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15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桦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吉林省桦甸市人。曾因敲诈勒索,于2007年12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4月16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3月14日解除劳动教养;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3年5月26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4年1月13日以桦检刑变诉〔2013〕13号变更起诉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邮寄的方式,购买毒品盐酸曲马多600板(6000片重600克),除自己吸食外多次贩卖给他人,从中谋取利益。

吸毒人员张某某在2013年5月份,两次在杨某某的居住处皇朝二部对面的公寓从杨某某手中购买盐酸曲马多两板(20片重2克)自己吸食。

吸毒人员尹某某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在杨某某的公寓或公寓楼下多次从杨某某手中购买盐酸曲马多片剂600余片(重60克)自己吸食;吸毒人员杨某某在杨某某的公寓楼下购买一板(10片重1克)盐酸曲马多自己吸食。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盐酸曲马多19板(重19克),扣押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的盐酸曲马多500板(重500克)。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尹某某、杨某某、乔某某证言、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移交回执单、毒品称重说明、涉案财物保管台帐、受理鉴定登记表、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居住处桦甸市皇朝二部歌厅对面的公寓内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盐酸曲马多共20片。经称重,20片盐酸曲马多共重2克。经鉴定,在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的盐酸曲马多中检出曲马多成分。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理化)[2013]32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在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的盐酸曲马多片剂中检出曲马多成分。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杨某某向张某某贩卖盐酸曲马多的事实。

3、毒品称重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的20片盐酸曲马多共重2克。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其通过朋友于洋认识了贩卖曲马多的杨某某,2013年5月间,其先后两次在杨某某居住的皇朝二部歌厅对面的公寓内向杨某某购买曲马多,每次买一板,每板20.00元,购买回的曲马多被其与于洋吸食。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贩卖的曲马多是在互联网上向一个叫史玉林的人购买的,第一次购买了100板曲马多,对方用快递将曲马多邮寄到桦甸市,其接到快递公司电话到快递公司取的货,这100板曲马多被其吸食了一部分,其余被其贩卖。2013年5月间,其先后两次在其居住的公寓内卖给张某某共二板曲马多,每次一板,每板20.00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公寓或该公寓楼下多次向吸毒人员尹某某贩卖盐酸曲马多共600片,经称重,600片盐酸曲马多共重60克;期间尹某某女友杨某某在杨某某居住的公寓楼下向杨某某购买10片盐酸曲马多自己吸食,经称重,10片盐酸曲马多共重1克。经鉴定,在杨某某贩卖的盐酸曲马多中检出曲马多成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盐酸曲马多190片,经称重,190片盐酸曲马多共重19克。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5000片盐酸曲马多准备进行贩卖和吸食,其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将正在邮寄途中的5000片盐酸曲马多扣押,经称重,5000片盐酸曲马多共重500克。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受理鉴定登记表、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理化)[2013]32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在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的盐酸曲马多片剂中检出曲马多成分。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杨某某向尹某某、杨某某贩卖盐酸曲马多的事实。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移交回执单、涉案财物保管台帐、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盐酸曲马多190片,扣押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的盐酸曲马多5000片。

4、毒品称重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向尹某某贩卖的600片盐酸曲马多共重60克,向杨某某贩卖的10片盐酸曲马多共重1克,扣押被告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盐酸曲马多190片共重19克,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的5000片盐酸曲马多共重500克。

5、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吉市劳决字[2009]第06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桦甸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敲诈勒索,于2007年12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4月16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3月14日解除劳动教养;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3年5月26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6、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其先后在杨某某处购买了五、六次共六百片曲马多用于自己吸食,交易地点在桦甸市皇朝二部歌厅对面的公寓内或公寓楼下,交易价格为每板20.00元,每板十片。

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尹某某系其男友,2013年年初,其通过尹某某得知杨某某贩卖曲马多,并通过尹某某认识了杨某某,后其陪同尹某某到杨某某居住的公寓购买过一次曲马多。其本人独自向杨某某购买过一板共10片曲马多,交易地点在杨某某居住的公寓楼下,交易价格为20.00元。

8、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其系桦甸市中通快递公司工作人员,2013年5月28日,警察在快递公司将杨某某在网上购买的500板曲马多扣押。

9、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在网上购买到100板曲马多后,先后卖给尹某某六次共600片曲马多,卖给尹某某女友杨某某一次共10片曲马多,交易价格为每板10片20.00元。其在网上购买的100板盐酸曲马多除自己吸食一部分及贩卖出去一部分外,剩余19板190片均被公安机关扣押,2013年5月中旬,其在网上购买了500板共5000片曲马多准备进行贩卖和吸食,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快递公司将该500板曲马多扣押。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盐酸曲马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被抓获时被扣押的190片盐酸曲马多没有贩卖出去,通过网络购买的、正在邮寄途中的5000片盐酸曲马多系贩卖毒品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七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冰茹

审判员  王家起

审判员  罗晓波

书记员  朱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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