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终字第00401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明华,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系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福利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正科级),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明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4)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明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明华申请撤回上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明华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明华撤回上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冬冬
代理审判员 何 福
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禚凯丽
