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02刑初301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立爽,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扶余市。因涉嫌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3月1日、2010年9月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又因盗窃,于2012年9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立爽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传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立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邢立爽窜至宁江区E网辉旋网吧,趁失主睡觉之机,将失主邢某某的一部诺基亚牌6700C型手机、韩某某的诺基亚牌N95型手机以及一部诺基亚牌1202型手机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 750元。
2010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邢立爽窜至宁江区东北商场附近,将失主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远豪牌踏板摩托车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 412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退还失主。
2012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邢立爽窜至宁江区超越网吧,趁失主徐某熟睡之机,将其一部三星牌I9100型手机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3 500元。
2012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邢立爽窜至宁江区网民部落网吧,趁失主姜某某熟睡之机,将其一部三星牌I9100型手机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3 000元。
2012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邢立爽窜至松原市名仕网吧,趁失主才某某熟睡之际,将其一部OPPO牌A520型手机及一个钱包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2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邢立爽窜至宁江区万通网吧内,趁失主熟睡之际,将失主张某某的一部COOID牌8022型手机、王某的一部金长虹牌V7型手机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价值1 640元。
201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邢立爽窜至松原市东镇宾馆更衣室内,采用窃取手牌的方式,将失主刘某某貂皮大衣一件以及人民币8 900元盗走,赃款、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7 900元。案发后,貂皮大衣被收缴并退还失主。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邢某某、韩某某、曹某某、宋某某、邢某甲、李某某、徐某、姜某某、才某某、王某、张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邢立爽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立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7起,赃物、赃款总价值合计人民币32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立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起指控:
一、物证
涉案手机二部
二、书证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宋某某白色手机一部、黑色移送电话一部。
2、办案说明,证实2010年3月1日,民主街E网辉旋网吧老板曹某某将涉嫌盗窃的邢立爽扭送至民主派出所。
卷中提到的韩某某现找不到该人,白色移动电话现无法返还给本人,现手机随卷移交
卷中提到的许某某联系不上本人,暂未找到该人
卷中提到的扣押的诺基亚1202黑色直板手机暂未找到失主,现手机随卷移交。
失主邢某某的手机暂未找到。
2010年2月间,邢立爽在E网辉旋网吧包房内盗窃的诺基亚手机、诺基亚直板新手机,暂未找到失主和该手机下落
犯罪嫌疑人邢立爽,因涉嫌盗窃被我局于2012年9月30日刑事拘留,送押时因患有严重疾病,松原市看守所拒收,2012年10月1日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执行期间脱逃,我所多次抓捕未能抓获
3、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在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劣迹。
4、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1月5日,工作人员在宁江区江北客运站附近将犯罪嫌疑人邢立爽抓获。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1日晚上我把手机放在E网辉旋网吧的桌子上就睡着了,第二天早上醒来后我问朋友拿没拿我手机,他们说没拿,这时他们有人说手机了,发现丢了三部手机,我们调录像,发现是5点50分左右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穿白鞋带口罩的男子把我们三人手机偷走了。今天早上,韩某某在这家网吧上网时又发现偷我们手机的人,他就给抓住了。三部手机一部是我的,一部是韩某某的,一部是许某某的。我丢的手机是诺基亚6700C,直板银灰色的,韩某某和许某某丢失的手机我不清楚是什么牌子的,我手机是2009年4月份左右在诺基亚专卖店花2 300元左右买的,现在大约价值2 000左右。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邢某某证实相一致,同时证实2010年2月22日早上5点多醒来找电话没找着,邢某某和许某某电话也没了,我们调监控,发现是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穿白鞋带口罩的男子把我们三个人手机偷走了。我的手机是诺基亚N95,邢某某的手机是诺基亚6700C,许某某丢的也是诺基亚牌的,型号我没记住,我的手机是2009年11月3日花2 620元买的,现在价值2 400元左右。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E网辉旋网吧的老板,今天早上在我网吧,顾客抓住一个2月22日在网吧偷客人四部手机的人,送到派出所后,回网吧又调取录像,发现除了2月份22日丢失的四部手机以外,还有2月26日4点50分左右丢失了一部手机,然后今天还没等偷就被22日丢手机的失主抓住了。当时失主说被偷手机都是诺基亚牌的,具体什么型号记不清了。偷手机的男子一直都是穿黑色羽绒服、白色鞋戴口罩戴帽子。
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环宇二手机市场收售二手机,我认识邢立爽,但不知叫啥名,他总来二手机市场溜达就认识了,前几天他卖给我一部手机,说手机是他老姑的,我说也值50元钱,他卖给我了。
隔了几天他又来要解一个翻盖手机锁,我说解锁需要30-40元,他又掏出一部白色推盖手机,问我这个电话多少钱,我说也就20-30元,他说你帮我把这个电话解开锁,这个电话(白色推盖手机)就给你了,然后我帮他解锁,他把白色手机给我了。因为认识所以我收购他手机时就没登记,卖给我的手机(诺基亚1202)说是他老姑的,能有七成新,送给我的手机(仿诺基亚N95)没和我说是哪来的,能有五成新。
5、证人邢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邢立爽的父亲,也是他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邢立爽出去打工了,我也找不到他。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邢立爽的供述与辩解,前几天4点左右我到民主街E网辉旋网吧,看谁睡着了,手机放桌上我就偷,当天在网吧二楼第一个包房里看一男一女睡着了,我将桌上的一部诺基亚直板新手机偷走了,出来后又在包房外冰箱附近偷了三部手机。前几天,我又去这家网吧,在二楼包房里偷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今天又去偷手机,还没偷着就被前几天我偷走手机的顾客抓住了。我一共偷了五部手机,哪天偷的不记得了,是过年后去E网辉旋网吧偷的,都是4点左右趁人睡着了去偷的,我偷的全是诺基亚牌的。型号我都不知道,四个深灰色直板的,其中一个是挺薄的,另一个是银白色推盖的。一部手机卖二手机市场进屋右边第三个摊位了(我到二手机市场第三个摊位,我跟摊主说,你看这手机值多少钱,摊主说也就值50元,我说那你拿去吧,摊主问我是不是偷的,哪来的,我说不是偷的,是我的,摊主问我充电器呢,我说没有充电器,用万能充,我没说我手机是偷来的),卖了50块钱,一部自己用了,银白色的送给二手机市场的摊主了,另外两部手机丢了。我就想卖点钱花所以去偷手机,卖完手机的钱我买东西花了。我早上偷东西时都是穿的黑色羽绒服,白色鞋,戴口罩戴帽子。
五、鉴定意见
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松价证公鉴字【2010】1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诺基亚1202手机评估价格200元;仿诺基亚N95手机评估价格为550元。
六、视听资料
涉案光盘两张:证实被告人邢立爽于2010年2月22日、2月26日两次盗窃手机的过程。
第二起指控:
一、书证
1、收缴笔录、返还笔录,证实2010年9月1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民主所工作人员依法在邢立爽处收缴远豪35小帅哥踏板一台,发动机号09MC4192,车架子号LYX7ABPC390C04092。并于2010年9月19日返还给失主李某某
2、办案说明,证实卷内涉及的远豪35小帅哥摩托证明、收据均为李某某本人在2010年9月1日提供给民主派出所。
3、前郭县子余家电摩托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及收据,证实李某某2010年5月18日购买远豪35小帅哥摩托车车款2 680元。
4、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9月1日,宁江公安一分局民主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民主街和平砖厂附近平房内将涉嫌盗窃的邢立爽抓获。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27日11点30分,我将摩托车停在东北商场美国加州牛肉面门前,到地下商场找我妹妹,下午1点多出来时发现我的摩托车被盗了。我的摩托车没上锁,摩托车是黄色踏板远豪摩托车,发动机号是09MC4192,架子号是LYX7ABPC390C04092,我的摩托车是2010年5月18日在江北子余摩托车商店花了2 680元买的,现在价值1 50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邢立爽的供述与辩解,前三四天中午,我在宁江区民主街加洲牛肉面门前看见一辆黄色的踏板摩托车没锁,我就把摩托车推走了,我到新东方门前找了一个开锁匠,他说开锁30元钱,你把行车证复印件给我拿来,你找证人,我说这是我的摩托车,他就给我把摩托车的钥匙门的锁打开了,后来我就没事骑摩托车出去溜达一直到被公安机关发现,我偷的是一台 “远豪”牌的踏板摩托车,我偷的摩托车能有七八成新,估计摩托车现在能值1 000多元钱。
四、鉴定意见
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松价证公鉴字【2010】1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远豪黄色踏板摩托车评估价格为2 412元。
第三起指控:
一、书证
办案说明,证实卷中提到的邢立爽盗窃徐某的手机卖到长春安华二手机交易市场三楼母子,经工作未找到该母子,无法找到手机下落
二、证人证言
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5日晚上我和同学到宁江区超越网吧上网,26日早上4点多我睡着了,5时30分醒来发现自已的三星I9100手机被盗了,从监控中发现26日早上5时10分左右进来一个20岁左右,中等身材,圆脸,上穿一件白色半袖,下身短裤的男子把手机偷走了。我被盗手机买时花4 000元,刚买20多天,现在能有九成新,丢时值3 50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邢立爽的供述与辩解,今年6月份一天凌晨,我在和平街超越网吧一楼偷了一部手机,让我卖到长春安华二手机交易市场三楼那个老太太了,卖了多少钱忘了。我每次卖手机都说我是收来的手机,没和他们说是偷来的,我也不知道他们是否知道我卖给他们的手机是偷来的。
第四起指控:
一、书证
1、提取笔录,证实2012年8月23日,宁江一分局和平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在姜某某手中提取松原市宁江区长久通讯手机购货收据复印件一张
2、松原市宁江区长久通讯手机购货收据,证实购机人为姜某某,购买时间为2012.5.17日,三星I9100,单价3 400元。
3、办案说明,证实卷中提到的邢立爽盗窃姜某某的手机卖到长春安华二手机交易市场三楼母子,经工作未找到该母子,无法找到手机下落
卷中邢立爽提到交代2012年在网民部落网吧南屋偷手机一部,在北屋包房盗窃钱包一个,现金200余元,经工作暂未找到失主。
二、证人证言
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2日晚上我和同学去宁江区和平街网民部落上网,半夜时我把手机放在154号机器桌面上面充电了,8月23日5时许,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我的手机是黑色的三星9100,是2012年5月17日花3 400元买的,一直到2012年6月9日考试完才用,现在能有九成新,能值3 000元左右。从网吧的监控上看是一个穿白色T恤衫,牛仔裤20多岁男子偷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邢立爽的供述与辩解,9月30日凌晨4点左右,我到和平街网民部落网吧想偷点东西,进入网民部落后准备寻找目标,看看上网的人是否有睡着的,然后偷睡着的人的手机或者是钱包等物品,但是没偷着就被网民部落的人给抓住了。我在网民部落一共盗窃了两次,第一次什么时间记不清了,是今年的事也是早上,我偷了一部三星手机;第二次是在网民部落南屋偷了一部手机,在北屋包房偷了一个钱包,里面有200多元钱。这两次我偷的手机卖到长春安华二手机交易市场三楼的那家,是那个男的母亲收的,两次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
第五、六起指控:
一、书证
1、提取笔录,证实2012年9月29日,宁江一分局民主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在王某手中提取被盗金长虹-V7牌手机发票一张。
2、天河手机销售及保修凭证一枚,证实2012年5月4日,长虹V7手机价值1 599元。
3、办案说明,证实卷中提到的邢立爽盗窃才某某、张某某、王某的手机卖到长春安华二手机交易市场三楼母子,经工作未找到该母子,无法找到手机下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才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9日7时许,我在江南大润发超市附近的名仕网吧上网时睡着了,等我醒来时发现我的OPP0A520型手机和钱包不见了,手机是白色翻盖的,钱包是棕色折叠式牛皮的,钱包内有我自己的身份证、一张建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农村信用社卡,一张吉林银行卡, 一张世纪年华会员卡,五张手机卡,我的OPP0A520型手机是今年5月份花1 399元买的,九成新,现价值600元,钱包是2011年11月花799元买的,六成新,现价值200元,补手机卡每张需要10元,五张一共是50元,一共总价值850元。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8日晚上我和朋友张某某去万通网吧上网,当时我俩把手机放在电脑桌上,等到今天早上6点多发现我和张某某的手机都没了。我被盗手机是金长虹V7牌,是今年5月4日花1 599元购买,丢时八九成新,值1 100元左右。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手机被盗经过与王某证实相一致,同时证实我被盗的手机是黑色COOID8022手机, 2012年8月份花600元买的,被盗时手机能有9成新,价值54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邢立爽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9月29日凌晨4点左右,我在江南大润发超市附近一个二楼的网吧,看见有一个人睡着了,跟前有一个包,包的拉锁没拉上,我就把这个人包里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和钱包拿走了,钱包内没有钱,有一个叫才某某的身份证,就把身份证和手机留下了,钱包让我扔了。
之后我打车来到江北万通网吧,进屋后也看见有个人在睡觉,他的手机在桌子上放着,我就偷走了,还有一个人有个包在他附近他睡着了,他的手机在包里正在充电,我就把他的手机偷走了,然后我在四百货附近坐客车去长春,把手机卖安华二手机交易市场三楼的一个男的,卖了600元钱。
第七起指控:
一、书证
1、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月8日,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在刘某某手中提取貂皮大衣购买收据原件一张。
2、收缴笔录、返还笔录,证实2016年1月5日,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从邢立爽手中收缴黑色带帽子的男士貂皮大衣一件。并于2016年1月14日返还给刘某某。
3、长春好旺角国际皮草有限公司信誉卡,证实2014年12月13日,貂皮13 200元。
4、办案说明,证实案中邢立爽在东镇宾馆盗窃刘某某貂皮大衣和钱后开车离开宾馆,经工作人员工作,该车不是邢立爽所有,因此我大队没有对该车进行扣押。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1日晚上11点多,我和朋友去东镇宾馆洗完澡后在大厅休息,我把我的衣物锁在更衣室内的75号柜内,今天早上7点起来时我发现套在我右腕上的75号柜的手牌不见了,然后我到更衣室内的75号保管柜内,发现放在保管柜内我黑色貂皮外套不见了,还有放在我貂内的8 900多元现金也一起被盗了。貂皮大衣是黑色戴帽子的,2013年11月份左右在长春好旺角商场买的,买时花了13 200元。现金8 900多元是六十张左右100元面值的、五十张左右50元面值的。我怀疑是在我右手边的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因为我媳妇在我的对面她没怎么睡觉,他看我旁边这个男的一晚上也没怎么睡觉,一直在那动,而且早上我起来时,他已经走了。
现金是8 900多元,我现在收粮,每天衣服里都有钱,被盗那天早上我给我媳妇郭某某拿钱,我把我左上衣兜里的50元面值的50张给他,但她的包太小,装不下,我又把100元面值的掏出来,查了一下是8 000多,就给了她2 000元,剩下的100元面值的和50元面值的都装在左上衣兜里了。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当天衣服兜里是8 000多元钱,具体多少不清楚,当天刘某某给其2 000元的经过与刘某某证实相一致,同时证实当天晚上他和刘某某均在东镇宾馆洗浴住宿。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邢立爽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1日凌晨1点多,我在江北东镇洗浴宾馆休息大厅,看见我旁边床上一名男子在睡觉,他的手牌就放在床边,我就把他的手牌偷走了,之后就到储物柜那把他的储物柜打开,找到4 500元钱(左内侧兜里有4 0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在外侧兜有500元,有一张100元面值,八张50元面值的),还有一件黑色戴帽子的男士貂皮大衣,我把这些东西拿走了。之后我从东镇宾馆出来后开着自己的车在街里转了,后来一直在车里呆着了。钱让我花了,貂皮大衣让我改后我穿了。
四、鉴定意见
松原市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松宁价公鉴字【2016】第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貂皮大衣评估价值为9 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立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7起,赃物、赃款总价值合计人民币32 0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立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被收缴,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邢立爽多次实施盗窃,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立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5日始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