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宫某某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0:17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681刑初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某某,男,1959年02月08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高中文化,临江市交通局职工,户籍所在及居住地:临江市建国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德全,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宫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立伟

审 判 员  朱崇艳

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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