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解君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16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681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君,男,1981年05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解君以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为由,诈骗于某某人民币67000元,诈骗田某某人民币450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12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关某某、王某、高某、严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解君的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解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解君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解君以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为由,诈骗于某某人民币67000.00元,诈骗田某某人民币45000.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1200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解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时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5月19日13时许,临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临江市居民于某某报案称:其被临江市居民解君以办理出租车车线的名义诈骗人民币75000元。2015年5月20日,临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桦树镇居民田某某报案称:其在2014年5月份,被解君以办理出租车手续为由诈骗人民币45000元。2015年12月22日8时许刑警大队民警在通江花园楼下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解君对诈骗于某某、田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借条两张:证实解君给于某某所打的8万元的欠条,给田某某打的45000元的欠条。

3、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他替解君收过一个不认识的男人的7000元钱,不一会解君就来把钱拿走了,他不知道是什么钱。解君没有找他办理过出租车手续的事。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交通运输管理所的所长,负责新增出租车手续的办理。办理手续不用收费,他不认识解君,没给解君办理过新增出租车手续。

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大概2014年开春的时候,解君让他给一辆白色羚羊牌轿车喷出租车颜色的漆,解君说喷完去交通局办手续,但喷漆的时候解君没有拿临江市交通局开具的出租车手续。

6、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海关监管科科长。解君是他们招聘来的司机,2014年12月份因合同到期被解聘。

7、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解君说能给他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他就托解君给办了。解君以办出租车手续需要花钱为由先后多次管他要钱共计67000元,后来解君又管他要了5000元人民币,解君还向他借了3000块钱还透支卡。2015年2月17日,他让解君给他打了一张8万元钱的借条。出租车营运手续始终也没有办下来,钱也没有要回来,解君没说找谁办的,不清楚解君到底有没有办理出租车线的能力。到现在为止解君没有对他进行偿还,他对解君的行为表示谅解。

8、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解君以能给他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为由诈骗了他45000元钱。解君说能办出租车手续,但需要45000元钱,他就分两次给了解君45000元钱。2014年12月份,就找不到解君了,手续一直没办。2015年4月6日,他让解君给他写了一张45000元的借条。不知道解君是否有办理出租车的能力。

9、被告人解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以办理出租车手续为由一共向于某某要了4次钱一共67000元,第一次3万元,第二次3万元,前两次钱都被他打赌博机输了。第三次7000元,自己花了。2015年2月份晚上,他随手给于某某写了八万元的欠条。2013年,他以能够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为由诈骗田某某45000元。这些钱是分两次给他的,第一次是20000元,第二次是25000元。这些钱被他在游戏厅赌博输了。他没有给于某某、田某某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他也没有办理出租车手续的能力。

10、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解君的自然情况。

上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解君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67000元,退赔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4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商丽静

审 判 员  朱崇艳

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运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