后经常打爹骂娘,而且扬言要杀死赖某甲夫妇。2016年2月10日晚上9时40分许,他妻子赖某丁的老爷包某给赖某丁打电话,说赖某丁的爷爷把赖某丁的爸爸打坏了。他就和赖某丁开车往三团乡赶,途中他连襟高某给赖某丁打电话,让赖某丁直接去长岭县医院。等他和赖某丁到长岭县医院后,高某说赖某乙已经死了。

8、证人赖某己证实,赖某甲是其父亲,赖某乙是其弟弟。2016年2月10日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她母亲陈某给她打电话,说家里出人命了,让她赶紧回家。她到家后,看见其弟弟赖某乙头朝北脚朝南脸朝上在炕上躺着,一动不动,右侧脸上都是血,但还喘气。当时,包某在她妈家,不一会儿,赖某乙的女儿赖某丙和丈夫、赖某戊、赖某庚也到她妈家。高某联系车和赖某丙把赖某乙送医院抢救,她父亲让包某拨打报警电话,报警电话打通后,其父亲赖某甲接过电话自己向警察报案。这时,赖某丙打电话告诉赖某乙死了。警察也来到了,就把其父亲赖某甲带走了。赖某乙平时总喝酒,喝完酒就打骂其父母。今天早上,赖某乙又把其母亲打了,其父亲就急眼了,拿斧子就把赖某乙砍死了。

9、证人赖某戊、赖某庚的证言与证人赖某己的证言一致。

10、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赖某乙系被他人用斧头类打击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碎裂死亡。

11、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赖某乙血样的STR分型与死亡现场北墙上血迹、斧头上血迹的STR分型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8.2357×1018。

12、现场勘查、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3、破案经过、110接警记录单证实,案发后,赖某甲自己打电话报警。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赖某甲出生于1943年11月8日。

15、前科劣迹证明,赖某甲无前科劣迹。

16、被害人赖某乙女儿赖某丙、赖某丁谅解书及群众请愿书证实,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因义愤用斧头将其儿子砍死,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属于情节较轻的。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赖某乙有一定过错,赖某乙的母亲及女儿对被告人赖某甲表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赖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被告人赖某甲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张 玥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王 奕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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