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国林,男,1951年4月5日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510405071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暂住地:吉林市昌邑区亚泰小区6号楼2单元106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国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候占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候占春撤回民事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颖、书记员郭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国林暂租住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亚泰小区6号楼2单元106室。期间,因琐事对同租住在此室的候占春怀恨在心。2014年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任国林见候占春屋门未锁,遂产生杀人之念。随后,被告人任国林从厨房取出菜刀进入候占春屋内,趁候占春熟睡之机,持菜刀砍候占春头部数刀,将候占春头部砍伤。候占春惊醒后用手遮挡,致右手被砍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候占春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右手外伤,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任国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国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辩称:我只是想吓唬候占春,没想杀他。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国林与被害人候占春等人共同租住在吉林市昌邑区亚泰小区6号楼2单元106室。期间,因被告人任国林想炖乌龟汤,候占春予以制止,被告人任国林便对候占春产生不满。2014年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任国林见住单间的候占春屋门未锁,遂产生杀人之念。随后,被告人任国林从厨房取出菜刀进入候占春屋内,趁候占春熟睡之机,持菜刀砍候占春头部数刀,将候占春头部砍伤。候占春惊醒后用手遮挡,致右手被砍伤。作案后,被告人任国林外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候占春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右手外伤,构成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法医鉴定意见书及病历、病情介绍书、伤情照片等,证明被害人候占春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右手外伤,构成轻伤一级的情况。
2、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提起及被告人任国林被抓获的情况。
3、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建国在众多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任国林的情况。
4、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侯占春被砍伤现场的情况。
5、证人王建国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5点多,我听见有人踹门,我就醒了,灯已经打开了,我看见侯占春头上、身上都是血,左手也出血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不知道得罪谁了,被人砍了,我和同屋住的芦功臣、杜学君就把他送到医院。
6、证人芦功臣证言证实,我们租住的房屋共5个人,候占春自已住一个小屋,我和任国林、王建国、杜学君住大屋。2014年2月15日早上,房东庄聿兰跟我说候占春被砍了,我说不知道,庄说人已经送到医院,并说怀疑是同住的任国林砍的,让我到火车站看看有没有任国林,我到火车站没发现任国林,就回去了。怀疑任国林是因为以前他在我们租住的屋里要炖乌龟汤,候占春因费燃气没让他炖,说要炖得交10元钱,可能因为这事,他俩产生予盾的。
7、证人庄聿兰证言证实,租我房子的候占春被同屋的任国林砍了,可能是因为 2014年2月13日晚,任国林炖乌龟汤,侯占春说太费煤气不让他炖,后来老任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解决这事,任国林怀恨在心砍的侯占春。
8、证人杜学君证言证实,我租住在亚泰小区6号楼2单元106室,同屋住的还有任国林、卢功臣、王建国,侯占春住单间。2014年2月15日5点多,有人踹门,我一看是侯占春头上、身上都是血,他说被人砍了,后来我和王建国送他到的附属医院。
9、证人李保君证言证实,我和候占春是邻居。案发时我听见有人敲门,看见侯占春头部、身上都是血,他说被人砍了,手指头都掉了,后我和他同住的人把他送到医院。
10、被害人侯占春陈述,2014年2月15日凌晨,我在亚泰6号楼2单元106室租住的屋子里睡觉,门没有锁,突然感觉头被人砍了,非常疼,我就用手捂着头,赶紧下床,但没看清楚是谁砍的我,我就把旁边屋的王建国和老杜叫起来,后来我们又把食杂店的李保君叫起来,他们把我送到附属医院救治。我怀疑是任国林砍的我,因为我们之间有过节,今年大年初一,我和任国林、王建国、卢功臣玩扑克时,任国林玩鬼,我把他打了,还把他放在床上的50元钱拿走了。还有一次,因为他要炖王八汤,我嫌费煤气,没让他炖,可能是因为这些事他砍的我。
11、被告人人任国林供述,我和侯占春都租住在亚泰小区6号楼2单元106室。今年大年初一,我和同屋的要打扑克,侯占春说谁敢玩就打谁,我对他说你说话太大了,他就把我打了,还把我放在床上的50元钱抢走了,我管他要,他不给。2月12日那天,我在屋里要炖王八汤,侯占春不让,我跟房主说了,才让我炖的,就因为他总欺负我,还打我,我就恨他。2月15日5点左右,我看他屋没锁门,我想到他欺负我的事就来气,想教训他一下,我就去厨房拿把菜刀,后就去他屋砍他头一刀,因为他的头就在门口旁,我砍起来方便。因为紧张又砍了几下,就记不清了,他用手捂着头,我砍完就跑了,一直跑到儿童公园。晚上11点多钟,我出儿童公园后门,被警察抓住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任国林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任国林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国林因琐事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国林系杀人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国林给被害人候占春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能力赔偿,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任国林提出的其没有想杀候占春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国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肖 鹤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